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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王学进:必须严惩冒领私分贫困生补助的硕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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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2:00 | |阅读模式
近日,根据一位名叫秦延民的教师实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四川安岳县教育局查实两板桥镇学校领导冒领贫困家庭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与老师私分一案后,作出对该校校长王某和教导副主任曾某予以停职处理的决定,45日,又免去王某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职务及曾某教导副主任职务,并将两人调离到其他学校任教。(420日《中国青年报》)

此案性质异常恶劣。其恶劣不仅表现在私分的是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还表现在冒领私分的手段极其卑劣,即通过伪造学生名册骗取补助金,而且一骗就是多年。据悉,该校接到安岳教育局指令,已命令分了钱的教师及校领导每人退4500元。按每年一人私分500元计,整整骗取了9年。说不定还不止。网友在帖子中提到,上级领导为避免全县学校冒领内幕暴露出来,暗示各校领导只要退出上学期的一部分,便对以前冒领的款项不再追问。

可让人不解的是,对制造了如此恶性案件的首犯(王某和曾某),教育局只做出了停职处理将他们调离到其他学校任教的处理决定。对参与私分的其他30多位教师除了要求退还部分款项外,没做任何处理。这样的处理能说是“严厉”吗?一点不严厉,依我看,反倒是保护。教育局在公示的处理意见中,居然连王某和曾某的名字都不公开。真可谓用心良苦。

由此不能不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教育局领导自己有着难言的苦衷。没调查之前,我不说局领导涉嫌参与了私分,但从调查结果是“该校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不到位情况属实”一语分析,教育局不敢正视冒领私分事实,以防止事态扩大危及自身。再从举报老师和网友提供的信息推断,冒领私分的不会只是一所学校,可能涉及到全县多所学校,而且还不止一年。对此,教育局难道一点不知情?难道局领导们没有从中获利?

种种迹象昭示,发生在安岳县的冒领私分补助金事件,是一起上下串通、具有窝案性质的职务犯罪事件。是的,这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属于犯罪行为。参与者不但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而且违反了《刑法》。对照《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某、曾某当属于情节较重者,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教师虽情节较轻,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我认为,该案不能由教育局自查自纠,而是应由当地纪委、检察院介入此案予以彻调,查证后再移送安岳县 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非如此,不能保证此类冒领私分事件就不会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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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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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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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2:39 |
老子查儿子有个屁用。

发表于 2012-4-22 12:53 |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发表于 2012-4-22 13:33 |
如果有本事就去查查有些政府部门截留、挪用、冒领真正贫困老百姓的钱,那可能才叫大手笔!哎!真是应了那句话:柿子照着软的捏!!真××没有劲!!!

发表于 2012-4-22 13:36 |
民意不可违!

发表于 2012-4-22 13:38 |
王学进老师,你是不是大陆人?简直道听途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是每个学生每学期500元,怎么成了每个老师每年骗取补助金500元?补助金制度是2008年才开始的。怎么说整整骗取了9年?你很可爱哟。
发表于 2012-4-22 13:39 |
如果说老师也能称得上“硕鼠 ”,我想你是太抬举老师了。真正的硕鼠在哪里?大家心知肚明

发表于 2012-4-22 13:40 |
对照《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某、曾某当属于情节较重者,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教师虽情节较轻,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22 13:50 |
两板桥中学跳得比较凶的有些人,听说对学生也不是怎么负责的人,心思也不怎么见得人的。我们家长鄙视你们。希望有责任心的老师们不要因为这件事而放松了对学生的管教,我们要的是你们对学生的尽职尽责,学生能朝正确的方向发展,而那点钱并不算什么。希望大家不要再被某些居心不良之人煽动了。给认真负责的老师们一个机会,行不?!!!
发表于 2012-4-22 13:56 |
听说已经被撤职了,处分还是重
发表于 2012-4-22 14:00 |
我以为被斑竹一弄要遭判刑,听说没有达到司法追究立案金额
发表于 2012-4-22 14:07 |
据学生说每个学期班上真正贫困的学生是得了补助款的,还有一部分学习优秀的也得了的

发表于 2012-4-22 14:16 |
美丽的九曲河 发表于 2012-4-22 14: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以为被斑竹一弄要遭判刑,听说没有达到司法追究立案金额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则明确,“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按《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之规定是否属实,希望法学界人士给网民一次普法教育。

发表于 2012-4-22 14:29 |
回复 美丽的九曲河 的帖子

党员开除党籍、干部撤职就是重处,那普通人就只得蹲大牢了。

发表于 2012-4-22 16:58 |
:curse:

发表于 2012-4-22 17:03 |
叫嚣将此事定性为贪污的人要么是法律水平不高,要么是不清楚具体事实,要么是要么是态度不够客观公正。
先谈法律和纪律。前面一些贴子引用了一些法律条文,引用的这些条文都是对的。但对一件事情的定罪或定性,不是光看一个简单的法律或纪律的条文就行了的。法律或纪律都是一个系统,需要将单个的条文放到系统的法律中去理解。对一件事情定罪或定性,关键是看这事是否符合某个罪名或某个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在通用的是四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要准确地定罪或定性,还应该分清此罪与彼罪,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与贪污罪相近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观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公开,大家都知道)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应是私分国有资产;如果是私密的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应是贪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退税款或补贴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伙将骗的财政资金私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较大,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如果是少几个人秘密地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则应按贪污定性。
再谈事实。目前清楚的是全校教师都得了钱,这样看上去应该是一个集体行为。似乎与私分国有资产相符。这件事目前贴子反映的事实有的也不很清楚:究竟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财政资金,还是克扣住校生补助。事实不一样,危害后果不一样。如果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取财政资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将骗的财政资金合伙私分,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如果是克扣住校生补助,危害后果更大一些,也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当然,如果是秘密的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少数人,并想方设法将账目抹平,则应定为贪污更恰当。
最后再谈谈态度。客观、公正,应是网民的基本态度。疾恶如仇是一个褒义词,但过激的情绪往往导致我们不够客观和公正。客观——就要弄清事实真相;公正,就是既要严肃党纪国法,又要保护违纪违法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给了我们表达观点和诉求的渠道,但我们不能滥用这个渠道。我们也不应该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一些不懂装懂的人的一些不当言论所蒙蔽,更不能被他们所利用。

发表于 2012-4-22 17:04 |
5418740 发表于 2012-4-21 08:20
对一件事情定罪或定性,关键是看这事是否符合某个罪名或某个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在通用的是四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要准确地定罪或定性,还应该分清此罪与彼罪,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与贪污罪相近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观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公开,大家都知道)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应是私分国有资产;如果是私密的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应是贪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退税款或补贴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伙将骗的财政资金私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较大,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如果是少几个人秘密地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则应按贪污定性。
再谈事实。目前清楚的是全校教师都得了钱,这样看上去应该是一个集体行为。似乎与私分国有资产相符。这件事目前贴子反映的事实有的也不很清楚:究竟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财政资金,还是克扣住校生补助。事实不一样,危害后果不一样。如果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取财政资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将骗的财政资金合伙私分,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如果是克扣住校生补助,危害后果更大一些,也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当然,如果是秘密的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少数人,并想方设法将账目抹平,则应定为贪污更恰当。
发表于 2012-4-22 17:20 |
楼上的,按你那么说,两板桥学校犯的私分国有资产?没有达到检查院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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