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乞丐 才能有效遏止更多职业乞丐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行为
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乞丐的唯一方法,就是切实保障所有弱势特困群体的生存权,才能有效惩治或遏止更多职业乞丐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行为,并能切实
有效免除女孩不给钱就被摸大腿的尴尬事儿。
在看题为“女孩不给钱被摸大腿 地铁乞丐咋整治”之前,其实,我在当鸣冤乞丐多年以来,先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一直反复说过,只有在能切实保障所有弱势特困群体的生存权,才能有效惩治或遏止更多职业乞丐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行为。
作为人类国家管理者,必须要能理清人类形成各种乞丐的成因和破解之道。
首先,其实需要肯定的是:人,谁能愿意成为无二穷低人多等又被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不断清理撵来撵去的乞丐。至于更多职业乞丐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行为,不但确实是消费了公众的善意,而且更是钻了人类国家管理不善的空子。当然,也是社会风气不正的一种歪风邪气和本末倒置。
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一下,有谁愿意成为被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不断清理撵来撵去的乞丐呢?有几个职业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的高消费乞丐,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呢?其实,长期每天混迹于街头丶地铁丶车站丶码头丶机场丶寺庙丶旅游景区丶各级党政司法办公地等地方的,恰恰多数都是些确实需要但又得不到帮助丶还要被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不断清理撵来撵去的乞丐。相反也正是这些乞讨所得难以糊口的乞丐,才是既令人们最讨厌的乞丐,又是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最头痛的乞丐。其实,那些职业性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的高消费乞丐,恰恰不在上述之地方行乞,因为这些多数人的行乞之地,都在一般普通特别是低等乞丐去不了的各种高消费场所。
当然,在这些既令人们最讨厌又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最头痛的乞丐中,也混迹了一些中等偏下的乞丐。也正是这些中等偏下的乞丐,抢夺了这些确实需要得到帮助的乞丐的善款资源。
其实,我过去在当鸣冤乞丐时,曾经见证过不少鸣冤乞丐,凡是其当地党政司法解决了其合理诉求或者是解决了其返乡后的吃住生产等实际具体问题的,都自愿返乡不再鸣冤乞讨了。当然,也有或因未能得到适当适时提高生活救济标准或因政府不执行息诉息访协议而又再出来当鸣冤乞丐的,但是只要当地党政司法,给予了重新解决后,又都自愿返乡不再继续当鸣冤乞丏了。
这也是我长期呼吁党中央,应责成各地基层地党政司法机关,应将因各种小诉求而长期滞留在省城和京城的重病残等新旧上访人员接回,切实解决合理诉求或者是解决返乡后的吃住生产等实际具体问题的原因。
综上所述:为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优化国家形象和城市管理。为此,建议如下:
一丶对于确实无法自力生活来源的重病残人员,重建鉴定标准和重新鉴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当适时提高生活救济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者则不保。
二丶对于一些确实不符合重病残救济保障的人员,应该从重病残救济保障人员名单中去除,将一些确实符合重病残救济保障条件未纳入的人员,必须纳入救济保障,必须根除鸡脚杆剐油的问题。
三丶必须对符合重病残救济保障的人员,建立全国可共查共享的严格信息档案。凡是发现同一人重新走上乞讨路的,应首先查一下其在当地所享受的重病残救济保障待遇,是否切实即时到位。凡是发现因未能切实即时到位而促使其重新走上乞讨路的,必须严格动用刑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发现因未能得到适当适时提高生活救济标准或因政府不执行息诉息访协议而促使其再出来走上乞讨路或再当鸣冤乞丐的,也必须要严格动用刑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发现确在切实即时得到了相应待遇的同时,又自动重新走上乞讨路或再当鸣冤乞丐的,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必须暂停发放其相应的救济保障待遇,直至其返乡后才能恢复发放,但停发期间的不再补发。
四丶对于自身和家庭遇到确实不能承受的大灾大难时,政府民政应该必须给予相应必要的救济。
我的上述建议:既是基于有些人在事实和医学上,只是有点轻伤或轻微的皮外伤或小病小痛,却得到了一二级残疾人待遇或重大疾病待遇,而有些人确实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而却得不到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也是基于有些人在医学上,既有医疗价值且手术也很成功,但终因后续费用跟不上,既得不到政府民政的相应救济,也得不到社会的任何帮助,而终于只能死亡。这也是近年来,我长期反复呼吁应有条件的逐步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原因!
我认为只能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形成乞丐的因素,既不能杜绝乞丐,更不能打击乞丐!
当然,对于职业性坑蒙拐骗博取同情的各种丑恶行为的乞丐,也应该必须建立全国可共查共享的严格的诚信信息档案,以便于有效遏止其职业性行为。
建议当否,仅供参考。
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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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