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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无罪!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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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0:26 | |阅读模式
  我曾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开川菜馆,于1999年2月13日下午5时左右,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卫生站对面的路边,看见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当时该女婴身体情况非常危急,已经奄奄一息,出于怜悯之心,遂将该女婴抱回餐馆暂时养护。同时,我及其亲朋好友曾多方积极打听,努力寻找该女婴父母下落,却无半点音信。

2年过去了,在积极寻找该女婴父母无果,又因餐馆工作很忙,遂由我及其母亲抱回乐山市沙湾区代为养护。很快11年就过去了,在这11年里本人及其亲朋好友一直积极打听该女婴父母的下落,但是,始终无任何消息,期间我和该女婴已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不忍心也不舍得将其送往孤儿院。

我现年已38岁,已婚,身体状况良好;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无子女,有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愿意收养,并视亲生女儿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我的收养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并有当年目击者及朋友同事签名证明,单位的证明。但是,我多次找到沙湾区有关部门要求领养该女婴,但是沙湾有关部门5年前说资料不齐,不能办理;3年前说可以等到人口大普查就可以一起办理,期间我也问过沙湾区公安局办理户籍的相关人员,把情况给他们说明后,他们也说可以办理;但是,沙湾区有关部门现在说又要求需要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才行,要证明不是偷来的、抢来的、拐来的!我就郁闷了,都13年了小孩就要读初中了,我现在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当地派出所去找证明,当地变化那么大,地方都找不到了,况且当时我也不是很懂法,当初就是觉得要尽快救婴儿,没想其它的,你现在就是找到当地派出所,人家也不会给你开13年前的证明呀!

我现在也没有办法了,母亲年龄也大了,小孩又马上要上初中了,我的婚姻也因为这个孩子的关系,一直不顺利,相亲都因为别人嫌弃我有个女孩跟着,没人愿意和我在一起。直到在去年我遇到了我现在的老公,他不嫌弃我,我们婚后也一直在为孩子的事奔波,但是沙湾区有关部门一直都说不能办理,现在他们说要回捡到小孩的当地去开证明,时隔13年了,我们知道不可能做到。我就没懂,国家不是人口大普查要求只要是中国人没上户口的都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吗!怎么到了沙湾区有关部门这里我的事就办理不了?很多人给我出主意,要我就把小孩丢到民政局去,我不要了!叫民政局自己去解决!但是我舍不得,说那是遗弃!别人都笑我,你都没领养她,没资格“遗弃”!!我现在很苦恼。我请相关部门行行好,做个好事吧!总不能让小孩到老都是“黑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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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注
乐山市沙湾区婚姻登记中心回复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情况,我们非常同情并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现将收养条件和办理程序提供给你,请及时与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联系人:郭实民,联系电话:3448127。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所述实际情况,办理收养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根据民政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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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0:46 |
民政局的同学们上,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呢?

发表于 2011-2-9 11:13 |
做好人真难!
估计政府是怕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用钻政策空子,超生二胎!
发表于 2011-2-9 11:59 |
哎!悲剧!
发表于 2011-2-9 12:39 |
希望渺茫的很。
发表于 2011-2-9 16:13 |
:'(:'(

发表于 2011-2-9 18:07 |
回复 柠都安岳 的帖子

人家不是说过了:只有那么一个孩子吗?

发表于 2011-2-9 18:08 |
谁还敢救遗弃的孩子啊?

发表于 2011-2-9 18:09 |
给温家宝抱去!!!!

发表于 2011-2-9 21:02 |
我想问下你是哪里的人?你也没说清你的婚姻情况,如果你以前没结婚,没生子女,你捡养的时候才二十多岁,是不符合捡养条件的,况且,符合条件的要在半年内办理相关手续。你只要在户籍地计生部门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接受处理后,就可上户了,不是你说的那么麻烦。你捡养本来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想到民政部门办理捡养手续,肯定是办不到的,不是他们为难你,除非你叫全国人大把法律修改了。

发表于 2011-2-9 21:38 |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已经习惯了以“钱”文本

发表于 2011-2-10 10:01 |
{:3_48:}

发表于 2011-2-10 15:44 |
热烈关注下啊

发表于 2011-2-10 15:45 |
可能国家现在对人口问题把关严重吧,我们自己生个孩子办准生证都需要单位出具未生育未抱养未拾养未领养证明才给我们办准生证生孩子!
不着急,相信好人会有好报,这个事情会解决的!你真是个有爱心的好妈妈、

发表于 2011-2-10 16:03 |
依据实际情况,没有违规的和谐,请当地有关局级尽快受理落实为感~~~谢谢!!!

发表于 2011-2-11 05:52 |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2-11 11:34 |
不管怎么样,法律必须服务于民并保障每个在中国土地上国民的相关权利,上不了户籍,算中国人不?能享受中国人权利不?

发表于 2011-2-12 09:45 |
请有关部门看看“从省长批示为三名弃儿上户口说起……”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11/02/12/013066203.shtml

发表于 2011-4-29 18:52 |
楼主高人啊,我先收藏了

发表于 2011-4-29 22:35 |
:funk::funk::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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