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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司法局,你是根据哪一条款终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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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县司法局,你是根据哪一条款终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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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这一条显然不合适!三年时间,才过了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这一条显然更不合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终止条件是什么?换了领导就算是终止条件的出现了吗?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只认庙子,不认和尚。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谁死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离退休还有二十几年!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司法局不存在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以上六条,你是根据哪一条终止劳动合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发表于 2012-10-29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凭权力!人民给的权力决不能滥用!
发表于 2012-10-2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15名临时聘用人员2012年的财政预算已经通过,工资和各种经费由财政局年终追加,在经费没有划拔的时候解聘了这些人,到时候,经费一到账,这几十万的工资将落入谁的腰包?当官真的这么有油水?难怪把心脏病都挤出来了都要来当这个官!
发表于 2012-10-2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激化矛盾,叫我们去找朱县长、陈县长、汪县长、还有劳动局的陈局长。


合同上的章是你司法局盖的,我们凭什么去找这些领导。

如果几个临时工的事情都要找县长,那县长不知道有多忙,还要你这个局长干嘛?吃干饭?

发表于 2012-10-2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县长比局长忙多了!

发表于 2012-10-2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权权权  在人家手中~~~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终止了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合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对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望楼主及其网友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严肃的,并非司法局能左右。同时也望网民分清是非,理性言论和发帖。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 ...

第一、没建立劳动关系是事实,不可否认。但是造成一年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在哪?是用人单位不通知,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因为与司法局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一年多时间,员工不能另外就业,无形中,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年的损失。这个账该谁买单?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 ...

先签订合同,后经过了岗前培训。只要经过了岗前培训,就算形成了用工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 ...

你的律师费是司法局私人掏腰包还是财政拔款?财政局预算的时候可没有预算你的律师费哟!几大千,这个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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