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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法院越权管辖(恩阳区法院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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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对方:非农户,本人夫妻农民。一.2008年恩阳法院周兵以我不是当事人为由,主观臆断将我家四口唯一既是卧室又是通到楼上一间,判给对方。丈夫弱智到,父生前只向子女成诺,没有任何分割的老家房屋。接班的不享受房产,享受房产的不接班事实阐述不清楚。二.对方2011年3月将她所有房屋卖后拆尽,只剩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无法拆除的土坯墙,拆了会导致我家房屋垮塌属建筑垃圾多卷文书和图像记载,对方已将房卖后拆尽,未按民间民俗向我家留“出山”和过道,将我家房屋多拆后,导致我家变为危房而终结执行。经政府多次协条处理达成对方赔偿我家“出山”和“过道”,但得不到赔偿后,2013年4月政府责令并补贴现金后,本人修补成楼上楼下两间住房(木楼)。三.2015年对方与夫解除抱养关系。无2016年对方“返还原物”案中,恩阳法院王天政将我2013年搭建的木楼判给非农户。因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本人于同年上诉至巴中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王军依然维持原判。四.“终结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无法或无需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是为解决无法或无需执行的一项制度。所谓终结执行,就是这个案子结束了,没有后续了,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章53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章62条,本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继承问题中》第二条,非农户不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房屋不得翻新,拆除重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依据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六.2015年四月,对方说2008年官司用现金三万多,没有钱通融,法官都不会接待,我才恍然大悟,难怪丈夫智障,妻子不是当事人,只一句话的发言权都没有。事实被颠倒,真相被隐瞒,法律被玷污违背了,集体土地宅基地法院无权管辖,更无权判给非农户享受,非农户本无资格享受集体土地宅基地。第三方也没有出示集体土地手续。是权钱交易,滥用职权,还是非法行政?法院公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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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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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您的发帖我们已经收悉,为及时查清事实请您将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号提供 以便我们及时回复于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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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恩阳区法院 发表于 2017-7-3 18:19
网友你好,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您的发帖我们已经收悉,为及时查清事实请您将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号提 ...

当事人黄碧辉与抱养子李林,媳本人张亚龄房屋继承纠纷案(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411号。解除抱养关系(2015)恩民初字第625号。“返还原物”(2015)恩民初字第1370;上诉(2016)川19民终206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5 09:52
法官、检察官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如果他们都歪曲事实、践踏法律,依法治国又从何说起?

发表于 2017-7-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春意盎然”网友: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查明现将相关情况回复于您:一、简要案情:2008年,原告黄碧辉与被告李林和其女 李英因房屋继承一案诉至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巴州区恩阳镇明扬办事处团结社区64号房屋座向左侧靠韩才富的门面1间(即李林现住门面)归李林所有;房屋座向右侧靠钟党房屋的门面1间归李英所有,其余门面、住房共7间归黄碧辉所有。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黄碧辉于2009年3月23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3月23日,原告黄碧辉和李英将位于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团结社区64号门市和住房7间卖与张卿。张卿将上述门市和住房进行拆除准备改建。在拆除挨被告李林的门面房后面的住房时,均将该房木楼和檩桷拆除,仅剩下四周的墙体未拆。因未留够出山,被告李林和张亚龄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原恩阳镇人民政府补助被告李林和张亚龄人民币2000元。2011年4月26日,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要求:一、立即转移人、财、物。二、该房停止使用;三、确保去往行人及自身安全。2011年4月12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巴州法执字第188号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因申请执行人黄碧辉于2011年3月23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巴州区恩阳镇明扬办事处团结社区64号门面、住房7间卖给张卿,张卿已将该房屋拆除,裁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案外人张卿因不能对所购买的黄碧辉拆除建房,遂与原告黄碧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8月2日,原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原告黄碧辉、被告张亚龄的申请,邀请恩阳法庭、恩阳司法所、镇公安室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就其房屋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因甲(甲方张亚龄)、乙(乙方黄碧辉)双方房屋相连,乙方在拆除自己的房屋时将甲、乙双方的共墙暴露,遭到雨淋,造成安全隐患,这属乙方的责任。乙方必须于2012年8月11日前,用彩钢瓦将暴露的墙盖好,要求出山宽度不低于80厘米。二、若乙方未按时将出山盖好,在这之前,该墙的一切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按时将出山盖好之后,该墙的一切安全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此后,原告黄碧辉找人将被告李林门市房后面一间的住房的檩棒、桷子和瓦恢复。此后被告李林、张亚龄恢复该房的木楼并搬入该房的楼下一间居住。
2015年5月,原告黄碧辉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    李林的收养关系。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解除黄碧辉与李林的养母子关系。
2015年11月,原告黄碧辉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李林、张亚龄搬出位于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团结社区李林门市后面(靠韩才富一侧)住房中的楼下一间。2016年1月11日,我院作出(2015)恩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团结社区64号李林门市后面(靠韩才富一侧)一间住房(含木楼一栋)归原告黄碧辉所有;被告李林、张亚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住房楼下一间腾退给原告黄碧辉;二、原告黄碧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林、张亚龄木楼折价补偿费用5000元。该案被告李林、张亚龄不服并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反映情况的回复:对当事人张亚龄反映的:1、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终结裁定,诉争房屋不存在,应驳回原告黄碧辉的诉讼请求的问题,我院认为虽然该房的檩桷及楼板被拆,但四周的墙体未拆,并经有关部门调解由原告黄碧辉恢复房檐,从而成为永久的建筑物。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系在原告黄碧辉恢复被拆房檐之前作出,信访人张亚龄以该房被拆除不应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2、信访当事人张亚龄反映一审承办人有滥用职权和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的嫌疑,系信访当事人 张亚龄的主观臆断,妄加猜测,案件审理中,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存在徇私枉法、不公正、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院将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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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2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法院将我家四口唯一卧室也是唯一通道判给对方,影响我正常通行。我去省国土资源厅,不管什么方式房屋灭失不存在了,宅基地随着灭失,集体土地宅基地收规集体所有,黄碧辉有再建审批手续吗?她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2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明阳一路访到国土资源厅,法治科解疑释惑,只要房子不存在了,要再建必须向国土部门抱批通过。专管部门都不给予审批,是因为她不是特定农民身份资格,不再享有集体土地宅基地,木楼就是非法建设,应该依法拆除,也不是非农户的永久建筑。

 楼主| 发表于 2017-7-7 0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2008在判决时,有考虑我家能否正常生产生活等等因素吗?有考虑前后都是我的,中间判给对方能不能执行吗?法院是化解矛盾还是激化矛盾为目的?政府书面回复我,宅基地不属黄碧辉个人所有,规集体所有。房屋怎么就是她合法永久性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7 0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钟党那边三间,是963月李定邦死后,同年5月才改两间为三间,我夫妻是成年人该分吗?既然李定邦生前承诺房子规李林,李定邦的二分之九间他死后,没有人有权利违背他生前遗愿,法律有规定规李林,然后他母子三人才该分其余二分之九间。我们都没有要求,只求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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