2010年8月17日下午14点03分,在高坪区一辆14路公交车行驶至元宝街站台时,一伙狂人因为司机开后面车门慢了,冲进驾驶室对公交司机一番拳打脚踢,并且对前来劝阻的乘客和过往行人进行群殴,至使公交车无人操纵竞直撞向前方路人,结果在一辆广本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的阻挡下,碰烂了轿车,摩托车,隔离杆和一棵树才停下来。
从第一段视频我们清楚地看到,他们冲进驾驶室就对司机一顿暴打,并且将司机抓离驾驶座,汽车在司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冲向前方,最后撞烂汽车摩托车和一棵树,之后又将前来劝阻的乘客和过往行人进行群殴,其中一个人还跳上引擎盖用脚狠狠地踢司机的头部,被打得晕头转向的司机没有还一次手,并且一再说明情况赔礼道歉,自己连报警电话都没有打,看见有人从车窗往下跳时,还不顾那几人的拳打脚踢,打开了后车门,让乘客们脱离危险。
要知道汽车实际上就是一个载满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汽车司机就是这个场所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在任何情况下,汽车司机所做的工作就是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无人售票车在只有一个司机当班的情况下,所有的乘客和物品必须从前门上车接受司机的安全检查,这是公安部和建设部的明文规定,成都6.5公交事件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25条活生生的的生命给我们的教训还不够吗?况且从第三个视频可以看到司机马上就打开了车门,前后时间只有0.1秒。
事后通过南充公安机关的努力,这一伙打人者都全部归案,其中还有我们的机关人员,到底悲剧为何要产生?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请朋友们讨论吧。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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