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批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占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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