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本案死者)行剖腹产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同转院,王XX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逮捕后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检察院以非法行医起诉熊医生,同年12月1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4月2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刑罚执行完毕。二审判决由于适用特殊减轻,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不能生效。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无法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H(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结果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后答疑,合议庭解释: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确实无法解释。熊医生对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以审判程序违法,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为理由反复申诉,但由于H副院长坚称“”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能立案,更不谈依法纠错了。
二: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条(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后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也就是人民法院再审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罚款了依据。
三|: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是货真价实的咬卵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然二审程序中发现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答案是法无授权不作为,只能就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与否作出裁判,由检察院自己去处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猫抓耗子狗看门,狗就不能去干猫抓耗子的事情。检察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在结案后(二审或者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判决生效),重新调查补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只有这样才符合两审终审制原则,任何案件都不能一审定终身,被告人的上诉权、辩论权,质证权不能被法院无形剥夺;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权,质证权,辩论权、引起二审的抗诉权不能被法院无形剥夺。再其次,这变更的罪名一审是不是属于你这一级法院管辖,这个没法说法官不懂了吧?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只能适用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至于自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二审程序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至少没有涉及,任何人不能作出扩展性解释。
200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了回复,这个回复对该问题讲得非常透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实施日期】2002.07.3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话说到此,足以看出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在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明显违法的(违反刑事诉讼制度,违法两审终审制,违反审理程序,违反管辖权限········),可这个哈屄还继续强词夺理称:'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故意不分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再审),以"阻扰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对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立案至今。在这里不得骂一句H副院长,(实在是忍无可忍了)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有你妈那屄的个法律依据?难道法无授权不可为你都不懂吗?你当这个副院长咋不怕臊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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