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对方:非农户,本人夫妻农民。一.2008年恩阳法院周兵以我不是当事人为由,主观臆断将我家四口唯一既是卧室又是通到楼上一间,判给对方。丈夫弱智到,父生前只向子女成诺,没有任何分割的老家房屋。接班的不享受房产,享受房产的不接班事实阐述不清楚。二.对方2011年3月将她所有房屋卖后拆尽,只剩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无法拆除的土坯墙,拆了会导致我家房屋垮塌属建筑垃圾多卷文书和图像记载,对方已将房卖后拆尽,未按民间民俗向我家留“出山”和过道,将我家房屋多拆后,导致我家变为危房而终结执行。经政府多次协条处理达成对方赔偿我家“出山”和“过道”,但得不到赔偿后,2013年4月政府责令并补贴现金后,本人修补成楼上楼下两间住房(木楼)。三.2015年对方与夫解除抱养关系。无2016年对方“返还原物”案中,恩阳法院王天政将我2013年搭建的木楼判给非农户。因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本人于同年上诉至巴中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王军依然维持原判。四.“终结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无法或无需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是为解决无法或无需执行的一项制度。所谓终结执行,就是这个案子结束了,没有后续了,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章53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章62条,本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继承问题中》第二条,非农户不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房屋不得翻新,拆除重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依据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六.2015年四月,对方说2008年官司用现金三万多,没有钱通融,法官都不会接待,我才恍然大悟,难怪丈夫智障,妻子不是当事人,只一句话的发言权都没有。事实被颠倒,真相被隐瞒,法律被玷污违背了,集体土地宅基地法院无权管辖,更无权判给非农户享受,非农户本无资格享受集体土地宅基地。第三方也没有出示集体土地手续。是权钱交易,滥用职权,还是非法行政?法院公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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