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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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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投诉信
  信访人:陈永康 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15080328969。
  信访提到的单位与个人:同安区人民法院,王辛法官,李强法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德琨法官。
  信访诉求:法官秉公办案。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
  在陈永康与阳翟三组的土地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王辛、李强、洪德琨办案不公,硬是将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建设用地说成耕地,导致法院判决错误。虽然走完法律程序,目前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
  老百姓打官司难,难就难在法官有法不依。但是,陈永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困难是暂时的,总有一天会推翻原判决。2014年5月以来,陈永康先后在同安区政府网、厦门市人大网上投诉二十多次,又将纸质的投诉信寄给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福建省政法委和中央巡视组等。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陈永康很想知道责任单位(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结”的情况,尤其想知道王辛、李强、洪德琨等法官对信访件所反映的内容有何解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应该告知陈永康。
  在厦门市人大网、同安区政府网上,可查阅到陈永康的投诉件(见附件1,投诉件的编号与标题)。
  了解该系列案件的更多的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或直接点击网文的网址(见附件2,网文的标题与网址)。
  陈永康
  2016-01-20
  附件1,投诉件的编号与标题
  Q15092508374749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
  Q15081200134650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
  Q20150812-4486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
  Q20150626-3740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
  Q15060606582891 租地办厂没违法, 胡审乱判我不服
  Q15060319163440 租地办厂没违法, 胡审乱判我不服((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三).
  Q20150518-3171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
  Q15051807371690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二).
  Q20150508-3040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
  Q15050813385294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
  Q15051108112760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
  Q15020506383900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的投诉信
  Q20150204-1860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的投诉信
  Q20150106-1653 陈永康给厦门市政法委书记的投诉信
  Q20141116-1241 陈永康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投诉信
  Q14092223295817 陈永康信访文件20140923
  Q20140922-0782 陈永康信访文件
  Q20140922-0781 陈永康信访文件20140922
  Q14071800205372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20140717
  Q20140717-0105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
  Q20140717-0104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
  Q14061518283608 给同安区区委的投诉信
  L14060611274026 在同安区政府网,向祥平街道书记投诉/信件
  Q20140605-9728 法官办案不公,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Q140605-11504667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制止
  Q20140605-9728 法官李强、洪德琨办案不公,判决错误,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Q20140513-2095 厦门法官枉法裁判,抓人封店强迫搬迁
  Q20140513-2095 给厦门市人大主任的投诉信

  附件2,网文的标题与网址(部分)
  鼠标点击网址,查阅以下网文——

  陈永康的投诉信(原创首发) —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5201674.html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7857302.html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2318571.html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52190464.html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8521661.html

  《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海峡社区-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391591-1-1.html

  陈永康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封信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9839613

  租地办厂没违法,胡审乱判我不服 - - 福建论坛
  http://bbs.66163.com/thread-10096292-1-2.html

  厦门市同安区村民反映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网易新闻
  http://bbs.news.163.com/bbs/country/381547186.html

  举报法官违法办案,维护公民正当权力-互动中国 ?曝光监督
  http://forum.china.com.cn/forum. ... page%3D1&page=1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_大洋社区_广州大洋网 -
  http://club.dayoo.com/view-1738230287-1-1.html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 ... =1&1=1#54254106

  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海峡社区-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4675016-1-1.html

  陈永康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投诉信- 网易新闻 > 希望农村
  http://bbs.163.com/bbs/country/526945953.html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投诉信- 人民网>百姓监督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5201674.html

  陈永康给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投诉信(4) - 纵论天下 - 深圳论坛
  http://lubbs.sznews.com/thread-3001822-1-1.html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海峡社区-厦门网
  http://bbs.xmn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603299

  司法指向特定当事人,法律沦为整人的工具 - - 深圳论坛
  http://szbbs.sznews.com/thread-2193450-1-1.html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广州大洋网 -
  http://club.dayoo.com/view-1738202330-1-1.html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 教育 - 道客巴巴
  http://www.doc88.com/p-2384482294077.html

  致信中央巡视组组长,期望法官能秉公办案-海峡社区-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144319-1-1.html

  法官枉法,有啥办法? --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9459705

  致信中央巡视组组长,期望法官能秉公办案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0954310

  “村改居”以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签订的续租合同合法有效--麻辣社区
  http://dy.mala.cn/thread-12729988-1-1.html

  陈永康给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投诉信(4)-海峡社区-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443430-1-1.html

  给中央(驻福建省)巡视组的投诉信_中华论坛_全国最大社区媒体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0/75/66/0_1.html

  租地办厂没违法,胡审乱判我不服_中华论坛_全国最大社区媒体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8/55/73/3_1.html

  福建省高院《裁定书》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福州便民网
  http://bbs.fzbm.com/forum-704/tid-2021011.html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 - 律师在线 - 瑞安论坛
  http://bbs.ruian.com/thread-7498096-1-1.html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
  http://club.qingdaonews.com/touch/show_2_5623444_1_0.htm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_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cpsRxjWQyrrwxy12w2G

  错误判决又强制执行 司法中最大的不公正-和平论坛--民生曝光台
  http://forum.china.com.cn/forum. ... ead&tid=3567913

  陈永康给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投诉信(3)-- -和平论坛--民生曝光台
  http://forum.china.com.cn/forum. ... ead&tid=4501225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_天涯论坛
  http://bbs.tianya.cn/post-free-5096351-1.shtml

  “村改居”以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签订的续租合同合法有效——四川论坛
  http://www.mala.cn/thread-12729988-1-2.html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 法律援助 - 深圳论坛
  http://szbbs.sznew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61866

  “村改居”以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签订的续租合同合法有效-娄底
  http://bbs.rednet.cn/thread-44838284-1-1.html

  陈永康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投诉信20150305_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1gLSKi_WR9ud17FXyrO

  陈永康给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投诉信(2)- -和平论坛--民生曝光台
  http://forum.china.com.cn/forum. ... ead&tid=4501222

  陈永康的投诉信 ---两江社区-民生曝光台
  http://bbs.cqnews.net/thread-3376456-1-1.html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1234479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陈永康的投诉信20150518) - 豆丁网
  http://www.docin.com/p-1163024259.html

  福建省高院《裁定书》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网易论坛
  http://bbs.news.163.com/bbs/localfj/588997965.html

  陈永康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投诉信 - 济南论坛
  http://bbs.dzwww.com/thread-46515566-1-1.html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 - 搜狐社区
  http://club.news.sohu.com/xiamen/thread/2nqr9nml5a7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_中华论坛_全国最大社区媒体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 ... tml?t=1434606345982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和讯论坛
  http://bbs.hexun.com/post_153_8085438_1_d.html

  [08-26]法官枉法,有啥办法?_厦门小鱼网手机版
  http://bbs.xmfish.com/wap/read.php?tid=8840432

  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法律天平严重倾斜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453910&boardid=25
  厦门法官枉法裁判 抓人封店强迫搬迁 【律师之窗】-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 ... serids=&action=

  了解更多信息,请电脑上互联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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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永康的投诉信
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电话:15080328969。
反映的主要情况:在审理陈永康与居民小组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洪德琨等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纵容和支持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硬是把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把建设用地说成耕地,导致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正。法官有法不依,办案不公,几乎无所顾忌,明目张胆;当事人走一切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感觉没地方说理呀!
信访诉求:通过人大立法,对民事审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构建法制厦门。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老百姓打官司难,难就难在法官有法不依。法官比法律大,爱怎么着就怎么着,老百姓找谁说理?法官有法不依,怎么依法治国?
本人陈永康,于1999年与阳翟村第三小组签订合同,租用本小组的土地。租地事先经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该土地于1998年被厦门市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2006年实行“村改居”,当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以前,本人将租用的土地用于种植木瓜、香蕉,养殖鸡鸭;村改居以后,才开始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2009年4月30日合同履行完毕。2009年5月双方签订了土地续租合同。
2012年,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小组长认为,前任小组长陈文填擅自出租土地,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租地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为:法院判令于1999年和2009年签订的两份租地合同无效、腾空返还土地。
法院认定,讼争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讼争土地“属耕地性质”,村改居以后未经国家征收的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1999年的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永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很明显,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陈永康不服。其理由是:1、根据《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2006年村改居以后该讼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2、根据厦门市规划局1998年的土地规划,该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3、对1999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判决无效;对2009年的合同,正在履行的,法院避而不谈。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精神,小组长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是非法的、无效的。5、小组长陈军民,先后多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等提交其伪造的不同版本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小组长陈军民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6、陈永康起诉小组长陈瑞春,指控小组长买地非法建房出租,法院驳回起诉。同案不同判,法官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文,搞选择性执法。
综上所述,陈永康没有做错什么;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的理由,没有一点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错误的判决,动用警车和手铐抓人,店面贴封条,冻结15万元银行账户,严重干扰陈永康的生产生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永康多次向省市区各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投诉,至今投诉没得到答复,犹如石沉大海。
完整的信息与证据,请看陈永康在互联网上的发帖。电脑搜索关键词“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或直接搜索发帖名称《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法律天平严重倾斜》、《法官枉法,有啥办法》、《村官伪造证据说谎话,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等,
此致
敬礼!
信访人     陈永康  
2015年2月4日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判决书原文附后:
(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康,男, 1959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恩典,系陈永康的姐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
代表人陈军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捷克,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副小组长。
上诉人陈永康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下称阳翟社区三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翟社区三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阳翟社区三组与陈永康于1999年5月1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2009年5月10日所签订的续租合同无效;2.陈永康立即将址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同丙公路东侧土地腾空返还给阳翟社区三组。
原审判决查明,1999年5月1日,西柯镇阳翟村第三村民小组(即阳翟社区三组)作为甲方与乙方陈永康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同意把本组所属同丙公路东侧土地租给乙方作为饲料加工厂房及木材加工场所之用,双方议定以下有关条款:一、土地面积:贰亩壹分零厘。四至为东至小组双关谭池塘,西至同丙公路,南至洪菜盆厝,北至陈国荣石灰池。二、租赁期限:一定壹拾年,即自199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期满后若乙方要继续租用需经甲方允许,同时协商租金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包括土地出售),乙方若不再租用建筑物应自行拆除,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三、租金及缴交期限:每亩年租金人民币1000元,拾年一次性在合同签订时交清(每亩租金10000元)。四、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块地时,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得,土地款及其他补偿均属甲方所有,但甲方应按当年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退换租金。……”。甲方代表由“陈文填”签名并捺手印,乙方代表由陈永康签名并捺手印。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予以履行。2009年5月10日,“陈文填”在该书面合同右上方添加手写:“本合同已到期,经双方协商续租五年,租金按原合同提高百分之二十,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例按原合同不变。甲方陈文填  2009年5月10日”。该合同履行至今。阳翟社区三组认为该份合同系原小组长陈文填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且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陈永康在土地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改变了土地用途,故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审理中,阳翟社区三组提供阳翟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该讼争土地属耕地性质,对此陈永康不予认可,主张1999年签订合同时讼争土地为荒地,并非耕地。陈永康提供2009年5月10日时任小组出纳的陈瑞春(即前一任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开具的收款单位为阳翟三组的《同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拟证明五年续租租金已缴纳。阳翟社区三组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陈永康亦确认在租用的土地上临时搭盖有铁皮屋当做仓库,用于加工销售木材。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阳翟社区居委会证明、收款收据、营业执照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阳翟社区三组与陈永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函[2012]164号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对于闽国土资文[2005]107号文下发前,“村改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其土地性质为国有;该文下发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应当依法征收才能转为国有。本案1999年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明确讼争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之后阳翟社区三组虽然有进行“村改居”,但陈永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相关依据,故确认本案讼争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该法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讼争土地为集体用地,陈永康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与阳翟社区三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该《土地租赁合同》明确载明土地用途系饲料加工厂房及木材加工场所,陈永康亦承认该地块有用于临时搭盖厂房,足见土地并非用于农用,陈永康也未能举证证明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因此该租赁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99年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届满后,阳翟社区三组的原小组长陈文填又同意续租,该土地实际也一直由陈永康租用至今,应视为双方继续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故阳翟社区三组请求确认与陈永康于1999年5月1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陈永康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应当予以返还,故阳翟社区三组有权要求陈永康将讼争土地腾空并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与陈永康于1999年5月1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陈永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将址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同丙公路东侧2.1亩土地(东至双关潭池潭,西至同丙公路,南至洪菜盆厝,北至陈国荣石灰池)的土地腾空并返还给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陈永康负担。
宣判后,陈永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永康上诉称,一、村民小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本案中阳翟社区三组组长陈瑞春以阳翟社区三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起诉不具备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当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另外,阳翟社区三组其他村民违法使用小组土地,有的没有支付土地金,有的给非本村村民使用,小组都没有提起诉讼解决。讼争地块一带很多本案类似情况。即使合同无效,法院可判决立即返还,也可判决不立即返还,合同无效的责任也在阳翟社区三组,其应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小组提出土地腾空返还,必须解决搬迁安置的问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阳翟社区三组的原审诉求。
被上诉人阳翟社区三组答辩称,一、阳翟社区三组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陈永康主张主体不适格不能成立。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中已经明确村民小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小组长作为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诉讼。阳翟社区三组已经提交了村民签名的请愿书,表明诉讼行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讼争土地为农用地。现并无证据证明已经改变了土地性质。现上诉人陈新历用于非农建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永康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改变讼争土地用途之事实存在异议,认为搭盖建筑物发生在2006年的村改居之后,土地不属于农用地,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阳翟社区三组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之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阳翟社区三组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请愿书,拟证明阳翟社区三组集体签名授权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并收回讼争的土地;二、选举名单,拟证明超过半数的人员主张收回讼争的土地;三、现场照片,拟证明陈新历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四、会议记录,拟证明阳翟社区三组于2013年1月29日,召开村民小组会,授权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新历。陈永康对上诉证据质证认为:一、请愿书签名的时间系二审期间,起诉之前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且签名的方式是一户一户签名的,不是在大会上讨论的,因此不可避免会出现威逼利诱的情形;二、对选举名单没有意见;三、照片是现场拍照的,看不出什么问题;四、会议记录是伪造虚假的。会议记录的地点是阳翟社区三组祖厝后厅,而实际上这个地点这段时间没有开过会。阳翟社区三组正副组长家族势力庞大,摁手印不能表达小组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会议记录很多名字是一个人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在会议很多天后才将会议记录提交法庭。本院经分析认为,阳翟社区三组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阳翟社区三组多数成员认可小组长以阳翟社区三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村民小组的成立有组织法的依据,当农村集体土地已确权至村民小组并由村民小组进行土地发包时,村民小组拥有一定的财产,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也具有发包方独立地位,应当认定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次,陈永康上诉称,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阳翟社区三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主体不适格。但根据阳翟社区三组提供的诸多证据,可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大多数村民均同意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阳翟社区三组起诉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事后提交的请愿书、会议记录均能证明该事实。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再次,讼争土地未经征收,仍为集体所有土地,双方当事人约定将讼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讼争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另外,陈永康关于其他村民与阳翟社区三组之间的关系,以及阳翟社区三组应赔偿其损失的主张,因不在本案受理范畴,依法不应处理。综上,陈永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陈永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洪德琨
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
代理审判员  章毅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兴胜

发表于 2016-5-1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永康给厦门市政协的感谢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
本人陈永康,今年初,向厦门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寄来多封投诉信,其中有《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上午,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五庭的电话通知,陈永康和诉讼代理人来到厦门中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中心,面见了陈朝阳庭长和章毅法官。陈庭长表示,因收到市政协转来的投诉信《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今天特地请你们来。
见面中,陈庭长对陈永康与阳翟三组的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看法,主要有:因为,阳翟三组出租土地给陈永康,事先打申请报告得到村委会与镇政府批准,且搭盖建筑物是在配合政府土地拆迁安置的情况下进行的,租地不是用于建造居住用房而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陈永康持有乡镇企业的营业执照,所以,法院已经判决租地合同无效,如果陈永康对租地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话,责任也很小。陈庭长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判决不要改变,而法院要充分考虑经济赔偿问题。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陈庭长认为,陈永康搭盖的建筑物应当计算其实际价值而后给予赔偿。不赔偿建筑物是不行的。
陈永康向陈庭长反映: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说,因建筑物无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建设,评估公司无法给予评估,所以无经济损失的证据而法院不能支持陈永康的赔偿请求。对此,陈庭长明确表示,不赔偿是不行的,陈永康当初搭盖建筑物,没有留下搭盖建筑物的建设成本的证据(材料费、人工费等),这是实际问题,但是法院还有其他估计价值的方法。目前,陈永康搭盖的建筑物的建设成本是多少,总是可以搞清楚的。
陈庭长在三年前接访过陈永康(诉讼代理人),那一次接访给陈永康留下良好的印象。如今,再一次接访陈永康,与陈永康面对面交流,很好。陈朝阳庭长对来访者陈永康态度很好,说话很有分寸,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含糊,不推诿。
陈庭长的意思,我也明白——经济损失赔偿要到位,法院的判决不要改变,陈永康就不要再投诉法官洪德琨啦。陈庭长说:“洪德琨已经打报告提出辞职,声称他法官干不了,我同意他辞职了。小洪目前已经不在这里工作了。”陈永康说:“我没做错什么,法院动用警车和手铐把我抓去,店面贴封条,强迫企业搬迁,冻结15万元银行存款,我生意做不起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巨大”。
他说:你陈永康反映的,有的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官判错了,谁都会,我陈朝阳有时也会做错事的。法官的判决错误不会是有意要害人的,这一点你要理解。纪委已经说了,法官洪德琨没有违纪。各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也是会的,适用法律不够准确也是有的。这些是工作上的事情。法官判决错误,是不会受处分的。他还说:今天下午,我与章毅法官一起到同安法院,提出我们的建议。
陈永康感谢厦门市政协,感谢政协对社会底层老百姓的关心。2013年,陈永康(诉讼代理人)到厦门中级法院信访接待中心向陈朝阳庭长、刘宁副庭长反映过情况;2015年初,在厦门市委统一安排的政法系统领导接访日,陈永康向厦门中院李副院长反映法官洪德琨违法办案的情况,李副院长耐心地倾听陈永康的陈述并当场表示“会督办”,这让陈永康看到希望。除此之外,过去的三年中,没有机会当面向法院的领导反映情况,数十次信访和投诉确实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回复。在同安区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陈永康两次去信访,都没能见到院长。代替院长接访的工作人员,对陈永康反映的情况所作出的解释,真的没什么用,浪费时间。陈永康324日受陈朝阳庭长的主动接访,真的很感谢厦门市政协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陈永康与阳翟三组的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不公案例。李强、王辛、洪德琨等法官有法不依、违法办案是很明显的。这起案件,也暴露出在少数法官中办案不公的毛病依然十分严重。老百姓期盼厦门市政协对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继续发挥作用。
陈永康对陈朝阳庭长表示,目前陈永康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如何讨回公道,至于经济赔偿还是次要的。见面结束时,陈永康向陈庭长递交一份《陈永康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全院长的再审申请书》,陈庭长客气的说:“带回去学习学习”。2016年3月25日下午,在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案件中,陈永康正式递交一份《再审申请书》。该《再审申请书》附有100份法律文书(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检察院的决定书),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查阅。
借此机会,陈永康请求厦门市政协督促法院依法办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错案必改;请求厦门市政协进行监督,如果陈永康合理合法则法院应当再审。陈永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困难是暂时的,总有一天会推翻原判决。假如法院坚持错案不改,那么,陈永康只能一步一步地上访,直至最高层。
陈永康
2016年3月26日
附件:再审申请书(附带100份证据文件)。
邮编:361000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
厦门市政协
      主席收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瞒证据,隐瞒事实,同安的法官办糊涂案
——陈永康给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廖惠敏的投诉信
【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电话:15080328969。
信访提到的单位与个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陈妙容。
信访案件的案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
信访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法官依法秉公办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廖惠敏:
在(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中,法官陈妙容隐瞒了119份证据,隐瞒了诸多事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和第七十九条等多项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官陈妙容回避矛盾,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一方面有法不依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无法可依得到小组的大多数人签名同意,小组长能代表小组起诉、反诉和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未能履行审判长的法定职责向上级反映陈永康土地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确实有错,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作出了不公正、不负责任的裁判。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堤坝。敬请廖惠敏院长在百忙中花一点时间,看一看陈永康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也看一看(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又看一看陈永康递交的119份证据文件、《起诉状》及四次增加诉讼请求的材料等,了解廖惠敏院长手下的审判人员是如何办案的。
看一看在裁判文书中被法官陈妙容隐瞒的119份证据文件,廖惠敏院长您会发现,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一百份法律文书(全国各地99家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裁判文书就知道。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一类型(以小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李强、王辛和陈妙容等法官却反其道而行之。同案不同判,同安法院与众不同,廖惠敏院长您知道吗?
陈永康向同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该控告书载明:“证据材料:1、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居民的证明书;2、诉讼第三人原小组长陈文填在法庭上的证言;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请问法官陈妙容:为何在(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行写道“陈永康、洪菜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军民伪造证据”?陈军民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的记载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那么,陈军民向法院提供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不是伪造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陈永康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些,难道法官陈妙容不懂吗?
请教廖惠敏院长:如上所述,原告陈永康已经向法院递交3份相关的证据(即证明书、证言和判决书),法官陈妙容硬是说“陈永康、洪菜盆未能提供证据”。那么,法官陈妙容的这种行为是“指马为鹿”,还是“睁开眼睛说瞎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在陈永康案件中同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李强、王辛和陈妙容等人坚决不按照其规定办案,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廖惠敏院长您知道吗?
期盼廖惠敏院长加强对陈妙容等人的群众路线教育,督促法官秉公办案,让诉讼当事人在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永康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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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判决书就知道__厦门小鱼网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厦门网
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厦门网 -
《民事裁定书》说反话,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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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康投诉信的贴文与网址(2016-05-15)——厦门小鱼网
省市区三级法院的法官违法办案,审判监督程序形同虚设- -厦门网
陈永康给厦门市政协的感谢信-海峡社区-厦门网
陈永康给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投诉信(4)--厦门网
少数法官办案不公的毛病依然十分严重,其背后真实原因有待纪检部门深入调查——厦门小鱼网
厦门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判决书就知道!- -厦门网
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  - 同安生活网
《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厦门网

福建省高院《裁定书》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福州便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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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瞒证据,隐瞒事实,同安的法官办糊涂案
——陈永康给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廖惠敏的投诉信
【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电话:15080328969。
信访提到的单位与个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陈妙容。
信访案件的案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
信访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法官依法秉公办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廖惠敏:
      在(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中,法官陈妙容隐瞒了119份证据,隐瞒了诸多事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和第七十九条等多项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官陈妙容回避矛盾,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一方面有法不依(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无法可依(得到小组的大多数人签名同意,小组长能代表小组起诉、反诉和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未能履行审判长的法定职责(向上级反映陈永康土地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确实有错,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作出了不公正、不负责任的裁判。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堤坝。敬请廖惠敏院长在百忙中花一点时间,看一看陈永康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也看一看(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又看一看陈永康递交的119份证据文件、《起诉状》及四次增加诉讼请求的材料等,了解廖惠敏院长手下的审判人员是如何办案的。
      看一看在裁判文书中被法官陈妙容隐瞒的119份证据文件,廖惠敏院长您会发现,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一百份法律文书(全国各地99家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裁判文书就知道。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一类型(以小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李强、王辛和陈妙容等法官却反其道而行之。同案不同判,同安法院与众不同,廖惠敏院长您知道吗?
陈永康向同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该控告书载明:“证据材料:1、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居民的证明书;2、诉讼第三人原小组长陈文填在法庭上的证言;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请问法官陈妙容:为何在(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行写道“陈永康、洪菜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军民伪造证据”?陈军民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的记载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那么,陈军民向法院提供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不是伪造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陈永康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些,难道法官陈妙容不懂吗?
请教廖惠敏院长:如上所述,原告陈永康已经向法院递交3份相关的证据(即证明书、证言和判决书),法官陈妙容硬是说“陈永康、洪菜盆未能提供证据”。那么,法官陈妙容的这种行为是“指马为鹿”,还是“睁开眼睛说瞎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在陈永康案件中同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李强、王辛和陈妙容等人坚决不按照其规定办案,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廖惠敏院长您知道吗?
        期盼廖惠敏院长加强对陈妙容等人的群众路线教育,督促法官秉公办案,让诉讼当事人在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永康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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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判决书就知道__厦门小鱼网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人:陈永康,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15080328969。
信访提到的单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
信访案件的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3)厦民终字第58号、(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4)闽民申字第221号、(2013)厦民终字第64号、(2014)同民初字第1341号;(2015)闽民申字第2560号、(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2013)同民初字第3794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
信访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督促法官依法秉公办案。

同案不同判,必有错案在,250案例让你看
陈永康与阳翟村第三小组分别于1999年、2004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与《协议书》,有偿使用本小组的土地,兴办企业。2012年小组长陈瑞春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土地腾空返还。本来,因为事先没有召开小组成员会议,起诉前没有得到小组集体授权,起诉时未提交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证据,小组长陈瑞春以小组名义起诉并不具备立案条件,所以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然而,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作出“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的一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裁判文书就知道。陈永康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出二百五十份裁判文书。这二百五十份裁判文书体现全国各地250家人民法院针对“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的同一类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这二百五十份裁判文书证明:法官针对陈永康与阳翟村第三小组土地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在此,列出这二百五十份裁判文书的案号与网址(附后),供大家查阅。举示典型案例,请法院院长看一看。
(一)
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审理过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3年1月1日, 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14年7月7日,叶文铨以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没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起诉资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详细请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请电脑上网,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0b60632-5919-4d20-87fc-6b51ffb2c3ee
同样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同样是“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主张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同样是“没有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起诉资格”,同样是福建省同安区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法院院长知道吗?
比对被告陈永康的案件与被告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的案件之裁判文书,如此“同案不同判”,同安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何解释?
同案不同判,必有错案在。诉讼当事人期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错案必改”。
(二)
针对“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 的同一类型的案件,福建省各地人民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呢?请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阅以下裁判文书:
1、《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02民初2831号
请电脑上网,点击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b2b8d4a-1388-4bd9-af53-c3e8635b7ec5
2、《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322民初35号
请点击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list/list/?sorttype=1&conditions=searchWord+%EF%BC%882016%EF%BC%89%E9%97%BD0322%E6%B0%91%E5%88%9D35%E5%8F%B7+AH++%E6%A1%88%E5%8F%B7:%EF%BC%882016%EF%BC%89%E9%97%BD0322%E6%B0%91%E5%88%9D35%E5%8F%B7
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莆行终字第97号
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8f57f7c-053f-429f-a6c8-c7f43821a129
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南行初字第13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bb8cc39-7229-42a1-9b08-b364b97eb5b1
5、《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永民初字第1478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197fc1d-6d6d-47d2-8722-cfb60e39512b
6、《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南民初字第4634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7bc1c51-7263-4589-b249-c1c085dfcaa6
7、《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涵行初字第51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c37687d-9bb3-4f91-b676-0853d2280d48
8、《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仙民初字第6221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978357e-84e0-40ab-b1e2-8289b49a0ceb
(三)
针对“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 的同一类型的案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请您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阅二百五十份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二百五十份裁判文书的名称与案号见附件3。
了解更多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阅读陈永康的投诉信。或点击以下网址:
厦门法官公道不公道,比对判决书就知道_ _厦门小鱼网
http://bbs.xmfish.com/read-htm-tid-13063436.html
厦门法官办案不公,陈永康投诉数十次,请告知“办结”的情况 - - 同安生活网
http://www.365ta.com/thread-276180-1-1.html
隐瞒证据,隐瞒事实,同安的法官办糊涂案 - 搜狐社区
http://club.fj.sohu.com/xiamen/thread/4an95gy9s1t/p1
致信中央巡视组组长,期望法官能秉公办案- -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5144319-2-1.html
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 -厦门网
http://bbs.xmnn.cn/thread-4675016-1-1.html
租地办厂没违法,胡审乱判我不服 - - 福建论坛
http://bbs.66163.com/thread-10096292-1-1.html
陈永康投诉信的贴文与网址(2016-05-15)_厦门小鱼网
http://bbs.xmfish.com/read-htm-tid-12889323.html
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_360搜索
https://www.so.com/s?q=%E5%8E%A6%E9%97%A8%E9%99%88%E6%B0%B8%E5%BA%B7%E5%9C%9F%E5%9C%B0%E5%90%88%E5%90%8C%E6%A1%88%E4%BB%B6&src=srp&fr=360sou_newhome&psid=1b2a0bd2752d2aaedbd22129fb15cc30
信访人:陈永康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
3、二百五十份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名称与案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2015)厦民终字第1563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叶文铨,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允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福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洋四组)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洋四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立即解除双方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大宏公司立即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原状;三、大宏公司赔偿西洋四组的经济损失,按租金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计至实际归还土地之日止,暂估10299元(8.583亩×800元/亩.年×1.5年)。
原审裁定查明,西洋四组共计户数79户,人口246人。2013年1月5日,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关于西洋四组分为两个小组的申请报告,会议记录如下:鉴于部分村民强烈要求,向西洋村委会提交分组申请报告,经村两委讨论研究分组,具体工作解决如下:一是村委会协助建立一个新的账号;二是关于本小组分组事项,均由该小组召开户主会,自行协商解决。经西洋四组召开户主会,西洋四组自行拆分为两个小组即四组1、四组2,并由叶文铨作为四组1的小组长,叶昌作为四组2的小组长。四组1有30户户主、四组2有69户户主出具声明,声明大宏公司并不存在丈量不公、钱无到位的现象;西洋四组有54户户主声明就西洋四组起诉大宏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未曾组织召开户主会,大宏公司租用西洋四组村民的土地,相关权利人均确认无疑并收取租金。2014年7月7日,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叶文铨并提交西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叶文铨为西洋四组的小组长,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原审法院告知叶文铨作为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原审法院告知后,叶文铨提交有34户户主签名的签名单,同意叶文铨作为小组长起诉大宏公司,上述34户户主并没有四组2相关户主的签名。
原审裁定查明上述事实,有西洋四组举示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签名单,大宏公司举示的西洋村两委会记录、户主情况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原审裁定认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西洋四组经村民召开户主会自行决定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叶文铨提供的关于其系西洋四组组长的证明落款时间在小组拆分之前,故叶文铨在起诉时是否是西洋四组组长,能否以小组长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证据并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西洋四组共有户数79户,仅有叶文铨等34户同意起诉大宏公司,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起诉资格,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洋四组的起诉。
宣判后,西洋四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西洋四组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叶文铨是西洋四组小组长,完全有资格以小组长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叶文铨于2012年民选的小组长,任期3年。至于四组拆分未四组1和四组2,只是部分村民提出拆分申请,并未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也就是拆分行为未成就。原审裁定认定叶文铨并非小组长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起诉不符合村民小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是错误的。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指”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原审法院查明西洋小组共有79户,只要27户表决通过即符合程序合法,上诉人现已通过34户同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合法的。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大宏公司答辩称,一、大宏公司向西洋四组村民承租的土地均已付清租金,只有村民旱地之间的路、水沟、空杂地补差约2亩左右租金未付,西洋四组已同意大宏公司事后支付。大宏公司向村民承租案涉的土地后,已经改造作为大宏公司汽车培训场的一部分,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以大宏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土地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因西洋四组内部不和,该小组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四组1由叶文铨担任小组长,故其不能代表西洋四组提起诉讼。三、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起诉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恢复土地原状并未征得小组多数村民的同意,叶文铨在原审第一次庭审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以欺骗的手段让部分村民签名或伪造签名,也未统计具体的参会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约定程序的要求。因此,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原审裁定查明,西洋四组经村民召开户主会自行决定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叶文铨任四组1小组长。而叶文铨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起诉时仍系西洋四组组长。且叶文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阳
审 判 员 胡林蓉
审 判 员 柯艳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彭丽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百五十份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名称与案号
(2007年至2012年)
1、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赣中立终字第88号;
2、        衡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山行初字第2号;
3、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559号;
4、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常行终字第49号;
5、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岩行终字第70号书;
6、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09号;
7、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道法行初字第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凤民初字第127号;
9、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331号;
10、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宛民初字第1437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
1、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54号;
2、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定民重字第23号;
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219号;
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港民初字第0701号;
5、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古民初字第188-1号;
6、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19号;
7、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华民初字第1245号;
8、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192号;
9、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乐民初字第1359号;
10、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茂化法民二字第203号;

11、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12、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62-1号;
1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14号;
1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内行终字第3号;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793号;
16、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夏民初字第1867号;
17、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仙民初字第6221号;
18、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信行终字第50号;
19、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驿民初字第2284号;
20、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96号;

21、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9号;
22、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沅行林初字第11号;
23、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9号;
(2014年)
2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626号;
25、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38号;
26、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崇民初字第454号;
27、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东民初字第1104号;
28、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939号;
29、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62号;
30、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3023 号;

31、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凤民初字第354号;
32、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扶民初字第886号;
3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抚立终字第44号;
3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固民初字第1923号;
35、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涵行初字第51号;
36、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2270号;
37、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侯民初字第1262号;
38、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葫民终字第01152号;
39、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户民初字第02991号;
40、潢川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潢行初字第22号;

4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吉行终字第23号;
42、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吉民初字第19号;
4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绩民一初字第00224号;
4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28号;
45、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
46、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昆民申字第137号;
47、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凌民一初字第262号
48、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341号;
49、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197号;
50、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漯行终字第28号;

51、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60号;
52、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茂化法民二字第245号,
5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0号;
5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64号;
55、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南民初字第4634号;
56、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终字第148号;
57、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425号;
58、连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59、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榕行终字第127号;
60、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商二民终字第398号;

61、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上行初字第114号;
62、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上民初字第20号;
6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733号;
6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879号;
65、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四行初字第4号;
66、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南法行初字第1号;
67、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521号;
6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2号;
69、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万行初字第25号;
70、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夏民初字第376号;

71、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修行初字第11号;
72、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修行初字第12号;
7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岩民终字第1069号;
7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1号;
75、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
76、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
77、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
78、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702号;
7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3986号;
80、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永民初字第1478号;

81、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雨法行初字第58号,
8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玉红民一初字第208号;
8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沅民林初字第3号;
8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10号;
85、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228号;
86、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浙绍行受终字第4号;
87、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
88、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92号;
89、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12号;
90、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州民裁字第6号;

91、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州民裁字第25号;
92、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行裁定书,(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02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
9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611号;
9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19号;
95、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83号;
95、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84号;
97、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90号;
98、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5号;
99、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福环保民初字第1号;
100、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5号;

101、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抚东民初字第00179号;
102、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巩民初字第2454号;
10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2号
10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3号;
105、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4号;
106、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11号;
107、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342号;
108、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455号;
109、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葫民终字第00570号;
110、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21号;

111、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72号;
112、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30号;
11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吉行初字第7号;
11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67号;
115、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初字第163号;
116、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50号;
117、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柳民中初字第524号;
118、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柳民中初字第568号;
119、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120、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2号;

121、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3号;
122、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撤初字第00001;
12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0065号;
12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1018号;
125、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53号;
126、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29号;
127、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41号;
128、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89号;
129、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90号;
130、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73号;

131、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泌民重初字第00029号;
13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1996号;
13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南行初字第13号;
13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莆行终字第97号;
13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20号;
13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38号;
13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39号;
13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68号;
139、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钦立民终字第9号;
140、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842号;

14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榕行初字第49号;
14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
14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上民初字第391号;
14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上民初字第1022号;
145、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号;
146、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
147、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11号;
148、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149、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02号;
15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18号;

15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020号;
15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725号;
15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259号;
15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宛民初字第3402号;
15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皖行终字第00289号;
156、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42号;
157、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43号;
158、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44号;
159、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45号;
160、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868号;

161、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44号;
162、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新行初字第18号;
16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31号;
16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2号;
165、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49号;
166、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68号;
167、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76号;
168、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79号;
169、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宜中行初字第6号;
170、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宜中行终字第10号;

171、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829号;
17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023号;
17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虞民初字第1605号;
17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雨行初字第00208号;
17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95号;
176、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6号;
177、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7号;
178、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8号;
179、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48号;
180、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民不字〔2014〕8号;

181、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7号;
182、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80号;
18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
18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72号;
185、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号;
186、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187、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7号;
188、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0号;
189、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1号;
190、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2号;

191、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3号;
19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822号;
19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52号;
194、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54号;
195、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正民初字第2053号之一;
196、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周行初字第52号;
197、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周行初字第56号;
198、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周行初字第57号;
199、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驻行终字第2号;
200、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驻行终字第214号;

201、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31号;
202、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43号;

20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21号;
20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60号;
205、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47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
206、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733民初100号;
207、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0327民初60号;
208、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1223民初235号;
209、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1223民初274号;
210、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7民终1049号;

211、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821民初2301号;
21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14民终1581号;
21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鲁0283行初37号;
21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7民终994号;
215、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民终374号;
216、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322民初35号;
217、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02民初2831号;
218、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2630民初157号;
21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琼行终142号;
220、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琼行终143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22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琼行终144号;
222、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6民终884号;
22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328民初284号;
22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481民初4618号;
225、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524民初76号;
226、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724民初292号之一;
227、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726民初383号;
228、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726民初616-2号;
229、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9民终646号;
230、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8民终237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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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可以查阅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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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1.35em](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写道:

    叶文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写道:

    陈永康上诉称,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阳翟社区三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主体不适格。但根据阳翟社区三组提供的诸多证据,可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大多数村民均同意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阳翟社区三组起诉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事后提交的请愿书、会议记录均能证明该事实。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官司“同院同案不同判”,请问平民百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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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
tacyk207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6/10/26 10:36:32    跟帖回复:

335

[size=1.35em]    免去洪德琨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16-09-01 08:07 来源:厦门日报  我有话说

    任命洪志坚、李子青、廖惠敏(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李桦(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朝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职务。

    任命颜映红(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任命江伟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叶炳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黄冬阳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友国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新平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蔡泽寰、赖华平、洪德琨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信息来源: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_滚动读报_地方频道_光明网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6-09/01/content_115797015.htm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号:Q20161024-0755;标题:官司“同院同案不同判”,234份裁定书请您看一看(给李伟.png 编号:Q20161026-0760;标题:“同院同案不同判”,平民百姓怎么办?.png 编号:Q20161027-0764;标题:“同院同案不同判”,平民百姓怎么办?(给中共同安区政法.png 编号:Q20161028-0768;标题:请求厦门市人大及时处理陈永康的29份信访件.png

发表于 2017-8-1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行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
代表人连科伟,该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黄天华,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该小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景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林兴禄,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泓彪,男,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6875750-1。
法定代表人马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钦从,男,漳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辉,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玉珠,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
法定代表人连国煊,主任。
上诉人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因诉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但在诉讼中仅提*供于2015年11月27日形成的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以证明针对本案起诉该村民小组已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原审法院向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核查,该村民小组截止2016年9月19日户籍总户数为29户,其提*供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体现到会人数共计22人,其中王永标、王林灶、黄坤军非该村民小组的户主成员,其中范文彬与王水菊、连炳荣与连科伟、黄天荣与黄宏煌属同一户,即实际到会只有16户的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提交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显示,并未达到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本案不符合以村民小组提起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漳平市新桥镇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
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2、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3、即使需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上诉人也已经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上诉人认为本案村民小组会议出席的户应当以1981年时的14户为计算依据,之后衍生的后代均属14户的成员,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会议的出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使按现有的户作为计算依据,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的户籍并不是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仍因结合其他因素考虑,即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户数为28户,其中含王永标、王林灶,不含宋祥尧、宋祥发,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会议出席20户。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但上诉人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未达到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不符合村民小组提起诉讼的条件。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黄玉珠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上诉人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可以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但上诉人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提*供了2015年11月27日形成的城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以证明其已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经审查,该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记载“应到28户、实到20户”,但根据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出具该村民小组户籍资料,可以认定参加此次村民小组会议20户代表中的王永标、王林灶、黄坤军的户籍不在该村民小组,不属于该小组村民的户主成员,以及黄天荣与黄宏煌属同一户,即实际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只有16户代表,未达到该村民小组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因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锦斌
代理审判员  张 挺
代理审判员  韩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喜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发表于 2017-8-1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永康,男,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恩典,男,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
代表人陈军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卜祥伟、康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文填,男,住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陈永康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下称阳翟三组)、原审第三人陈文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永康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阳翟三组依法返还陈永康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139230元及利息76437.27元,并赔偿因《协议书》无效而给陈永康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86335.67元。
阳翟三组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陈永康赔偿阳翟三组经济损失2075000元。
原审判决查明,2004年8月1日,甲方“同安区阳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乙方“同安区阳翟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陈永康”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根据本组村民陈永康提交的需求,经组委研究并通过召开户主会议决定把组属双关潭池塘土地一次性处理给乙方使用,并与乙方协商处理,达成有关事宜如下:一、池塘座落(双关潭):位于本组同丙公路东侧,东至本小组机动地、西至陈永康租用地、南至本小组机动地及六组村民陈新历租用地、北至组的石灰池及空杂地。二、池塘土地实面积:1.989亩……三、池塘土地补偿费:每亩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1.989亩,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正(139230元)。四、乙方应自行建造排水沟,使本小组的排水畅通,道路设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发生的后果自负。五、乙方需在该地块基建时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自负。六、如遇国家政府确需征用该块土地时土地款及地上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代表处陈文填有签字及加盖手印。合同签订后,阳翟三组依约将土地交付陈永康,陈永康亦按照约定缴纳了139230元款项。陈永康使用该土地至今。
原审判决同时查明,阳翟三组曾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阳翟三组与陈永康于2004年8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陈永康将址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同丙公路的1.989亩双关池潭土地腾空返还给阳翟三组。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协议书》系双方就讼争地块买卖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签订协议的实质是转让集体土地。而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改变必须经国家征收始得有效,否则不能依法转让。该《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阳翟三组与陈永康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并据此判决:一、阳翟三组与陈永康于2004年8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陈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址在阳翟三组同丙公路的1.989亩双关池潭土地腾空返还给阳翟三组。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永康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永康为证明其损失向原审法院举示其手写的损失统计表一份,上面包含砌挡路墙石立方、土立方、水泥钢结构房屋、房屋地基、铁皮屋、木瓜、番石榴、龙眼树等地上物合计1526335.67元。并主张2004年支付给阳翟三组的139230元,经过近十年,考虑到人民币贬值、物价与工价上涨,该部分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为56万元。综上陈永康认为其损失合计为2086335.67元。阳翟三组亦认为其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下:1、土地占用费99450元,计算公式为1.989亩×10年×5000元/年亩=99450元。2、陈永康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店面10间,其对外出租收益暂计为2075000元。为确定损失,陈永康向原审法院申请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对其在讼争土地地面建筑物的价值、地下填充物的价值、地面植物的价值、合同款的本金、利息及贬值进行评估,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按规定缴交相应的评估费用,导致评估程序无法进行。阳翟三组亦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永康占用土地的土地占用费及占用土地建店面出租的租金收益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向原审法院复函无法找到合适的评估案例及评估方法,阳翟三组明确向原审法院表示不再申请评估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问题、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问题。一、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永康与阳翟三组签订的《协议书》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基于该《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即陈永康应当将《协议书》项下的1.989亩土地返还阳翟三组,而同时阳翟三组应当将陈永康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139230元返还陈永康,(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判决陈永康将址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同丙公路的1.989亩双关池潭土地腾空返还给阳翟三组,故本案中陈永康要求返还土地补偿费用13923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陈永康主张的利息部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阳翟三组和陈永康均明知《协议书》项下的1.989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然以“一次性处理”的方式进行协议转让,导致该《协议书》被法院确认无效,阳翟三组及陈永康主观上均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关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陈永康仅举示了手写的损失统计表,且阳翟三组对所谓的损失统计均不予认可。而阳翟三组对土地占用费及所谓的租金损失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双方均放弃申请鉴定机构对各自主张的相应损失进行评估,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双方主张的损失部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土地补偿费用139230元返还陈永康;二、驳回陈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490.69元,由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负担3085.20元,陈永康负担20405.59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4195.60元,由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负担。
宣判后,陈永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永康上诉称,一、陈永康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和法律程序。其提起诉讼是按原审法院的指示办事的。如其未承诺起诉或者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前起诉,就会被司法拘留十五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起诉,如果不起诉则拘留,没有法律依据。在原审庭审中,陈永康口述并以代理词多次作了陈述,原审判决对此无任何表示,事实不清。二、原审驳回陈永康的其它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陈永康未按时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没有进行,有其客观原因: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仓促起诉,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思想准备和资金准备;法院以查封店面、司法拘留、冻结银行存款等手段强迫陈永康搬迁,使其生意大受影响,经济十分困难,故没有能力按时支付评估所需的费用。以评估的方式确定因合同无效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不是法院调查取证的唯一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陈永康对土地开发有过投资,填入大量沙土才变池塘为平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依法也有必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本案中,法院以陈永康举证不能为由,不考虑实际情况与客观原因,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无视因此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三、阳翟三组占有池塘填充物是不当得利,其依法应该返还。讼争地块是建设用地,早在1998年就被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2004年规划为“村庄改造用地”,后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陈永康往池塘填入沙土和石头没有违法。不管任何人使用该地搞建设,同样是要填平池塘的。阳翟三组无偿占有陈永康填入池塘的沙土、石头及人力投资,属不当得利。四、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法院应该依法免交陈永康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案诉讼费是可以减免的。五、原审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对陈永康针对阳翟三组反诉的再反诉没有任何表示,遗漏了陈永康在反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陈永康上诉请求:1、阳翟三组将土地补偿费用139230元返还给陈永康;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3、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判令阳翟三组赔偿陈永康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包括地下填充物327621元、地面植物13800元和地面建筑物等;4、免交陈永康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5.5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阳翟三组负担。二审中,陈永康补充上诉意见称,在其与阳翟三组的土地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小组长陈军民先后多次向省、市、区三级法院提交不同版本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但阳翟三组未曾召开小组居民会议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陈文填的证言以及小组36人签名的书面证明均可证明。“小组居民会议记录”纯属伪造,陈军民多次伪造证据并提交给法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请求追究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阳翟三组答辩称,关于土地补偿费用返还问题,阳翟三组未提起上诉,会根据判决履行义务。陈永康关于补偿其池塘填充物等上诉请求,超出其原审诉求,其在二审提出来,应予驳回。陈永康上诉请求及所列事实与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证明书》无法支持其主张,其诉求应予驳回。阳翟三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陈文填述称,其虽是《协议书》的签署者,但当时其担任阳翟三组小组长职务,签署《协议书》是履行小组长职责,《协议书》的内容有经过召开阳翟三组全体户主会议讨论,并在绝大多数户主同意通过后授权其签署的。签署完《协议书》之后,其就将陈永康缴纳的土地款分发给了村民。其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与本案无涉,不应当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将陈文填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将其列为第三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陈永康在其上诉状提及的异议之外,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陈永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规划图两张,拟证明讼争土地并非农用地,而是建设用地,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陈永康填平池塘并没有违法,在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依法返还其所花费的金钱;2、厦门市同安区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拟证明池塘是陈永康所填。阳翟三组质证认为,陈永康提交上述证据已超出举证期限,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规划图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证明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陈文填对陈永康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陈永康还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对地面建筑物的价值、地下填充物的价值、地面植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阳翟三组认为陈永康在二审中提出评估申请违反程序,且其制作的清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同意进行评估。陈文填对陈永康的评估申请没有意见。
阳翟三组向本院提交了厦门市同安区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阳翟三组提出反诉时有127户,陈军民以小组名义提起反诉经过村民集体表决同意。陈永康质证认为,该证据非新的证据;决议应开会形成,但阳翟三组从未根据法律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陈文填未发表质证意见,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新的证据。
就陈永康上诉状所称的其系受迫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本院依法对陈永康进行了询问。陈永康述称,原审法院要求陈永康限期提起诉讼,否则要对其司法拘留15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陈永康已按要求起诉,则其无需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未支持陈永康填平池塘的费用,其只能继续诉讼,其就该问题提起上诉,就是希望二审能减免诉讼费用。
另查明,阳翟三组在原审中提交了一份有96个村民签字同意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该决议决定由小组长陈军民代表小组处理与陈永康等人之间所有的法律纠纷,包括提起诉讼(反诉)、上诉、应诉等所有诉讼活动并行使诉讼权利。阳翟三组陈述称,该决议是先召集十几个人开会,说明情况后分头找其他村民签字,未召集全部小组的人开会。陈永康在原审中亦提交了一份有36个村民签字证明的《证明书》,该证明载明阳翟三组未召开居民(村民)小组会议,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之间打官司的事情。陈永康陈述称,《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村民中,陈昌渡、张瑞萍等人亦在《证明书》中签字;陈军民是拿着会议决议一户一户签出来的,且召集开会的是嫉妒陈永康的人;阳翟三组从未开会讨论过与陈永康诉讼的事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陈永康主XX翟三组应赔偿其池塘填充物、地面植物及地面建筑物等损失,但对其所主张的损失金额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阳翟三组亦不予认可,故原审以陈永康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相关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永康在原审中已就地面建筑物价值等申请评估,原审法院亦已启动评估程序,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但相关评估程序因陈永康未缴纳评估费等原因而无法进行。现陈永康在二审中以相同理由提出评估申请,缺乏依据,且阳翟三组不同意其评估申请,故本院对其评估申请不予准许。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可就反诉提出再反诉,陈永康关于原审未对其就阳翟三组的反诉提出的再反诉作出处理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军民是否有权以阳翟三组名义提起反诉的问题。综合双方提交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证明书》等证据及双方关于决议形成过程的陈述,可以认定阳翟三组大多数村民同意小组长陈军民代表阳翟三组以提起反诉、应诉等方式处理与陈永康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陈永康对此虽提出异议,认为陈军民多次伪造证据,其起诉未得到授权,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陈永康上诉称其系受迫提起本案诉讼,因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陈永康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陈永康申请减免,其可向原审法院另行提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21元,由上诉人陈永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洪德琨
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
代理审判员  章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潘婉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上诉人陈永康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原审第三人陈文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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