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县人社局:
背景:
蓬安县是2011年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
政策:
《川人社发【2013】54号》“第二条 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54号文件的政策把握和执行口径>的通知》“第六条 属于我省第三、第四批开展城乡居保的县(区、市),在当地开展城乡居保当年就参加城乡居保的,向企保转移衔接后,可按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川人社发[2014]28号》“第三条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 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 第二条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解读: ,
蓬安县2011年当年在蓬安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按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保的相关规定,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请问,我的解读是否有误?如果执行层面跟我的解读不一样,请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详细说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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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蓬安县人社局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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