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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语2

[群众呼声] 八岁孩子想上学而不敢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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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8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1 20:45
耍霸道,利用体制不足和制度漏洞为难领导欺压同事不断索取利益,自私贪婪!这样的人到底能横行多久?大家拭目以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2 23:03
世界上居然有不知道自己有多奇葩,这么没有自知之明的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01:38
相信  不是赖子的天下,会有对赖子的惩罚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10:10
录音证据和视频里有打人的老师和警官对受害人的危胁,也有领导对受害人的危胁,在十九大照开之前上传不起。可是调查小组也不调查受害人,受害人的所有证据在阿坝州汶川县各大部门都不看不听不收。大家想一想都知道是谁一手遮天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11:14
录音证据和视频里有打人的老师和警官对受害人的危胁,也有领导对受害人的危胁,在十九大照开之前上传不起。可是调查小组也不调查受害人,受害人的所有证据在阿坝州汶川县各大部门都不看不听不收。大家想一想都知道是谁一手遮天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3 20:44
为啥调查组不向你了解?又是你说的抱团整你?看来抱团的人越来越多?这个调查组是哪个级别的?不行,得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14:26
段位极高的碰瓷专家!与她交手几乎没人能全身而退,不论单位还是领导或者百姓。单位和各领导没错,但就是拿她没啥法子,反而被动难堪,这现象自她工伤以来一直如此~唉~也是没shei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18:55
说得太对了,就是从2014年5月16日发生工伤,受害人就受到单位领导对她的歧视。尤其是2014年9月,汶川县第一幼儿园发生的网络事情“领导总结大会上骂人,给职工发分享阅读的什么钱的单子,到外面吃饭的照片”后,就开始整受害人,受害人无数次要求查是谁发的帖子,可是网警不查,教育局三任局长和幼儿园领导不查,但就开始给受害人穿小鞋,说是单位不需要带病上班,不给受害人安排工作,又要扣奖金,还窜通职工欺负受害人,大会扇动职工排挤受害人,还当着教育局领导辱骂受害人的父母,还把受害人危胁得脑外伤病发。这次受到教育局领导的指示,更是落井下石,乱编材料陷害受害人。现在是县管校聘的时候,教职工只有为了保自己的工作,不得不赞同有关领导的决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19:28
这是事实,太可怜了,上级领导一定要公正的查呀!还受害人公道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0:38
“手机网友:这次网络上发帖、录音、摄影等等手段和2014年网络上臊单位的皮如出一辙,不用查世人都明白那次是谁为了一己私利上网陷害好人臊自己单位的皮” 太正确了!上次讹一幼,这次同样手段讹一小!不要脸之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0:49
真的是败类,人渣!我觉得她人性已经扭曲,人活脸树活皮,她什么都不要了,还好意思在社区里发这个,在汶川县有耳闻的人都知道她是劣迹斑斑,前后以各种名义敲诈和耍无赖在上级部门要了不少钱,现在一点钱已经满足不了她的胃口了,估计想要的是更多!真的太无耻了!我为她是我的初中同学而感到耻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0:49
真的是败类,人渣!我觉得她人性已经扭曲,人活脸树活皮,她什么都不要了,还好意思在社区里发这个,在汶川县有耳闻的人都知道她是劣迹斑斑,前后以各种名义敲诈和耍无赖在上级部门要了不少钱,现在一点钱已经满足不了她的胃口了,估计想要的是更多!真的太无耻了!我为她是我的初中同学而感到耻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0:55
在汶川,领导们官官相护,我们老百姓只有受欺负的,我请好心人帮帮我女儿,让女儿能安全,健康的成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0:57
汶川教育系统的败类!不清楚的、被她蒙蔽了真相的其他朋友,请你到汶川实地走访一下。问问她曾经教过的学生的家长;问问她待过的几个学校的同事。如果只是简单的几个人对她有意见,那还不足以说明她有问题;但是:所有和她接触过的家长,同事,邻居没有一个对她的人品进行认可,那请各位不知道真想的朋友好好想想,她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果真如她帖子里写的那样吗???各位看客,擦亮眼睛和自己的心,好好看看,好好想想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1:21
把教育局局长个人电话号码公布在网络,属于侵犯隐私权。胡仙人说这个法制那个法制,她处处触犯民事诉讼法各条款,就没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1:35
原来娃娃上幼儿园交的分享阅读的书费当幼儿园的福利发说,开学了我要去问一问,上级领导还不管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1:45
嘿嘿嘿,好久没来瞅,今晚热闹嘞!老天今晚作证这位大神开学不去问这事你是众人的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1:45
嘿嘿嘿,好久没来瞅,今晚热闹嘞!老天今晚作证这位大神开学不去问这事你是众人的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21:47
手机网友:我是一幼老师,我们在一线辛辛苦苦工作,一般不想议论园行政领导管理,只想把份内工作做好对得起工资就行了,但对这事太清楚了。记得为了给她认定为工伤,园领导还喊几个老师写材料签字,对她够可以了,对我们就别提多严了,我们忍受不公平心里憋屈的厉害,可这家伙居然还这么多过场。非常恶心的人,不想承认她是我们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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