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问巴州区法院这种判决公平公正吗》的回复 “18981677105”网友: 你于2017年11月14日 09:56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表《请问巴州区法院这种判决公平公正吗》一帖,经组织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被告人马强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8日10时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马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水井街出发,沿红碑路往回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碑路南龛段丽景天城D区大门外时,撞上了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及罗某驾驶的川YAT9XX号小型轿车,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治疗2天,于2017年5月17日0时10分死亡,用去医疗费5724元。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死者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马强系肢体贰级残疾,2017年6月22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7年5月1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被告人马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害人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9296元,由被告人马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1436.80元,其余97859.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 需要说明的问题: 1.被告人马强系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被告人马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在犯罪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马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马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考虑到被告人马强系无证驾驶,在民事赔偿部分按有利于被害人一方的角度进行考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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