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佛山检察官洗桑拿警方滥用刑罚拘网友羞辱了谁?
文/周禄宝
2011年2月17日上午9时06分,佛山“天天新”网站上出现一个题为《禅城区检察官桑拿场风流今晚抓明天放,一点事都没有》的网帖。大致内容为:“春节后,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在桑拿场所接受我姐妹的一条龙服务,一丝不挂地被祖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但是第二天他俩居然又悠闲地开着车在街上闲逛了,一点事都没有。”该网帖系佛山当地知名网友“秦时明月”转载。下班后“秦时明月”便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其陕西老家收到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凤凰网)
禅城警方对网友“秦时明月”实施抓捕的理由是其发表一则反映检察官洗桑拿“丑闻”的不实网帖,涉嫌诬告陷害罪。《禅城区检察官桑拿场风流今晚抓明天放,一点事都没有》一帖,不论真实或是虚假传言,首先说明当地派出所涉嫌徇私枉法、检察院两名检察官涉嫌洗桑拿等“丑闻”。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下属当事祖庙派出所作为该“丑闻”事件的直接侦查机关,没有出面澄清所谓的“谣言”,而是受某种“阴霾”权力的挤眉弄眼,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转帖网友“秦时明月”实施了刑事拘留,后改为“行政拘留10日”。南方都市报消息称:“律师认为,网帖所涉的禅城祖庙派出所担任了本案的侦查机关,若涉嫌犯罪需呈请批捕,网帖所涉的禅城区检察院又将担任审查机关甚至公诉机关。这里的利益关系无需赘言,根本不要等当事人申请回避,办案机关自己就应主动回避。”然而,有关机关却在该案中充当了愚弄公众的跳梁小丑,全权置法律与党性原则与不顾,公然侮辱群众智商,为和谐社会不稳定因素推波助澜为所欲为。
从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佛山警方所属祖庙派出所为何能在广东省汪洋书记构建和谐社会下大力抓“打黑”的风口浪尖上,折腾出如此荒谬的闹剧?笔者周禄宝认为,这与广东省公安厅依法执政依法监督全心全意保平安某发展的战略思想背道而驰有关。早在一年前的9月26日,广东省公安厅下属某局警方着便衣,将天涯社区知名网友“天涯药剂师”带走并刑拘,理由是“天涯药剂师”发表于天涯文学的《在东莞》内容涉及一些东莞“失足业”场所。无独有偶,一年之后,佛山警方再将刑拘知名网友的闹剧掀向了新的台阶,无疑为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汪洋书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宏图再次涂抹了一层阴暗的霾气。新浪微博网友“杨律师在广州”认为:“并无证据证实被刑拘网友‘秦时明月’故意传谣,此案公安有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赔偿而故意以治安拘留构陷嫌疑。笔者周禄宝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公开向广东省公安厅、佛山公安局表示,将实名致信汪洋书记,并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南方都市报消息称:“法律人士认为,本案网帖中没有任何个人实名,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南都讯考虑到网帖中没有任何实名信息、所反映的嫖娼行为也不属于犯罪事实等因素,多名法律人士认为,依照刑法,本案中“秦时明月”的行为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即使确证网帖内容不实,公权机关也不应随便动用刑罚,而是应拿出证据正面驳斥。亦不构成诽谤罪。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根据刑法,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捏造了他人的某种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责,那也就不构成该罪。“仅从本案现有情节来看,嫖娼不是犯罪行为,释放嫖娼者也不构成犯罪,最多也就是被追究治安处罚、党纪处理或行政处分等。”廖建勋进而指出,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后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发帖行为显然有别于此种告发行为,且告发一般都是针对他人,“不指名道姓,又何来所谓告发?”
北京资深刑辩律师周泽指出,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且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的)网帖并未指名道姓,仅看内容也无从得知被害人是谁,自然也不可能构成诽谤。国家机关更不可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人。“周泽也提出,从道德上希望发帖者能查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事后被证实信息不实,但不伤害具体个人或公共利益,也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是道德谴责,即使公权力介入也只能是批评、教育甚至训诫,千万不能滥用刑罚。此外,法律人士还指出本案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具体而言,网帖所涉的禅城祖庙派出所担任了本案的侦查机关,若涉嫌犯罪需呈请批捕,网帖所涉的禅城区检察院又将担任审查机关甚至公诉机关。“这里的利益关系无需赘言,根本不要等当事人申请回避,办案机关自己就应主动回避。”
网曝佛山检察官洗桑拿警方滥用刑罚拘网友让谁蒙羞?这是笔者周禄宝实名致信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及广东省公安厅的公开问题。一年前的2011年07月05,笔实名在《有感于省委书记汪洋接受网友“骂娘”》一文中,对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亲民执政思路,给出了较高的人文关注与评价,并见诸于全国各大知名网站、论坛,受到汪洋书记网络“粉丝”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