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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申请南充市人大市委市政法委个案监督督促法院重新再审依法判决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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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南充市人大市委市政法委个案监督督促法院重新再审依法判决的申请书


南充市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和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
    申请人:张煜,男,现年 66岁,为子张雍申请,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邮编:637631,电话:13228257938。
    申请人:李世蓉,女,现年 61岁,为子张雍申请,住址、邮编同上,电话:13158529849。
    申请人:张雍 ,男,现年34岁,住址、邮编同上,

    03年, 申请人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张雍完全无罪受到了10年有期徒刑的追究,因此, 申请人在同年拿到了全案共计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沾不上边,法院没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为一个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主持公道,对被告人张雍来说,就是诬陷栽赃。“刘琴”这个受害人是法院为了判决的需要冒用“刘琴”户口表虚设的!证据,案件之依据,法律,国之重器,判决之准绳,想圆,就圆,想扁,就扁,公道何存?

    因此,导致申请人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已13年余。先后过千次上访了县、市、省和北京,一万多次书面先后分别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控告状》等诉状材料,将诉状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可10 多年来法院、检察院接状不理,压案不审。民告官,官不应,告官不见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的相关规定,又上网申诉。在网上的诉状材料,现共有五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只要一打开电脑搜索,就在网上清楚可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上了取,取了上,没完没了!

    直到12年后的2015年南充市检察院才复查本案,接案复查检官是该院控申处陈处长,经她半年的复查,用口头答复,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 2016年12月15日上访该院,竟然对陈处长的复查不承认了!详情请见附后《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象隐瞒复查结果》。

    2016年4月南充市法院王锐法官接案复查本案,早已过了复查限期,拒不作出处理,隐瞒复查结果。详情请见附后《南充市法院王锐法官复查本案渎职失职掩盖案件事实真象隐瞒复查结果》。

   职能部门做违背职能以外的事,可以升官发财,所以,司法乱象丛生,疑窦难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仅仅是挂在嘴上的幌子,受党恩委以重任的法官、检官成为了司法幕后力量的工具,“阳光司法”成了“暗箱操作”的代名词,司法公信力,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会相信吧?

    人大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法律的公平正义,代表着人民监督、管理督促司法公正,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代表着国家为民说公道话,对种种司法违法行为,视可忍?孰不可忍?

    下面将本案的办案单位、办案时间、办案人员、主要违法事实列表陈述。

    办案单位:仪陇县公安局; 办案时间: 2002年; 承办人员: 孙政;主要违法事实。

    变造篡改,证据造假。 02年,孙政新官上任马安镇派出所长,在办案中采用引诱、胁迫、变造 、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在案卷中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及两份证人(即所谓受害人)在胁迫下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0、123、124、125条的规定,刻意捏造强奸假案的证据。 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或案卷笔录。

    办案单位:仪陇县检察院;办案时间: 2003年、2004年;承办人、主管负责人: 文崇高、徐志涛;主要违法事实。

    隐瞒证据,证据造假。1、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即110页显示的七张 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无罪的依据。2、公诉程序违法。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开庭审理中出庭公诉的均是仪陇县检察院,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224条、245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南充市检察院未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失职渎职 ,放任仪陇县检察院违法滥诉。3、用违法证据公诉,未依法排除案卷中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全部采用为公诉证据。

    办案单位:仪陇县法院;办案时间: 2003年;承办人:孟力勇、 杨劲松;主要违法事实。

    判决造假,制造假案。判决文书号( 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1、草菅人命,审查核 实证据失职渎职,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均未经庭审程序辨认质证,就包装成定案依据;2、滥用司法权,违法判决,用违法证据对张雍 处刑12年,制造强奸假案;3、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办案单位:南充市法院;办案时间:2003年、2004年;二审承办人:尹林、王锐;再审承办人:秦学义、邓金荣;主要违法事实。

    以权造法,刑出私门。判决文书号( 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1、该院二审和再审公正司法被权力左右,二审法官尹林、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庭审查明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向崔均口头汇报他不听,书面报告他不看,为此,再审法官秦学义拍了桌子瞪了眼。2、刑出私门。崔均在本案 中一没有查阅案卷;二没 有参加庭审;三不听汇报,四不看报告;五听不进审委会成员蒙长安副院长和姚奇等人“该案证据违法”的意见,一 意孤行,以权对张雍强加10年有期徒刑。

    办案单位:四川省法院;办案时间:2007年;承办人员:文 敬;主要违法事实。

    营私舞弊,巧食国法。法律文书号(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文敬副院长借酒裁判,还美其名 曰到南充市法院调查了解该案案情。崔均宴请文敬,宴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案情 ,哪知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仅凭崔均在宴席上的一面之词,就把裁判结果勾兑妥了,随后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文敬弄虚作假充当崔均的靠山和保护伞,一桌宴席就把崔均徇私枉法的成本转嫁给了当事人,他们喝掉的是公 平正义,吃掉的是作 人的道德良心!

    办案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时间:2007年;承办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主要违法事实。

     勾兑公法,私自办案,文书造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1、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四川省法院于07年3月27日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两份 《举证材料》。又在07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

     2、崔均、文敬等人眼看徇私枉法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 自办案,盗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名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终止四川省法院的正常审理的程序,充当黑靠山黑 保护伞!

    复查办案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市法院、市检察院;复查时间: 2015年、2016年;承办人员:省法院立案庭田法官、省检察院江检官王绪、市检察院陈处长、市法院王税;主要违法事实。

    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真家。包纵贪徒。本案强奸假案形成后,申诉人含冤万诉不管,接状不理,压案不审,直到2015年四川 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才复查本案,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 2016 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2016年11月15日经省检察院张检官查询本院登记后证实:是由他人冒充所为!省、市法院、检察院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和要求 ,是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继续和延伸!

    由上述事实显示:司法幕后力量把触角伸向了办案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本案从孙政采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指供诱供骗供取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证据造假;到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公诉造假;再到仪陇县法院用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判决,制造重大强奸假案,判决造假;再到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庭审查明: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审清查明,假案本应终止,但仍未得到纠正。

    制造假案的事实暴露出来之后,依法,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有责任主动支持纠正,可他反而以权强加给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继续含冤。05年崔均又勾结四川省法院副院长文敬在宴席上借酒裁判,07年再次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盗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私自伪造法律文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百计构陷,丧尽天良。对崔均的栽赃诬陷事实,申请人自08年6月24日始,具状已24次控告,无果。

    13年来万诉不理,直到12年后的2015年,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法院、南充市 检察院才复查本案,用白 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证实是由他人盗用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冒充所为 ,这一切都是制造假案,掩盖隐瞒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事实的继续和延伸。营私舞弊,层层造假,源在上,流在下!

    本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错再错,坚持错误,文过是非,拖延掩盖,矢口抵赖,发展到了隐瞒、掩盖,最后直接栽赃陷害!最根本的原因是证据基础不牢,篡改造假,扭曲法律,结成同盟,把法律的公平正义扭曲成了欺骗和谎言!

    13年来,申请人一直在提交的万份书面诉状和网上申诉中,一直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申请人立即息诉服判!可13年了,仍然拿不出来!拿不出合法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又不纠正,理亏据穷,推诿耍赖,还叫什么孝忠国家孝忠法律诚信司法?

    制造假案,上下协力,生怕少分一滴油。纠正假案,左右搪塞,上下弥缝,生怕沾上了一点腥。如果人大也放弃监督、管理、约束,那么,共和国法律的公平正义仍撑在空中,无辜百姓仍处于没有生存权的深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仅仅是挂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门口的招牌,在招牌下面,无数百姓正在望法兴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本案即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处理。因此,申诉人请求市人大依法对本案实行个案监督,清除司法同盟,监督督促法院、检察院依法复查,重审再审,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正本清源,还被告人张雍的清白!如何定夺,请求书面回复!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张雍
                                                                                    2016年 12 月 21日
后附材料二份


            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象隐瞒复查结果


    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反映的问题是:2015年7月中旬,申诉人根据四川省检察院的当面通知,按照规定到生效判决法院的平级检察院(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按省检察院的当面通知,申诉人李世蓉上访南充市检察院,接访赵检官叮嘱申诉人一定要把复查应交的材料交齐。随后,按要求提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10份复查材料。接案复查检官是:控申处陈处长、任检官。

    复查期限过了很久,未见结果,于2015年12月15日又上访该院,陈处长向申诉人当面口头答复: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经过五个多月的复查,陈处长就以这种形式对她们的复查用口头作出了法律答复,不知陈处长是按照法律的哪条哪款的规定作出这样的口头法律答复的?依法,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

    陈处长上下嘴皮一动,就把申诉人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冤案,在她那里捂压了之,只见复查,不见结果,重复着年年复查,案件依旧的套路,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不落实,把法律赋予的公平正义撑在了空中!

    陈处长对本案到底是如何复查的?就以她的录音为证:她复查本案不是首先查阅案卷,核实证据,求证判决、裁定,而是急急忙忙亲往,先后分别找到县、市、省原违法办案的人员,美其名曰“调查了解案情”,请问:原先居心刻意违法办案的公安、检官、法官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和违法事实吗?与其说:“调查了解”,还不如说串通勾兑,通风报信。

    申诉人上访该院时当面问 陈处长:法院裁定书中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你看过没有?陈处长毫不知情,还问申诉人在哪里?证实陈处长复查是假,串通勾兑是真,通风报信是真,滥用司法权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是真,把申诉人的诉求、灾难、痛苦当儿戏!把南充市检察对陈处长的重托当儿戏!把南充市委、市政府、人大、政法委的期望当儿戏!

    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仪陇县公安机关采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在案卷第1页至第16页收集了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第9页显示公安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第64页显示公安诱供取证;第54、59、64页显示公安胁迫证人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第110页显示 仪陇县检察机关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难道陈处长就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辞辛苦去找原违法办案人员又那么认真积极一丝不苟?

    按照法律的规定,这13条违法证据和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都应当依法排除,仪陇县检察院和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均采用为唯一的、主要的公诉、判决的依据,用违法证据制造出了冤案假案,陈处长代表南充市检察院复查本案,有责任对法院和仪陇县检察院的违法判决和公诉,一条一条地厘清,履行好检察监督的职责,督促改正,可陈处长忘记了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人民的重托,反而刻意隐瞒,自己的腰杆不硬,既不监督别人,又放纵包庇内部。

    仪陇县检察院公诉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4年南充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5年南充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公诉机关仍然是仪陇县检察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的诉讼程序。

    03年,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即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仪陇县检察院对这三份证据既没有出示法庭,也没有当庭质证。隐瞒证据,就是隐瞒案件事实真象!

    03年和04年徐志涛授意本院检官在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中,授意本院文崇高采用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和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公诉。05年法院再审时,徐志涛又授意本院李文辉、明兵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南充市法院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这些违法事实清清楚楚,陈处长为什么要隐瞒下去?

    既然陈处长不辞辛劳,奔走县、市、省“调查了解”,对案卷中存在的违法证据,法院的违法判决,检察院的违法公诉,了如指掌。这些事实,陈处长又向谁作过汇报?是检察长?主管副察长?还是检委会?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总不会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来搪塞敷衍吧?

    2016年11月15日下午,申诉人李世蓉上访四川省检察院,向该院反映了2015年该院江检官复查本案用口头作了法律答复,2016年5月20日该院王绪检官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和2015年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用口头答复的事实。该院接谈张检官,座机电话028—86581268,马上向本院主管部门查询登记,查询后明确答复申诉人:

    2016年5月20日本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对该案的公开答复会,也没有2015年江检官复查该案的记录,也没有王绪和江检官这两个人。并且还告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用口头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形式的答复,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要求,不能算数。再次告知申诉人按规定到生效判决法院的平级检察院(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这到底是谁在弄虚作假呢?只有待主管部门查实。

    回顾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触目惊心,竞然公开为司法腐败左右搪塞上下弥缝贴金粉饰,坐在后排的南充市检察院贾成刚副察长、控申处陈处长、任检官、赵检官听得明白,看得清楚,四川省检察院既然是公开答复,可在挂牌原办案检官、法官的席位上空无一人,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证据、事实、程序等问题,谁向申诉人公开答复?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又是什么?

    对申诉人列举的案件中存在的一条又一条,一件又一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违法事实,仪陇县检察院公诉程序违法,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和用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及13条违法证据判决、公诉的违法事实,无以应答,恼羞成怒。四川省检察院王绪检官就把法院的错误判决书、裁定书中的部份段落照抄下来,宣读一遍,就算是公开答复!

    人民检察院不宣读本院的起诉书,求证起诉书的公诉事实,却拿着法院的错误判决书、裁定书宣读,明明就是当众掩盖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事实。虽然贾副察长、陈处长在会上一言未发,心中应该有一杆秤!这些违法事实,一部份就在检察院的阵地上发生的,现在南充市检察院要么继续维护错误起诉和法院的错误判决,要么公正司法,伸张正义,决不应当把口头的法律答复与裁判文书混为一谈,蒙骗搪塞申诉人。担当不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的人民检官,在人民面前就是摆设、花瓶!

    本案自03年以来,由于法院、检察院一系列的违法判决和公诉,导致申诉人无罪含冤,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13年了,分别先后书面和网上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一再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3年了,法院、检察院仍然没有拿出来!

    检察院、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判定受害人 叫“刘琴”,可至今连一份以 “刘琴”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也没有,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判决、公诉的认定证据不足,纯属栽赃陷害!

    13年了,可检察院、法院一再采用一抗、二拖、三压、四捂、五耍赖的套路维持错误公诉和判决。现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明明白白,上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清清楚楚,还要继续蒙骗吗?还能继续蒙骗吗?

    因此,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及四川省检察院2016年11月15日下午的当面告知,请求南充市检察院责令陈处长把申诉人提交的全部复查材料如数交出来,另选公正司法的检官复查本案,彻底清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彻底清理和排除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中定案时使用的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撤销仪陇县检察院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开庭审理中的全部起诉书,依法审查核实证据,排除违法证据,监督督促法院重新再审,还本案案件事实真象!请求书面回复,谢谢!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南路 125 号张雍、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228257938 13158529849 2016年12月21日


             南充市法院王锐法官复查本案渎职失职掩盖案件事实真象隐瞒复查结果

    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反映的问题是:南充市法院立案一庭王锐法官于2016年4月26日接案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现已七个月,尚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本案即南充市中级法院)复查处理,根据规定,在2016年4月25日下午5点25分南充市法院立案一庭王锐法官用座机电话0817—2806010通知申诉人将复查本案应提交的材料亲自送到他的手中,本案由他接案复查,于第二天(即2016年4月26日),申诉人李世蓉前往南充市法院将《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10份复查材料亲手交给了王锐法官。

    过了复查案件的期限,仍未见结果。在2016年11月14日上午,申诉人李世蓉上访该院,王锐法官拒不接访,失口否认他是复查本案的法官。无奈,给尹林庭长打电话,王锐这才让该院信访室转告:第一,他的复查已结束;第二,四川省检察院在2016年5月20日举行了公开答复会。王锐法官就以这种形式,了结了他对本案七个月的复查,不知王锐法官执行的是法律哪条哪款的规定?
    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仪陇县公安机关采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在案卷第1页至第16收集了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第9页显示公安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第64页显示公安诱供取证;第54、59、64页显示公安胁迫证人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第110页显示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难道王法官就熟视无睹?

    在本案案卷共计172页笔录中,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张雍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被告人张雍无罪的铁证面前,王法官复查本案的变数:只见复查,不见结果,重复着年年复查,案件依旧的套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不落地,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了原点,滥用司法权失职渎职,使当事人继续含冤。把法律赋予的公平正义撑在了空中!

    03年南充市中院开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王锐是代理审判员,在(03)南终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上“代理审判员王锐”写得清清楚楚。当时王锐虽然不是审判长,作为代理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不是摆设。(03)南终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把公安机关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作为了定罪处刑唯一的、主要的依据,判决违法,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被告人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卷中显示得清清楚楚,与刑事案件根本沾不上边,仍然用非法证据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做成了冤案。王锐法官作为代理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不是木偶,却一声不吭,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03年和04年,南充市法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多次口头向时任院长审委会大法官崔均汇报,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特别是秦学义法官写下了数十页的书面报告交给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并与审委会那些既没有审查过案卷笔录,也未参加庭审,口舌具歪的人拍了桌子瞪了眼,又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

    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按现行法律规定,办案人员私自篡改添加询问笔录和用非法方法收集的全部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应当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仅这一认定,张雍就不构成犯罪,就应当宣告张雍无罪,这些事实王锐法官了如指掌,并没有尽到职责,依法执言,也未向谁作出过口头或书面反映。

    这里向王锐法官问几个问题:

    第一,你在2016年4月26日接案复查本案,依法,应当自行回避,为什么不回避?为什么仍然接案复查?明知而故意!难道能用“领导安排”的搪塞之词敷衍?既然已接案复查了,对本案案件证据、事实、程序、案卷中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重大案件疑点,是如何审查核实的?复查结果什么时间向谁作过如实汇报?是院长?是主管副院长?还是审委会?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请王锐法官向杨院长如实汇报,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不要有了司法权,就可以骑在当事人的脖子上,想怎么复查,就怎么复查,想不处理,就坐视不管,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第二、王法官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在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搪塞敷衍,毫无道理。2016年11月15日下午,申诉人李世蓉上访四川省检察院,当面反映了2015年该院江检官复查本案用口头作了法律答复,2016年5月20日该院王绪检官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2015年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用口头答复的事实。接谈张检官,座机电话028—86581268,当即向本院主管部门查询登记,查询后向申诉人的答复是:

    2016年5月20日本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对该案的公开答复会,也没有2015年江检官复查该案的记录,也没有江检官和王绪检官这两个人。并明确告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用口头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形式的答复,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要求,不能算数,复查结果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再次告知申诉人,按规定到生效判决法院的平级检察院(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这到底是谁在弄虚作假呢?有待上级查实。

    回顾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触目惊心,竞然公开为司法腐败左右搪塞上下弥缝贴金粉饰,对申诉人列举的案件中存在的一条又一条,一件又一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事实,检察机关公诉程序违法,隐瞒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和用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公诉,无以应答,恼羞成怒,四川省检察院王绪检官就把法院的错误判决书、裁定书中的部份段落照抄下来,宣读一遍,就算是公开答复。

    四川省检察院既然是公开答复,在挂牌原办案检官、法官的席位上空无一人,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证据、事实、程序等问题,谁向申诉人公开答复?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又是什么呢?人民检察院不宣读本院的起诉书,求证起诉书的公诉事实,却拿着法院的错误判决书、裁定书宣读,明明就是当众掩盖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事实,上下弥缝,左右搪塞。王法官作为法院参会的代表,虽然一言未发,案件中存在的诸多违法事实,在他接案复查本案已月余,心中应该有一杆秤!

    检察机关不是审判机关,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人民法院的阵地上。对本案来说,就在王锐法官的手中,要么继续徇私枉法,维护错误判决,要么公正司法,伸张正义,却在王锐法官一念之中!王法官你能把自己肩负的司法责任往检察院推吗?四川省检察院的公开口头答复能代表人民法院的复查裁判吗?你把二者混为一谈,用来搪塞蒙骗申诉人。担当不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的人民法官,在人民面前就是摆设!

    第三、王锐法官复查本案,接案不履职,程序空转,案件仍在原点,不得不质疑,或是掩盖自己先前的过失和责任,或是暗中与徇私枉法的幕后力量有瓜田李下,挤眉弄眼,心领神会,要不然怎么会刻意隐瞒复查结果,渎职失职呢?

    本案申诉人因法院03年以来一系列的违法判决和违法复查,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13年了,分别先后书面和网上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仅拿05年南充市法院法官在电话中的话说,你交来的诉状材料装了几柜柜了,一直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3年了,仍然拿不出来!

    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判定受害人叫 “刘琴”,可至今连一份以 “刘琴”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也没有,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判决、公诉的认定证据不足,纯属栽赃陷害!

    13年了,不但不依法纠正,反而设下一个又一个的司法陷阱,把申诉人往陷阱中推。申诉人不断书面和网上请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再审和对全案法律文书及案卷笔录上网晾晒,13年来,一直坐视不理,百姓质疑:这是人民法院吗?这叫做人民法院吗?

    本案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复查办案法官接案后,首先敲打的是自身利益杠杆,办案方向发生逆转,重官,轻民。宁愿以牺牲法律,牺牲公平正义,牺牲弱势百姓的利益为代价,也不愿伤极司法腐败的一根毫毛,睁着双眼任由腐败幕后力量插手左右,把触角伸向全案的各个办案环节和整个诉讼过程中,任由敲开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颠倒案件黑白,宁愿把自己置身于充当腐败力量向无辜百姓下手的工具,也不愿意站出来伸张正义!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玩弄一抗、二拖、三压、四捂、五耍赖的套路维持错误判决、裁定,王锐就是这种法官!这是司法领域内的一场天大灾难和浩劫,祸害的是人民群众,损害的是国家形象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

    现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明明白白,上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清清楚楚,还要继续蒙骗吗?还能继续蒙骗吗?

    因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请求南充市法院责令王锐法官把申诉人的全部复查材料交出来,另选能公正司法的法官复查本案,彻底清理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及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彻底清理和排除判决书、裁定书中定案时采用的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撤销全部违法判决书、裁定书,依法审查核实证据,排除违法证据,重新再审,还本案案件事实真象!请求书面回复,谢谢!

                                 申诉人:仪陇县马鞍镇南路 125 号张雍、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228257938 13158529849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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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卫司法公平正义
               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因为其对司法机关监督责任履行到位的
               使命,实际上早已融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之中。

发表于 2016-12-22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卫司法公平正义
               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因为其对司法机关监督责任履行到位的
               使命,实际上早已融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之中。

发表于 2016-12-2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特权而不讲原则,道德可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3 20:39
围观

发表于 2016-12-24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发表于 2016-12-2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人大也是不管老百姓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司法权的行使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最高检始终要求,要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办

案活动入手,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

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发表于 2016-12-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

发表于 2016-12-26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督促配合法院重新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 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 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求公平正义是每位公民的责任。掩盖错案,比发生错案更可怕。

发表于 2016-12-2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面上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

发表于 2017-1-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私用,特权不约束所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 19:36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7-1-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发表于 2017-1-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发表于 2017-1-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可怕,对错案的漠视掩盖更可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4 23:07
你发贴,你来,你上

发表于 2017-1-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无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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