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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311|评论: 41

南部县司法局知法犯法,违规解聘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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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县司法局作为司法机关,知法犯法,解聘孕妇(该孕妇得罪了局长!)。太牛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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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江湖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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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是否大过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2-10-2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再写的详细点,怎么回事都不知道
发表于 2012-10-2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楼主可以再写的详细点,怎么回事都不知道

发表于 2012-10-2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怀孕,局长解聘:lol:lol:lol:lol,什么意思嘛;P;P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0-2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求真相!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29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人物、时间、地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记叙文的六要素写清楚,我们来评评看!

发表于 2012-10-2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网友电话联系南部县司法局求证,原来是楼主与该局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没有通知其上班泄愤发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合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对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2-10-3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孕妇,莫非。。。。

发表于 2012-10-3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的孩子?

发表于 2012-10-3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29 2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怀孕,局长解聘,什么意思嘛

元芳认为,此事虽有蹊跷,但不该联想的不要联想,以免引起误会……;P(我可什么都没说啊!!)

发表于 2012-10-3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贺南部县司法局执法不公正
发表于 2012-10-30 13: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0-3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地球的一个地方:法律就是主政者权力和意志的玩意

发表于 2012-10-30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孕妇好好的上班,啷个会被自己单位解聘,以至于在麻辣上喊冤,袁芳,你妹怎么看???
发表于 2012-10-3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29 22: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怀孕,局长解聘,什么意思嘛

主要是你笑得很坏。

发表于 2012-10-3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0-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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