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教育局
关于《营山县民办教师的呼唤》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老师们:
现将我县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实施整改的缘由
我县农村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大多是一师一班包班教学或一师多班复式教学,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课程开不齐,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顺应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依法彻底整改。
二、整改的方法及主要目标
依法取缔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在有生源的农村行政村,由所在地中心校在该村设立公办校点,体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改革思路,强化政府在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农村孩子接受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1、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不强行撤消办学点。只要有适龄儿童上学,就保留村级办学点,保证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学。
2、尽量满足原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作意愿。考虑到不少中心校师资比较紧张的现状,凡适宜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由中心校聘请其在该教学点继续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教学(无法开设的学科由中心校统一安排教师到村上课),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财政保障。全县绝大多数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教师能够继续任教。
3、整体提升村级办学点的教育质量。统筹中心小学师资资源,实行送课到村,确保村级教学点开齐课程,同时强化教师业务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三、对我县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来信、来访提出的具体诉求和在论坛上的帖子提出到的具体问题的回复
1、关于“根据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具体情况和教龄等制定合理的工资福利标准,至少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的诉求
因不具备社会力量办学条件而停止的社会力量办学者,退出后是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学人员,其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保障在全县设为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各个中心校有具体的教学考核奖励制度,优教优酬,多劳多得。因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依据,故无法解决所提诉求。
2、关于“对符合条件、无违法违纪违规表现、教学质量合格、尚未找到其他工作的应聘为中长期代课教师,或参照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续聘教师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以彻底解决这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的诉求
川办函[2012]180号文件明确的适用对象是中小学代课教师,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不属于这个群体,没有参照执行的政策依据,更无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的政策依据。
3、关于“对停止举办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的教师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与中心小学一样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与该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具有聘用关系,其经济补偿或赔偿应由办学者提供。
4、关于“‘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即使不能按本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也应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诉求
社会保障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任何人都只能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符合条件且被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师,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5、关于“教育局借口均衡民办教学点教师的工资每个教学点每年克扣了2000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5号)文件规定,我县按小学生生均20元/年、初中生40元/年的标准调剂公用经费,对生源较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适当倾斜。所有学校公用经费全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各中小学,不存在克扣公用经费的问题。
6、关于“村级办学点结余公用经费可否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的问题
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用于该办学点的办学经费,是用来保障该校点正常运行的,既要用于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业务,保证办学质量。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营山县教育局根据拨付标准与市场物价水平,适时出台了《营山县教育局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由中心校按照文件规定代管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包括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报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培训师资业务等方面的费用。一些社会力量办学者错误地认为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办学点的个人工资和人头费,该村级校点的剩余公用经费应该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按照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剩余公用经费将继续用于该教学点办学,没有分给任何个人(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者)的政策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者终止社会力量办学时,该校点的公用经费有结余的地方,社会力量办学者按文件规定,可以凭改善办学条件、参加师训的有效证据和相关凭据据实报销(过去已报销的不能重复报销)。
凡是社会力量办学者认为中心校未严格执行文件的,可以申请核算审计,对未执行文件,有克扣、挤占行为的,教育局将督促中心校按审计结论办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将严肃追责责任。
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者个人投入的资产,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按财产权属关系,社会力量办学的财产是归产权人所有。退出社会力量办学之后其产权关系不变,没有由政府或中心校收购的政策依据。
8、关于“营山县政府利用职权号召动员各乡镇干部,让目前在民办学校读书的孩子下期必须到中心校读书”的问题
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群众有权将孩子送到中心校读书,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问题。
9、关于“教育局统揽全县营养餐成学生午餐,低买高卖”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定,学生营养餐资金不给学生发放现金。营山县严格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食材,由政府统一聘请工人加工,零利润供给。学校定期公开账目,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任何时候都不会忘记老师们的教学成绩和历史贡献,但是顺应历史发展需要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为之努力的事情,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也是我们大家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希望社会力量办学的老师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将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为大家服好务。
再次感谢各位对营山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
营山县教育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