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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曝光]] 北川法院法官横行霸道没人监督没人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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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北川法院法官张李军枉法判决、王跃暴力违法执行  
公司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请求各级机关进行司法监督

    申诉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福田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黄洪平,任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3402375548。
    被申诉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羊角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剑,该院院长。
    申诉请求:1.依法对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川法院)在李平诉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案号为:(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中的违法审判活动和发回重审的一审【案号为:(2016)川0726民初1368号】中的违法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2.依法对北川法院在李平申请强制执行上述(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中的违法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经过
      (一)王怀平向李平借款90万元,申诉人在借条上盖章2012年10月17日,申诉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原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怀平因资金紧张向李平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月息5%,借款期限半年。王怀平于当日给李平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申诉人加盖了公章;李平在扣除前两个月的头息10万元后于当日通过其弟李俊的银行账户分三次向王怀平交付了30万元、59万元、1万元共计90万元的借款。次日,李平指示王怀平通过银行转帐向其弟李俊归还了60万元借款,然后李平通过自己的账户向王怀平转账60万元完成了借款本金90万元的交付。
    (二)王怀平、李平结算本息,一张借条变为三张,李平持有的两张借条(合计金额172万元)无资金交付证据且落款日期虚假至2014年7、8月份,王怀平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李平付息4次计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付息2次计8万元。因为王怀平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李平欲提起诉讼。故双方当时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他们结算本息的计算方法为:借款本金100万元,从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李平当初向北川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14年9月10日)借款利息每月5万元,23个月计115万元,本息合计215万元;抵减扣头息10万元、支付现金25万元、银行转账8万元三项计43万元;余额为172万元。结算后,王怀平给李平重新出具了2012年5月21日115万元的《借条》(申诉人加盖了公章)和2012年7月18日57万元的《借条》,两张《借条》合计金额172万元。同时,王怀平从李平处收回了2012年10月17日的100万元《借条》。可见,李平手中的115万元《借条》和57万元《借条》均无对应资金交付证据,而王怀平手中的100万元《借条》有90万元资金交付证据相对应。并且,115万元《借条》和57万元《借条》的落款日期是虚构的,是不真实的。
    (三)北川法院对申诉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况2014年8月12日,李平申请诉前保全。北川法院于当日作出了(2014)北民保字第81《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王怀平和申诉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4年8月13日开具查封清单查封了申诉人所有的45台环保空调和自动喂料系统一套计193万元余元,王怀平在该查封清单上签了字。随后,北川法院又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北执保字第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申诉人所有的产仔舍95套。
    (四)李平起诉、申诉人归还本金60万元,以及北川法院审理、判决的情况2014年9月11日,李平就与王怀平、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北川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归还172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北川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2014年9月17日王怀平通过申诉人的银行账户向李平转款60万元归还了6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9月18日,北川法院张李军法官所作《电话记录》载明:当天其与王怀平通电话时,王怀平将前一天给李平还款60万元的情况告诉了张李军法官。2014年10月21日,在北川法院能够联系上王怀平的情况下,在北川法院距离申诉人住所地仅仅只有10多分钟车程的情况下,在申诉人当时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北川法院通过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王怀平和申诉人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王怀平、申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月26日神速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怀平和申诉人向李平支付112万元并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北川法院对该判决还是采用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王怀平和申诉人公告送达。该判决于2015年5月1日生效。
    (五)申诉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申诉人现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黄洪平曾经是申诉人猪舍等的承建人。由于王怀平、申诉人无力向黄洪平支付数百万元建设款。故从2014年底开始,黄洪平与王怀平一直在协商收购事宜。最终,黄洪平等二人收购了王怀平等二人持有的申诉人的全部股权,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怀平变更为了黄洪平,并于2015年2月2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六)北川法院神速强制执行、贱卖申诉人财产的情况2015年7月13日,李平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15日,北川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且于当日受理了李平的执行申请。2015年7月16日,北川法院作出(2015)北执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怀平、申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15年8月4日,北川法院作出(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申诉人的生猪予以变卖。这份裁定书现在只能在北川公证处的公证档案中可以查到,北川法院执行档案中没有这份裁定书,北川法院在伪造执行档案时用了一份(2015)北执字第339-1号《执行裁定书》替代了该裁定书。同日,北川法院制定了变卖规则。但是,北川法院没有将该执行裁定书、变卖规则送达送达王怀平、申诉人以及申诉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黄洪平。2015年8月5日,北川法院在《绵阳晚报》上刊登公告,该公告载明“因执行需要,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变卖一批母猪,请有意者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8月11日17日”。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其公告期间只有6天。2015年8月12日,北川法院到申诉人住所地对申诉人的母猪、仔猪、架子猪等数百万元的财产进行了所谓的变卖。李平及其朋友袁贤敏、杨龙辉以竞买人的名义到过变卖现场。北川法院没有按照其自定的变卖规则收取袁贤敏、杨龙辉的保证金,没有对变卖的猪只称重、数数,没有组织竞价。北川法院、北川公证处没有对变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北川公证处未做任何现场记录,北川法院安排了一名法警象征性地记录了母猪的数量和估价(袁贤敏在现场对部分猪只进行了估价),所有猪只后面均写了一个“李”字。北川法院将该记录作为其执行笔录。可见,该记录缺乏真实性。经测算,该执行笔录从1600元至3200元15个价位段不带小猪的母猪319头,3200元和3900元两个价位段带小猪的母猪71头,820元的架子猪44头,母猪、架子猪共计434头价值1,058,480元,另有断奶猪108头价值3万元、小猪520头价值20.8万元,所有猪只合计1062头价值1,296,480元。北川法院根据该笔录事后整理出了《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生猪规格》表,表上由李平手写添上了估重,李平对该表签字确认。该表载明:从1600元至3200元15个价位段不带小猪的母猪319头,3200元和3900元两个价位段带小猪的母猪71头,820元的架子猪45头,母猪、架子猪共计435头价值1,059,600元,另有断奶猪108头价值3万元、小猪520头价值20.8万元,所有猪只合计1063头价值1,297,600元。北川法院在整理该表时,没有把执行笔录中各价位段猪只的数量数准确(猪只总头数相差1头,有7个价位段的猪只数量相互误差)。可见,该表也是不真实的。2015年8月17日,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北川法院询价进行书面回复:处置母猪10元/公斤、处置毛猪18元/公斤、处置断奶仔猪26元/公斤、处置未断奶仔猪100-150元/头。2015年9月10日,该中心又作出书面说明,称其复函中的“处置价格不对应案件中具体个个体标的,也不是案件个体标的的评估、鉴定价格,只是处置水平参考价格”。2015年8月28日,北川法院作出(2015)北执字第339-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最终竞价变卖生猪的金额为1,296,700元。就这样,北川法院神速地进行了所谓的“变卖”,实际上就是李平勾结个别法官变相地将申诉人价值数百万元的财产以超低的价格直接抵偿给了李平。北川法院在这里成了李平非法侵占申诉人巨额财产的帮凶。
    二、申诉人维权的情况
   (一)申诉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北川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后,王怀平、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黄洪平都向北川法院提出了异议,支出北川法院严重违反执行程序且以超低的价格贱卖了申诉人财产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要求北川法院立即执行回转。但是,北川法院拒不承认其违法,拒不执行回转。2015年11月24日,申诉人以北川法院违法执行为由向北川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北川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北法赔字第02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不予国家赔偿。申诉人收到该国家赔偿决定后,2016年3月6日依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川07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北川法院作出的(2015)北法赔字第02号国家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理由是没有给申诉人造成损失(原国家赔偿案件中没有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该国家赔偿决定不得不确认了部分北川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存在超过申请执行的范围执行,既未对本处分的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也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单位,以及对生猪鲜活产品进行变卖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先变卖后询价不当,及发布变卖公告的媒体不当”。当然,北川法院还存在进行虚假变卖(有证据足以证明现场根本没有竞买行为存在)、伪造执行档案等其他严重执行违法行为。申诉人认为,北川法院在执行程序公器私用,存在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违法行为,剥夺了申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等,最终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财产权,申诉人应当得到国家赔偿。申诉人现正在筹措资金、准备证据(特别是造成损失的新证据),争取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申诉程序。
    (二)申诉人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再审及发回重审一审的情况2015年底,申诉人不服北川法院作出的( 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2015)绵民申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裁定由该院提审本案。2016年11月14日,该院提审本案后作出(2016)川07民再3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 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川法院重审。2017年8月18日北川法院重审后作出了(2016)川0726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王怀平归还李平借款本金714000元,利息148797.6元,合计862797.6元。申诉人认为:值得肯定的是,该重审判决终于查清了本案基本事实,确认了李平据以起诉的115万元和57万元两张借条不是建立新的借贷关系的证据,而都是对王怀平持有的100万元借条(对应90万元资金交付)所代表的借贷关系的本息的确认。需要二审法院纠正的是,李平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应当被驳回,理由是李平一直拒不认可王怀平持有的100万元借条(对应90万元资金交付)所代表的借贷关系;同时,北川法院的重审判决超出了李平的诉讼请求,李平主张的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但重审判决确认的是四倍利率计息。本案正在上诉之中。综上所述,本案不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执行过程中,不论是原来的一审,还是这次的发回重审一审,北川法院始终偏袒李平一方,造成本案错误裁判、枉法执行、再次错误判决。从2015年8月到现在已经整整过去三年了,北川法院将申诉人的重要生产资料母猪全部低价变卖,申诉人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千万元借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压得申诉人公司举步维艰,压得法定代表人四处举债。北川法院审判、执行(特别是执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监督、纠正和制裁。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黄洪平现在举步为艰,生活困难,数百名债务人员倾家当产,各类矛盾一触即发,但我坚信共产党,相信司法最终是公正的,相信正义终究会实现。恳请领导重视!!!
此致                                    
     申诉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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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作为绵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投资2000多万元,年出栏生猪10000多头,因为2015年北川县人民法院枉法审判,并被执行法官王跃采取抢夺式暴力执法,执法过程程序倒置,不按法律程序办理案件,滥用职权徇私舞,粗暴执法,涉嫌渎职。猪场共计2331头猪在当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全部拉走。到目前法院在没有单价,没有重量,没有数量,没有品种(经产种母猪410头)到现在数量都不清楚情况下,单方面估算了120万元左右被执行了,可是只借90万,已经还了93万,法院又认定了112万高利贷利息啊。人民法院光辉何在?天平何在?恶意侵害合法第三方利益,导致案外人直接损失上千万,全国执行猪场的案件那么多,唯有北川法院法官跟全国法院法官执行的不一样,你也去学学别的法院是怎样执行生猪的。难道北川还有地方法律?导致鸿鑫公司面临倒闭破产,上百农民工无家可归,各类矛盾一触激发,鸿鑫公司的处到现在数量境更是雪上加霜!严重侵害鸿鑫公司以及公司上百农民工合法权益!导致工人的工资无法支付,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们的践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0 11:49
想想2008,5,12。啥都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3_6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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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民的名义123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501185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作为绵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投资2000多万元,年出栏生猪10000多头,因为2015年北川县人民法院枉法审判,并被执行法官王跃采取抢夺式暴力执法,执法过程程序倒置,不按法律程序办理案件,滥用职权徇私舞,粗暴执法,涉嫌渎职。猪场共计2331头猪在当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全部拉走。到目前法院在没有单价,没有重量,没有数量,没有品种(经产种母猪410头)到现在数量都不清楚情况下,单方面估算了120万元左右被执行了,可是只借90万,已经还了93万,法院又认定了112万高利贷利息啊。人民法院光辉何在?天平何在?恶意侵害合法第三方利益,导致案外人直接损失上千万,全国执行猪场的案件那么多,唯有北川法院法官跟全国法院法官执行的不一样,你也去学学别的法院是怎样执行生猪的。难道北川还有地方法律?导致鸿鑫公司面临倒闭破产,上百农民工无家可归,各类矛盾一触激发,鸿鑫公司的处到现在数量境更是雪上加霜!严重侵害鸿鑫公司以及公司上百农民工合法权益!导致工人的工资无法支付,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们的践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0 13:44
可怖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北川法院法官张李军枉法判决、王跃暴力违法执行  
公司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请求各级机关进行司法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北川法院法官张李军枉法判决、王跃暴力违法执行  
公司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请求各级机关进行司法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北川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李军在审理北川鸿鑫种养殖一案中,有意不送达法律文书,采用缺席枉法审,暗箱操作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并被执行法官王跃采取抢夺式暴力执法,执法过程程序倒置,不按法律程序办理案件,不分权属关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涉嫌渎职),执法全过程造假。猪场共计2376头猪,法院执行法官王跃在当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全部强行拉走,对所猪只不计单价,不称重量,不计数量,不分品种,单方面估算了120万元被全部贱卖,恶意侵害合法第三方利益,导致案外人直接损失上千万,公平的法制遭到残忍贱踏,鸿鑫公司面临倒闭破产,上百农民工无家可归,各类矛盾一触激发,鸿鑫公司的处到现在更是雪上加霜,工人的工资无法支付,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们的践踏!
   该重审判决终于查清了本案基本事实,所有的借贷关系全是虚构,全是法官张李军一手操办。
综上所述,本案不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执行过程中,不论是原来的一审,还是这次的发回重审一审,北川法院始终偏袒李平一方,造成本案错误裁判、枉法执行、再次错误判决。从20148月到现在已经整整过去快四年了,北川法院将申诉人的重要生产资料母猪全部低价变卖,申诉人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数百万元借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压得申诉人公司举步维艰,压得法定代表人四处举债。北川法院审判、执行(特别是执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监督、纠正和制裁。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黄洪平现在举步为艰,生活困难,数百名债务人员倾家当产,各类矛盾一触即发,但我坚信共产党,相信司法最终是公正的,相信正义终究会实现。恳请领导重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7:33
啥社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7:34
北川法院采用北川地方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7:37
天理、公平何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7:41
北川法院法官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8:34
知法犯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8:38
公司就被这两个扎啤法官搞垮天理何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08:38
公平、平等在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10:59
没人敢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11:00
造成这么大损失可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18:46
法官太他妈的无法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4 18:47
太她妈的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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