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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肉唐僧:就枪毙人贩子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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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肉唐僧

  说这个我都嫌丢人。但好几个人说“肉哥,你别光是骂,讲讲道理呗?我真是没转过弯来。咱本质也不坏,就是心眼不够用。你还不让我谦虚好学积极要求进步么?”说得情真意切的,那我就勉为其难,说两句吧。

  首先讲为什么要废死——不授予公权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

  政府——霍布斯将之称为利维坦——是一种不得不的恶。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防止人们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的权宜和不得已。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社会是不是就一定会陷入丛林法则呢?这并不一定。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马林诺夫斯基对美拉尼西亚群岛的田野调查发现,在没有政府的原始部落,人与人之间弱肉强食的压迫,恰恰是最少的,而不是最多的。也就是说,霍布斯的假设是错的。人类这个物种,是聪明到足以学会自我统治的。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未必要以每个人向公权让渡一部份私权为前提和代价。

  所以关于为什么要有政府这个话题,又有了洛克的主张——国家,只有在作为个人权利保护者这一消极身份存在时,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卢梭的主张——社会必须建立在一个契约之上,统治者的统治,必须以被统治者的合意为前提。也就是说,从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卢梭,政府不再是天生就有的,更不是必须的。它的存在与被赋权,是基于全体国民的意志。我们让渡一部份私权,比如交税,比如受了伤害之后将惩罚和报复的权利让渡给司法机构,仅仅是因为我们相信这样的让渡,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权利。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的全部。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允许国家公权——一个我们每个人让渡私权的产物——拥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呢?

  赞成死刑的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他们认为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最公平。但是同态复仇并不公平。比如杀人者死,这是最简单的同态复仇。但是误杀和虐杀,都枪毙,你觉得公平吗?再说,如果你以同态复仇为理由要求处死人贩子,这不是自打嘴巴吗?人贩子只是卖个人,他并没有杀人啊!按你同态复仇的路子,你难道不是应该主张在人贩子脖子上插个草标,把他卖了才公平吗?

  赞成死刑的第二个常见理由是:有些罪犯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震慑犯罪。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维——对某些犯罪个体施以重刑,其正当性,来源于可以减少社会的犯罪总量。边沁就是这么认为的。他说,我们之所以要惩罚罪犯,一是恢复受害者的名誉,二是补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三是震慑后来者。

  但这样的功利主义思维,产生了两个难题:一是我们把作为个体的罪犯,工具化使用了,这违背了康德道德律令中的第二条:人是目的。属于“借你人头一用”的路子;二是,即便我们接受立法和司法中的功利主义原则,用重刑却往往会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比如强奸罪量刑就非常重,但是如果我们判强奸犯死刑的话,因为大多数强奸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强奸犯就有灭口的冲动——反正杀人和强奸判得一样重,为什么不灭口呢?

  还是以强奸为例:以实际产生的伤害而言,福柯就曾说过:“以拳头击打某人面部,与用阳具强行插入某人阴户,没有本质区别。”我们之所以判强奸重罪,完全是观念演化过程中的一个bug和残余。原始人认为非法性交会带来整个部落的坏收成,希腊人认为强奸了一个人的妻子有可能会因为种下野种而偷走了那个丈夫的全部财产。是因为这些原因,才判强奸重罪的。所以,一个古希腊人强奸了一个未婚姑娘,他只需要向姑娘的父亲交罚款,只有强奸人妻才会被处死。时至今日,对强奸处以重罚的要件都不存在了,所以李银河主张取消强奸罪,代之以普通伤害罪去涵盖。你可以不同意她的意见,但你要明白她之所以这样提,背后的道理所在。

  继续以功利主义的思路去探究强奸:如果你真的想减少强奸的发生,那就要呼吁学丹麦,让性产业合法化、色情杂志合法化。丹麦性杂志合法化之后,强奸犯罪率只是一过性的在三个月内短暂提高,然后就下降到比以前低得多的水平,并长期保持稳定。丹麦是废除死刑的,性产业是合法的;我们对强奸犯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性产业是非法的。然而丹麦强奸犯罪率只有我们的3%。这个道理,清楚了没有?

  而反对死刑的理由,我归纳为五点:

  1、我们建立一个允许处死我们的政府,这是不体面的,是有损于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的;

  2、即使是对暴力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处以死刑,也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同态复仇并不公平(SB们就不要费心思问我如果你家人被虐杀你也主张废死吗这样的蠢问题了。我的回答:是的,我仍然主张废死);

  3、对于另外一些非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处以极刑,就更不能被接受了。因为它违反了康德道德律令的第二条。况且实际效果还往往南辕北辙——它并没有减少犯罪的总量,却诱发了犯罪的极端化和残暴化;

  4、判处人死刑,错案冤案就丧失了被纠正的机会。而错案冤案,是在所难免的。在法国,如果一个案子上诉,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比例是25%。也就是说,这两个判决中总有一个是错的。你们对我国司法体系真的就这么放心吗?

  5、越是专制政府,越是统治者的统治并没有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合意基础之上,我们就越是要尽可能地少给它赋权,尤其是不能给它处死公民的权力。还要出多少个聂树斌,你们才能理解这句话?

  道理就这么简单,你要是说在药加鑫案上你主张死刑,我还能理解。怎么人贩子你们也要杀了?问:“你为什么主张杀人贩子呀?”答:“他们太让人气愤了!”一个某个体仅仅因为其行为引起了人们普遍愤怒就会被剥夺性命的社会,真的是你们想要的吗?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你们的思维仍然执拗地停留在烧死女巫的年代,你们真是不容易,你们辛苦了!

  处人贩子死刑,与处强奸犯死刑一样,容易造成灭口,形成对受害者的加重伤害。只要罪犯有理性,他就必然会做这样的选择。而且更糟糕的是,如果我们加重了对人贩子的惩罚,那么婴儿的价格就势必会抬高,从而吸引了更多的人投入犯罪。毒品就是这个道理:对毒贩子的处罚越重,毒品的价格就越高,愿意贩毒的人就越多。最后不可收拾。美国人均酒精消费量最高的时期,知道是在什么时候吗?在禁酒时期。

  正因为贩毒有巨大的利润,毒贩子就非常有动力利用年轻人好奇心强的特点,引诱年轻人吸毒,扩大用户人数。仍然是丹麦,在宣布毒品合法之后,毒品价格应声而落,抽不起海洛因的瘾君子,政府还免费发放。毒贩子无利可图,也就没有去做市场拓展的工作,吸毒人口大为下降。

  我们现在的儿童拐卖,官方数据说每年1万人。民间有说法是20万。1万这个数我肯定不信,说有20万,我也觉得不大靠谱。这个数字如此之大,已经令所有有孩子的家庭丧失了安全感。我的小儿子一出生,我就辞职在家当全职奶爸。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三岁上幼儿园以前,只要一出门,就从没有离开过我的视线。现在都十岁了,上三年级,每天我都会去接去送,要一直送到校门口看着他进了学校我才转身回家。所以,我能理解人贩子话题所引发的热烈讨论。

  但是,这样的一个大数目,是不是要考虑它背后的机制是什么?是不是要考虑,单靠杀会不会管用吗?杀杀杀!人贩子风险的提高导致了婴儿价格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犯罪,让你的孩子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这就是你想要的吗?我完全不能理解的是:你都蠢成这样了,你为什么还要生孩子?拖累得让我的孩子也更加不安全了。你这样做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普遍的强烈愤慨,我们这帮聪明人正在积极游说人大,要求把你们这帮蠢货家长一个个都宰了你们知道吗?

  计划生育,导致了没有家庭有多余的子女。对代孕的打压,尤其是收养程序的繁琐,导致了无子女家庭几乎没有任何渠道得到血缘的和收养的孩子。这是拐卖儿童如此猖獗并形成这么大规模的根本原因。这其中,我对民政部门刻意提高收养门槛的行为特别不能原谅。他们切断了民间横向的联系,以形成所有个体对公权的依附。上古时期的颛顼帝上台,只是“绝天地通”,就是民间不能私自拜神拜鬼,官家垄断的不过是与鬼神和祖先的沟通权。如今,在中国,甲乙丙丁向ABCD施以救助的民间慈善也遭受重重杯葛。这里,除了钳制社会发育,维持原子化社会,以利长治久安的政治考量之外,也有红十字会等官办慈善的巨大利益驱动。而收养——甲多了个孩子,卖或送给乙,这种以前民间普遍的做法,如今更是受到了官方严厉的禁止。所有被遗弃的孩子、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都被收在福利院里,高价而沽。由儿希会这种与官方蛀虫内外勾结的所谓民间组织出面运作,将这些孩子高价卖到美国去收养。

  海燕啊,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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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8 23:31
蠢货家长恳请您这位聪明人再写一篇: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多蠢货?

发表于 2015-6-19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15-6-2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有法学学问,真实的值得称赞!
但楼主的文章总体缺少说服力,原因有以下几点:
1.逻辑性不强,如“政府”的概念,“死刑”与冤假错案等等等等,与人贩该否判死刑,逻辑上不联系或太牵强
2.“真理”具有时代性(时间性)。
3.“真理”具有范围性(局限性)。
我的意思不是说楼主的观点错或对,应该注意第一点,应该明白第二第三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0 10:16
人贩子啥时贩卖这些公知精英右狗家的孩子啊?它们支持贩卖它们家孩子!

发表于 2015-6-2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子如此猖狂,就是有这些法学家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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