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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县民师之呼唤[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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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网民朋友等:营山县民办教师的呼唤

    我们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农村基础教育的同盟军——民办教师,历经数十年的辛路历程,我们的称谓也经历着不同的变化(民小教师——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微不足道的平凡的岗位上,我们因热爱而坚守,从未放弃!现就营山县政府、教育局对全县144个民办教学点整改及所为作如下陈述:
一、 霸权立威、强权清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教育法》第28、33、81条也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作了明文规定。但是,营山县教育局既没有进行民意调查,也没有举行民办教师听证会议,而是一纸文书强行清退。这种行为如何能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民主与平等?
二、 巧立章程、谋取利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切实落实。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教师法》第38、39条也同样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作了明文规定。但是1、自2010年国拨款以来,教育局借口均衡民办教学点教师的工资每个教学点每年克扣了2000元;2、借口教学仪器、体育用品等收取人头费,时至今日被清退了仍杳无音信;3、教育局一会儿拟定个文件五,一会儿拟定个文件六的费用发放标准,致使有些办学点领到的国拨款一半都不到,到目前为止有被截留七八万的,也有十几万的不等,国拨的公用经费与他们实际报酬相差数万,去向归往何处?原以为清贫、拮据的生活有所改观,但是,被一瓢水从头淋到脚,拔凉拔凉的。这种做法又怎能体现社会主义又一价值观——法治与公正?
三、 恐吓威胁、强权执政:《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第5条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教育局以不办证、不拨款威胁办学教师签订终止办学申请书,以办学条件不具备恐吓办学教师不签字就表示自己自动放弃。这种所为如何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谐与友善?
四、 滥用职权、不择手段:《民法》指出: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但是,营山县政府利用职权号召动员各乡镇干部,让目前在民办学校读书的孩子下期必须到中心校读书。这种釜底抽薪、卑鄙无耻的小人行径又如何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
五、推诿 搪塞、卸磨杀驴:1、多年以来,说到责任全由自己负责,因为是举办者,谈到报酬则是文件规定,还给我们安了一个“自然人”的帽子,荒唐之极。2、二三十年前,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哪里需要我们就到哪个村去,原先营山一条街区区万人,而今发展成近百万人的繁华都城,而我们却成了有的人攀龙附凤的眼中钉、肉中刺。我们成了脱贫摘帽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绊脚石 ,滑天下之大稽不! 我们不是官二代或富二代,我们每天辛苦工作换取的一点酬劳在那些官员眼里屁都不是!到如今家有老小,无生活养老保障,被营山县教育局冠冕堂皇地无情地抛弃!真正应验了那句古话:鸟尽弓藏,兔死狗烹。钱权时代在营山没有第二了。方案刚一下发我们已向县政府、县教育局和营山麻辣社区多次诉求均无果,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你们诉说,希望你们为我们数十年日夜坚守、清贫生活而呼唤;为我们数十年劳心费神、青春付出而呼唤;为我们数十年风雨兼程、寒来暑往而呼唤,给民办教师一个合理,充满人文情怀的回复和关爱,还营山一片蓝天!                    
营山县全体民办教师敬上 2017
==============================
编辑备注:营山教育局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17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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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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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教育局
关于《营山县民办教师的呼唤》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老师们:
    现将我县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实施整改的缘由
我县农村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大多是一师一班包班教学或一师多班复式教学,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课程开不齐,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顺应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依法彻底整改。
二、整改的方法及主要目标
依法取缔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在有生源的农村行政村,由所在地中心校在该村设立公办校点,体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改革思路,强化政府在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农村孩子接受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1、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不强行撤消办学点。只要有适龄儿童上学,就保留村级办学点,保证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学。
2、尽量满足原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作意愿。考虑到不少中心校师资比较紧张的现状,凡适宜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由中心校聘请其在该教学点继续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教学(无法开设的学科由中心校统一安排教师到村上课),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财政保障。全县绝大多数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教师能够继续任教。
3、整体提升村级办学点的教育质量。统筹中心小学师资资源,实行送课到村,确保村级教学点开齐课程,同时强化教师业务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三、对我县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来信、来访提出的具体诉求和在论坛上的帖子提出到的具体问题的回复
1、关于“根据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具体情况和教龄等制定合理的工资福利标准,至少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的诉求
因不具备社会力量办学条件而停止的社会力量办学者,退出后是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学人员,其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保障在全县设为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各个中心校有具体的教学考核奖励制度,优教优酬,多劳多得。因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依据,故无法解决所提诉求。
2、关于“对符合条件、无违法违纪违规表现、教学质量合格、尚未找到其他工作的应聘为中长期代课教师,或参照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续聘教师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以彻底解决这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的诉求
川办函[2012]180号文件明确的适用对象是中小学代课教师,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不属于这个群体,没有参照执行的政策依据,更无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的政策依据。
3、关于“对停止举办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的教师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与中心小学一样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与该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具有聘用关系,其经济补偿或赔偿应由办学者提供。
4、关于“‘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即使不能按本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也应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诉求
社会保障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任何人都只能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符合条件且被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师,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5、关于“教育局借口均衡民办教学点教师的工资每个教学点每年克扣了2000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5号)文件规定,我县按小学生生均20元/年、初中生40元/年的标准调剂公用经费,对生源较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适当倾斜。所有学校公用经费全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各中小学,不存在克扣公用经费的问题。
6、关于“村级办学点结余公用经费可否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的问题
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用于该办学点的办学经费,是用来保障该校点正常运行的,既要用于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业务,保证办学质量。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营山县教育局根据拨付标准与市场物价水平,适时出台了《营山县教育局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由中心校按照文件规定代管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包括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报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培训师资业务等方面的费用。一些社会力量办学者错误地认为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办学点的个人工资和人头费,该村级校点的剩余公用经费应该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按照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剩余公用经费将继续用于该教学点办学,没有分给任何个人(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者)的政策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者终止社会力量办学时,该校点的公用经费有结余的地方,社会力量办学者按文件规定,可以凭改善办学条件、参加师训的有效证据和相关凭据据实报销(过去已报销的不能重复报销)。
凡是社会力量办学者认为中心校未严格执行文件的,可以申请核算审计,对未执行文件,有克扣、挤占行为的,教育局将督促中心校按审计结论办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将严肃追责责任。
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者个人投入的资产,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按财产权属关系,社会力量办学的财产是归产权人所有。退出社会力量办学之后其产权关系不变,没有由政府或中心校收购的政策依据。
8、关于“营山县政府利用职权号召动员各乡镇干部,让目前在民办学校读书的孩子下期必须到中心校读书”的问题
    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群众有权将孩子送到中心校读书,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问题。
9、关于“教育局统揽全县营养餐成学生午餐,低买高卖”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定,学生营养餐资金不给学生发放现金。营山县严格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食材,由政府统一聘请工人加工,零利润供给。学校定期公开账目,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任何时候都不会忘记老师们的教学成绩和历史贡献,但是顺应历史发展需要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为之努力的事情,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也是我们大家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希望社会力量办学的老师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将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为大家服好务。
再次感谢各位对营山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
                                   营山县教育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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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得到上级重视,这种执政态度和方法,实在无法直视
身在沿海地区工作的四川人,对四川这片土地越来越反感了

发表于 2017-11-1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HsiunJack 发表于 2017-11-16 12:34
希望能得到上级重视,这种执政态度和方法,实在无法直视
身在沿海地区工作的四川人,对四川这片土地越来越 ...

请你以后不要说自己是四川人可好?叫沿海人

发表于 2017-11-1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帅陆 发表于 2017-11-16 16:50
请你以后不要说自己是四川人可好?叫沿海人

你说了算吗?有问题还不让说了是吧,你要是这里面的其中一个,你会怎么看待
我又不是地域黑,只是这些问题很明显的摆在这里了,四川是我的家乡,但是对比沿海的城市就是有这么大的区别,不应该自我反省吗?

发表于 2017-11-1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HsiunJack 发表于 2017-11-16 17:28
你说了算吗?有问题还不让说了是吧,你要是这里面的其中一个,你会怎么看待
我又不是地域黑,只是这些问 ...

天下乌鸦一般黑,到处都一样。
QA4

发表于 2017-11-16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QA4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495782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南充电信免费送手机骗局内幕          1、南充电信免费送手机活动,销售人员只告诉你99升169,可以免费送手机,不会告诉你怎么送,实际是通过信用购机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169套餐本来会返话费,结果把返的话费用于信用购机了,也就是说你还是给了钱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占便宜了,结果电信既让消费者提高了消费档次,又把手机卖给你了。          2、南充电信不但提高了你的消费档次,并把第三方山寨手机卖给你了,然后又通过易支付把你款扣了,一石三鸟。貌取暴利          3、南充电信送给你的手机都是些破手机,一用就会卡机,貌取暴利,有的有可以送的二手机给你。          4、南充电信这种销售手段实际是一种欺骗行为,欺骗广告,广大消费者可以向四川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向工信部投诉!

发表于 2017-11-17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教育局
关于《营山县民办教师的呼唤》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老师们:
    现将我县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实施整改的缘由
我县农村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大多是一师一班包班教学或一师多班复式教学,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课程开不齐,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顺应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依法彻底整改。
二、整改的方法及主要目标
依法取缔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村级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在有生源的农村行政村,由所在地中心校在该村设立公办校点,体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改革思路,强化政府在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农村孩子接受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1、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不强行撤消办学点。只要有适龄儿童上学,就保留村级办学点,保证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学。
2、尽量满足原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作意愿。考虑到不少中心校师资比较紧张的现状,凡适宜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由中心校聘请其在该教学点继续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教学(无法开设的学科由中心校统一安排教师到村上课),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财政保障。全县绝大多数原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教师能够继续任教。
3、整体提升村级办学点的教育质量。统筹中心小学师资资源,实行送课到村,确保村级教学点开齐课程,同时强化教师业务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三、对我县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来信、来访提出的具体诉求和在论坛上的帖子提出到的具体问题的回复
1、关于“根据社会力量办学小学教师的具体情况和教龄等制定合理的工资福利标准,至少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公办教师的平均水平”的诉求
因不具备社会力量办学条件而停止的社会力量办学者,退出后是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学人员,其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保障在全县设为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各个中心校有具体的教学考核奖励制度,优教优酬,多劳多得。因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依据,故无法解决所提诉求。
2、关于“对符合条件、无违法违纪违规表现、教学质量合格、尚未找到其他工作的应聘为中长期代课教师,或参照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续聘教师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以彻底解决这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的诉求
川办函[2012]180号文件明确的适用对象是中小学代课教师,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不属于这个群体,没有参照执行的政策依据,更无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的政策依据。
3、关于“对停止举办社会力量办学小学班的教师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与中心小学一样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与该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具有聘用关系,其经济补偿或赔偿应由办学者提供。
4、关于“‘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即使不能按本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也应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诉求
社会保障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任何人都只能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符合条件且被中心校临时聘用的教师,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5、关于“教育局借口均衡民办教学点教师的工资每个教学点每年克扣了2000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5号)文件规定,我县按小学生生均20元/年、初中生40元/年的标准调剂公用经费,对生源较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适当倾斜。所有学校公用经费全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各中小学,不存在克扣公用经费的问题。
6、关于“村级办学点结余公用经费可否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的问题
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用于该办学点的办学经费,是用来保障该校点正常运行的,既要用于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业务,保证办学质量。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营山县教育局根据拨付标准与市场物价水平,适时出台了《营山县教育局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点公用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由中心校按照文件规定代管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包括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者的工资待遇,报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培训师资业务等方面的费用。一些社会力量办学者错误地认为村级办学点的公用经费是办学点的个人工资和人头费,该村级校点的剩余公用经费应该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者。按照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剩余公用经费将继续用于该教学点办学,没有分给任何个人(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者)的政策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者终止社会力量办学时,该校点的公用经费有结余的地方,社会力量办学者按文件规定,可以凭改善办学条件、参加师训的有效证据和相关凭据据实报销(过去已报销的不能重复报销)。
凡是社会力量办学者认为中心校未严格执行文件的,可以申请核算审计,对未执行文件,有克扣、挤占行为的,教育局将督促中心校按审计结论办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将严肃追责责任。
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者个人投入的资产,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按财产权属关系,社会力量办学的财产是归产权人所有。退出社会力量办学之后其产权关系不变,没有由政府或中心校收购的政策依据。
8、关于“营山县政府利用职权号召动员各乡镇干部,让目前在民办学校读书的孩子下期必须到中心校读书”的问题
    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群众有权将孩子送到中心校读书,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问题。
9、关于“教育局统揽全县营养餐成学生午餐,低买高卖”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定,学生营养餐资金不给学生发放现金。营山县严格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食材,由政府统一聘请工人加工,零利润供给。学校定期公开账目,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任何时候都不会忘记老师们的教学成绩和历史贡献,但是顺应历史发展需要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为之努力的事情,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也是我们大家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希望社会力量办学的老师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将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为大家服好务。
再次感谢各位对营山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
                                   营山县教育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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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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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unJack 发表于 2017-11-16 17:28
你说了算吗?有问题还不让说了是吧,你要是这里面的其中一个,你会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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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偷换概念好吗?我说了不让反应问题?沿海硬是优越感强哦,抽的大前门超的省委书记的心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0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0 2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妈说了当没说,反正一句话,老子有权,想咋办就咋办?

发表于 2017-12-1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觉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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