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逗虎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的“枉法裁定”堪称中华“奇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19 00:21 |
把法律文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1-12-19 00:21 |
把法律文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6:49 |




















(2009)川民申字第8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吉弩,男,196811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南池中路。
委托代理人:孙春,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佛路红碑湾2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天通苑。
法定代表人:李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吉弩因与被申请人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简称通达公司)、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利达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巴中民一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吉弩申请再审称:2002810日,陈吉弩租赁通达公司原蚕药厂厂房内外从事食品生产,同年1125日通达公司将包含上述租赁厂房在内的房产整体出售给利达公司,因通达公司出售前既未张贴公告,也未告知陈吉弩,故损害了陈吉弩的优先购买权。《厂房租赁协议书》签订后,陈吉弩按年向通达公司付给房租直到2004年,20057月巴中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在该区域三通一平导致陈吉弩所租厂房遭受洪灾,索赔时才知道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原判认定已逾诉讼时效期间错误。原审存在行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确认陈吉弩的优先购买权。
通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通达公司改制整体出售资产是依法,公开,公平进行的,全厂职工及所有租赁者众所皆知,经公司多处张贴公告并口头告知陈吉弩,陈吉弩明确表示无力购买,现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
利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2002年,通达公司改制张贴公告整体出售资产,当时因价格偏高陈吉弩明确表示不予购买,2003年与陈吉弩协商搬迁事宜时其仍未提出购买,现以不知道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从其知道通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后到起诉已逾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原判并无行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发(200234号、36号、79号文件,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18号文件,通达公司2002年相关会议记录和集体决议,证人熊维华、张新礼、通达公司原厂房的承租人巴中市巴州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岳映河、冯刚以及通达公司原副经理屈德荣、易传银等10余等10余位证人的证言。证明:1通达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通达公司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进行改制,通达公司整体出售资产是经43人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经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了的,整体出售资产是公开进行的;

220027月通达公司在公司内、大门口、外贸局库房、劳动局外的电线杆上、桥头等多处张贴整体出售资产的公告;
32002年通达公司因改制整体出售资产逐一口头通知了所有承租人,陈吉弩经告知后明确表示价格过高无力购买。上述事实表明通达公司在整体转让资产前已经通知了包括陈吉弩在内的承租人,但陈吉弩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30033月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进入通达公司所在片区开工建设,同年10月利达公司进入通达公司实施拆迁,拆除了陈吉弩所租赁蚕药厂厂房内的消防管道及该厂房前面的部分房屋,陈吉弩应当知道通达公司的资产已经出售。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和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因规划调整于20031010日通知陈吉弩搬迁租赁厂房。因此即使出租人通达公司在整体出售资产前未通知陈吉弩,陈吉弩在200310月应当知道通达公司的资产已经整体出售,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但直到20071月陈吉弩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失效期间。陈吉弩申请再审称直到20057月才知道通达公司将包含陈吉弩所租厂房的整体资产出售给利达公司,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吉弩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行贿受贿、枉法裁判无任何依据,其该项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陈吉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吉弩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韩玉龙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6:50 |




















(2009)川民申字第8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吉弩,男,196811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南池中路。
委托代理人:孙春,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佛路红碑湾2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天通苑。
法定代表人:李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吉弩因与被申请人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简称通达公司)、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利达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巴中民一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吉弩申请再审称:2002810日,陈吉弩租赁通达公司原蚕药厂厂房内外从事食品生产,同年1125日通达公司将包含上述租赁厂房在内的房产整体出售给利达公司,因通达公司出售前既未张贴公告,也未告知陈吉弩,故损害了陈吉弩的优先购买权。《厂房租赁协议书》签订后,陈吉弩按年向通达公司付给房租直到2004年,20057月巴中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在该区域三通一平导致陈吉弩所租厂房遭受洪灾,索赔时才知道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原判认定已逾诉讼时效期间错误。原审存在行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确认陈吉弩的优先购买权。
通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通达公司改制整体出售资产是依法,公开,公平进行的,全厂职工及所有租赁者众所皆知,经公司多处张贴公告并口头告知陈吉弩,陈吉弩明确表示无力购买,现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
利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2002年,通达公司改制张贴公告整体出售资产,当时因价格偏高陈吉弩明确表示不予购买,2003年与陈吉弩协商搬迁事宜时其仍未提出购买,现以不知道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从其知道通达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后到起诉已逾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原判并无行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发(200234号、36号、79号文件,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18号文件,通达公司2002年相关会议记录和集体决议,证人熊维华、张新礼、通达公司原厂房的承租人巴中市巴州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岳映河、冯刚以及通达公司原副经理屈德荣、易传银等10余等10余位证人的证言。证明:1通达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通达公司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进行改制,通达公司整体出售资产是经43人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经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了的,整体出售资产是公开进行的;

220027月通达公司在公司内、大门口、外贸局库房、劳动局外的电线杆上、桥头等多处张贴整体出售资产的公告;
32002年通达公司因改制整体出售资产逐一口头通知了所有承租人,陈吉弩经告知后明确表示价格过高无力购买。上述事实表明通达公司在整体转让资产前已经通知了包括陈吉弩在内的承租人,但陈吉弩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30033月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进入通达公司所在片区开工建设,同年10月利达公司进入通达公司实施拆迁,拆除了陈吉弩所租赁蚕药厂厂房内的消防管道及该厂房前面的部分房屋,陈吉弩应当知道通达公司的资产已经出售。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和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因规划调整于20031010日通知陈吉弩搬迁租赁厂房。因此即使出租人通达公司在整体出售资产前未通知陈吉弩,陈吉弩在200310月应当知道通达公司的资产已经整体出售,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但直到20071月陈吉弩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失效期间。陈吉弩申请再审称直到20057月才知道通达公司将包含陈吉弩所租厂房的整体资产出售给利达公司,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吉弩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行贿受贿、枉法裁判无任何依据,其该项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陈吉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吉弩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韩玉龙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7:14 |
hynfdsu 发表于 2011-12-19 0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把法律文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对朋友的关注关心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7:15 |
hynfdsu 发表于 2011-12-19 0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把法律文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真诚感谢朋友的关注关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7:25 |
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9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11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12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4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3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12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12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5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1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5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1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4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分别判处公司正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07:25 |
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9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11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12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4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3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12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12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5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1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5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1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4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分别判处公司正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14:30 |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19:49 |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19:49 |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0:16 |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9:18 |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14:01 |
!!!
发表于 2011-12-22 14:56 |
你说的这些东西专业性太强了,如果你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你可以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3:30 |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1-12-22 14: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这些东西专业性太强了,如果你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感谢朋友的关注!!!

发表于 2011-12-23 23:40 |
拿米椒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4 20:04 |
!!!!

发表于 2011-12-24 21:13 |
什么叫法?你连法律都不懂,法盲;马克思《马大爷》:curse::curse:法律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8:04 |
!!!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