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上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的案件何时开庭?
我们今年1月19日 交来的上诉状已三个多月了,可至今没得到贵院的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还有,我们申请将宜宾市翠屏区交通局、社保局和国土资源局追加为被告以及几十个村民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申请,都至今没有得到贵院到底是准予还不不准予的法律文书。
我们的诉权来得不容易,且在一审就立案一年多都没开庭。我们特担心我们的上诉再象一审那样拖延 ,故通过互联网向贵院呈告。实是不该,请谅!
附我们寄来贵院的上诉状于后: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系久等法院不开庭含怨去世段维中之妻):程光琼,女,1950年9月23日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新权村四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雨林,女,1945年10月24日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系陈雨林之夫):毛光泽,男,1947年6月4日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五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连,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五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宜宾市人民政府。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区长。
案由:上诉人因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2010)宜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行政职责;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3、依法追加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为本案被上诉人参与诉讼。
上诉理由:
一 、本案在诉讼阶段就受到不公平对待,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一审立案后一年零两月不开庭,当事人之一段维中在焦燥的等待中含冤死去
本案上诉人是在2010年9月就在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起了诉讼,可一审立案后一直到2011年11月17 日均没有下文,上诉人中之一段维中竟在这种漫长的等待中于2011年7月含冤死去;
2、上诉人在互联网上举报,一审才不得不开庭审理本案
民间都称民告官难。因为人民是弱势,政府是强势。本案上诉人曾对一审立案后长达一年多不开庭的与法相悖的行为无数次向市人大反应,可一审均不予理睬。上诉人在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望中,愤然在本地互联网上对一审立案后一直不开庭、明显袒护被上诉人,让其逃避不利后果的错误进行了公开举报。在网民们的支持下,一审才不得不于2011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
3、一审开庭审理中,拒绝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近100名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力
当上诉人得到一审开庭的通知后,其中近100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村民,立即依法提出了参与本案审判的诉求。可一审却含糊地口头表示“同意”,却不下准予近100名当事人参予诉讼的法律文书。直到开庭时,才称这近100名当事人可参与旁听——从而削夺了近100名当事人的诉求。
4、一审庭审后久久不下判决书,上诉人又在互联网上举报,一审才不得不下判决书
如前所述,上诉人的诉权经过一年多的拖延,一审在被举报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开庭。可在开庭后却一再将判决的日期推迟不说,其审判人员竟还不接上诉人请求下判决书的电话,直至后来其竟然以不上班来应对上诉人。上诉人深感无奈,于今年元月2日再次通过互联网,对一审言而无信,丧失人民法院公信力的行为进行了举报。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才不得不在今年元月12日下发裁定书。
二、一审偏袒被上诉人的裁定应依法撤销
1、上诉人本是2002年宜长高等级公路修建时被征土地农民,是土补费的利害关系人和领取人,并且是应该得到农转非的安置的当事人。可被上诉人不但截留了上诉人应得的土补费和安置费,而且,更无视上诉人的诉求。根据《宪法》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公民人身权力和民主法定职责。请问,一审所裁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裁定符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吗?
2、《政府组织法》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管理社会事务,应切实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广大公民权益的维护工作。《土地管理法》亦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保险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管理和规划社会保险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身份和职能及权力的行使,特别是结合本案中的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农转非等问题,被上诉人一直对上诉人的诉求,以及省地市的信访督办函均不予理睬,均一直不作为的行为,请问,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吗;由此酿成的纠纷,难道不正是被上诉人不作为引发的吗?以此拷问,一审绕开根本大法和法律及事实所作出的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吗?
3、上诉人也曾请求一审将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等作为被告追加进本案一并审判,可一审根本就不理睬。而被上诉人截留上诉人安置费和补偿款等涉及被占地300多名村民数百万元的费用,上诉人虽没提出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本是上诉人无法收集到的。但只要一审依法调取被上诉人财务资料和支出帐目,自然就会水落石出的。可上诉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请求却被一审置之不理,请问,如此审判下衍生的一审裁定,特别是一审累被举报才不得不开庭,开庭后又久久不下判决书而再次被举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定,能有丝毫公平公正吗?反过来说,如一审不被举报,本案还能开庭吗?上诉人的诉权还能行使得到法律保护吗?
4、本案的土补和安置补偿费,直接涉及到几百被占地农民的切身利义,为此,曾有近百名村名请求参与本案的诉讼,可一审却是以忽悠的方式,巧妙地削夺了他们的诉权而将他们作为旁听者,作为不能表达诉求的“木乃尹”站在一旁!由此可看出,一审偏袒,挤兑近百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参予本案的诉讼、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但又一次应证了民告官难,法院永远是偏袒公权机关的最后堡垒的民间义愤。这样的裁定必须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程序不合法,罔顾事实,违背审判时限,偏袒被上诉人的裁定是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裁定,应依法撤销,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光琼 陈雨林 李世连
代理人:毛光泽
2012年1月19日
附:(2010)宜行初字第34号裁定书及省地市信访机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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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文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跟进了解,情况如下:
1、这个案子3月13日,省院行政庭已经委托宜宾中院向当事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2、4月23日,当事人还曾经打电话给行政庭的同志,行政庭也已经告知他受理的事情。也就是说,当事人已经知道法院受理了此案,所以,帖文所说的三个月未受理不成立。
3、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相信法律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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