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冤屈“110”网友反映“寺岭镇副乡长,林业站站长还我林权,以彰显公平”问题的回复 “冤屈110”网友: 你好!感谢您对寺岭镇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在于10月27日巴中论坛以“寺岭镇副乡长,林业站站长杨进还我林权,以彰显公平”为题目,反映“家中自留山(庙儿梁)树木于2014年7月被本村五社的共产党员现任基层干部侯仁圣盗伐,向寺岭镇林业主管领导举报并要求赔偿,而寺岭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9日才对该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的结果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符合法律依据”等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门人员,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实的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第一:您所反映“李高明家林木被现任基层干部侯仁圣盗伐、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过什么裁定”的问题。经核实,您所反映的问题属李高彬的胞弟李高明家与同村五社社长侯仁圣家的林权争执纠纷问题。纠纷发生后,李高明于2014年7月向原寺岭乡人民政府(2015年8月撤乡设镇)申请林权纠纷调处。接到申请后,乡人民政府随即成立由乡、村两级干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询问当地知情群众,现场绘制争议林地草图,并召集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了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寺府林调[2015]1号)。李高明不服,委托其胞弟贺长红(巴二中教师)随后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法制局会同区林业局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后,区人民政府以“记载双方林权证的事实没调查清楚、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寺岭乡作出的林权纠纷调处决定(“寺府林调〔2015〕1号”)。镇人民政府又再次安排专门人员详细调查双方林权证、完善相关证据、深度了解当地知情群众,现场绘制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争议林地草图,于2015年9月11日,再次作出林权纠纷调处决定(寺府林调〔2015〕2号),李高明依然不服,再次申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巴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巴州府复决字〔2016〕第1号),维持寺岭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的所作调处决定(寺府林调〔2015〕2号)。故此:您所反映的李高明家林木被现任基层干部侯仁圣盗伐、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过什么裁定”的问题不实,系李高明与同村五社社长侯仁圣林权争执纠份问题,区、镇、村三级干部先后多次协调处理并作出了处理意见。 第二:您所反映区、镇、村等干部“错误篡改林权所在、滥用职权”的问题。经核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后,李高明以“该处理决定不公”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判决(2016川1902行初9号),认定寺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认定巴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巴州府复决字〔2016〕第1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驳回李高明的诉讼请求。 欢迎您今后继续对寺岭镇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巴州区寺岭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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