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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庙挡墙豆腐渣工程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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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举人:纪大用,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三庙乡龙池山村3组1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104169339,联系电话:15808400078。
被检举人:辽宁某建筑公司所属杜成波、马飞、李正明等。
检举目的:被检举人承建三庙档墙(堡坎)偷工减料有“豆腐渣”工程重大嫌疑,要求依法严查处理回复。
事实及理由
三庙街道至鹤峰阆中方向公路右侧靠山,山上有两处居民楼房。公路左侧是陡坎,坎下有多处居民楼房,此前已有山体滑坡危及公路交通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国土部门于2016年11月投资建设防止山体滑坡的档墙(或称堡坎)长约100米,宽(高)约20米,厚(底)1米,顶0.6米。施工方工作人员李正明和我约定:我自带铲车为其施工上砂石、混凝土等,铲车租赁及劳务每天500元,以每天8小时时,不满一天算一天,我共做29天。现档墙基本完工,我的活儿完工已有10多天了。因为我买铲车干这类工程活儿已有近10年经历,所以我对这类工程活儿怎样操作比较了解。我发现:一是档墙的墙体应全部用混凝土浇筑,但用了几十立方20公分大小的人头石充作混凝土;二是档墙的七个立柱从底脚向上10米的钢筋应用钢丝绑扎而没有绑扎;三是从立柱的10米高处到顶部应有钢筋绑扎钢丝,根本就没有用钢筋,更不用说绑扎;四是档墙与山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夹沙泥且经压路机碾压,而是填了大石头和土方,更不用说经压路机碾压;五是档墙现已出现了3公分左右裂口;六是档墙墙中间已有几处走样,凸出。因此我认为,施工方偷工减料,致档墙有“豆腐渣”工程的重大嫌疑,不仅我这样认为,公路两侧的居民住户及相邻群众也这样认为。
我从李正明手上接活干,李正明从马飞手上包的活,包括档墙的混凝土、支木、钢筋等施工,马飞又是从杜成波手上承包的。杜成波是挂靠辽宁某建筑公司。这辽宁某建筑公司获得档墙建设项目是政府国土部门经市、乡财政拨款。李正明、马飞、杜成波又是自然人,是个人,不是单位。即使杜成波挂靠辽宁某建筑公司这企业单位,实质上也是以辽宁某建筑公司的名义,辽宁某建筑公司也是允许杜成波以自己的名义。
档墙为什么会成“豆腐渣”工程?
根据以上事实和国家《招投标法》第54条、第58条、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68条、第69条、第76条、《建筑法》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58条、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74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第25条、第28条、第54条、第61条、第64条、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26条、第27条、第33条、第35条。
1、请求相关政府的城乡建设、财政、国土机关公开本工程招投标、发包和承包(包括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财政资金拨付等相关信息资料;
2、我有理由怀疑这档墙工程严重存在规避或说违反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情形,即存在利益输送,招投标人串通投标、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肢解分别转让他人,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后再次分包,根本不是包给单位,而是包给个人,更不是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致资金跑冒滴漏最后没办法必然偷工减料成这“豆腐渣”工程。
3、因此,我要求有关城乡建设、财政、国土部门严格依法查实这档墙是否有质量问题,有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我一个负责的答复。也算是给这档墙涉及百姓的安危一个负责的答复。
此致
阆中市纪委监察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
检举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法律法规依据附件
1、《招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68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69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6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6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65条:“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25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6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1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12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14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27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35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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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2 17:24
阆中这领导该不会认真查处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2 19:15
现在豆腐渣工程多的是,但都是糊言了事,无人问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3 08:47
国家应该差下三庙乡政府,那些领导都是草草了事,对百姓一点责任心都没有,欺上瞒下,更本就没有一点工作能力。耀武扬威,我退伍回来入党都直接给我扣留了。嘴上说滴是年轻人都是接班人,实际上一个一个的为了自己能当官,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01:13
应该严查三庙乡的新文太多了,我们三庙与巴中交界太远了政府可能管不过来任有政府人员玩,这样可苦了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01:26
用事实说话,考验政府部门是否为老百姓办实事。得民心者得天下,三庙乡贫穷落后,职能部门是应该好好查一下官与民贫富差距的源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07:31
各位看官多想想!!国家查的那么紧!下面还是照样乱搞!是为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0:24
现在都是官官相护,没有那个领导屁股是干净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1:40
希望上级领导严查三庙乡政府前十几年的网事还百姓一个明白!认百姓看看官是当的,怎样为百姓办实事的领导,百姓反应的问题党为书记都过了四五认还没有为百姓的答复,望上级领导给百姓个满义的回复谢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6:48
三庙能做什么好事,全是坑老百姓的,而且三庙发展也没发展起来,希望上级领导采访一下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7:31
查清事实追查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7:49
当官的又睡不着了,应该检查一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8:44
狗咬狗一嘴毛分赃不均不然会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4 19:29
全是一窝贪官,连村委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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