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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保护环卫[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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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罗家,南燕等乡镇村晚上在垃圾池及各自家门口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现象严重,希望有关部门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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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燕乡人民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26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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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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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燕乡人民政府
关于“在垃圾池焚烧垃圾污染环境”贴文的回  复

网友@新天新地:
您好!
您于2017年12月24日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上反映“蓬安罗家、南燕等乡镇村晚上在垃圾池及各自家门口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现象严重,希望有关部门制止这种行为。”的贴文我乡已收悉,并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乡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严禁焚烧垃圾,针对您反应的情况,我乡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大一湾村318国道旁垃圾池确实存在焚烧垃圾的痕迹。经过走访,附近村民证实系流浪人员所为,目前我乡将加强网格员巡逻和环保监管,杜绝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
借此机会,再次感谢您对我乡环保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南燕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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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12: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焚烧垃圾省力省钱,搬运垃圾费钱费力。

发表于 2017-12-2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8-2-1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又在到处管闲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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