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诗意栖居网民朋友:
您好!
您于2017年3月8日14时58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出“想问下巴州区民政局,自己发的结婚证也不作数吗?”帖子后,引起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回复:
1.依据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第四款、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20项、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中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人员初审并告知办理业务的变更事项,是依法依规,要求所提供的证件信息一致。您们想在这个的日子办理登记,其心情我们能够理解,但如今是法制社会,我们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同时欢迎您和广大网民朋友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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