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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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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 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四)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
  
第九章 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是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州)党委领导,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三)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考察对象严格考察,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六)依章依法选举或任命。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党委审批。县(市、区)党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州)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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