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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网上公然辱骂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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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上公然辱骂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即便是网络上虚拟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对应的。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骂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有时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 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辱骂在法律上也是分种类的,按照是否公开,分为两种,公开辱骂他人和私下辱骂他人。网上辱骂人也分为公开和私下两种,在聊天室公聊、BBS、博客等公共虚拟场所骂人属于公开辱骂;聊天室私聊、电子邮件、悄悄话留言等属于私下辱骂。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所以网上和博客上辱骂他人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公开和不公开两种情形,后者属于公开辱骂。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按照其情节轻重,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2、辱骂在法律上也是分种类的,按照是否公开,分为两种,公开辱骂他人和私下辱骂他人。网上辱骂人也分为公开和私下两种,在聊天室公聊、BBS、博客等公共虚拟场所骂人属于公开辱骂;聊天室私聊、电子邮件、悄悄话留言等属于私下辱骂。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所以网上和博客上辱骂他人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公开和不公开两种情形,后者属于公开辱骂。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按照其情节轻重,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个条款的宗旨就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利用博客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做了如下规定: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行政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利用博客辱骂他人,**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的客观方面: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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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学法,确实可怕。

发表于 2015-7-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拿起本本来教训人不大起作用,秀才遇到兵。只会引来骂声一片!

发表于 2015-7-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骂之人必有被骂之因。

发表于 2015-7-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谈政治;  
你跟他谈政治,他跟你讲民意;  
你跟他讲民意,他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

发表于 2015-7-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义、良知、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越来越少,
为了钱,挖空心思扯歪经、烂经,出馊主意、烂主意,
这样的律师也不少!

发表于 2015-7-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原吵闹个人威吓多,
一般网友卵都难得卵!
现在居然以律师事务所来恫吓,
不知网友会不会吓傻吓疯哈!
吓人还是找点新办法吧!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枪杆子就是法律!掌握它你会哼!很懂哈!:lol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顶

发表于 2015-7-1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

发表于 2015-7-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兴律师事务所:
       蓬安论坛骚鸡公不少,常争吵不断,
       你们应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免费为骚鸡公们普法,:lol:victory:
       以免骚鸡公争斗亡命。
       为蓬安尽一份社会责任。
       这比为房产商争点个人利益有意义得多!:victory:

发表于 2015-7-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惩网上骂人的违法行为

感谢有您! 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利强 发表于 2015-7-1 20:02
支持严惩网上骂人的违法行为

同意。

发表于 2015-7-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行天下、无理路难行!一句话:不管是啥人,“做人要诚实”“讲道德”;不要为了一私利益,天王老子都不认了!

发表于 2015-7-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锦屏三轮车 发表于 2015-7-1 18:09
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谈政治;  
你跟他谈政治,他跟你讲民意;  
你跟他讲民意,他跟你耍流氓;  

说的好有道理,我尽无言以对!

发表于 2015-7-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惩网上骂人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5-7-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发表于 2015-7-2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兴律师事务所:
   应该提请全国人大适时出台一部《骂人法》,让大家依法骂该骂之人,依法有人可骂,好好骂人,骂好人。

发表于 2015-7-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弯脚杆农民 发表于 2015-7-1 19:52
洪兴律师事务所:
       蓬安论坛骚鸡公不少,常争吵不断,
       你们应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免费为骚鸡 ...

你这几句话有没得骂人嫌疑哈?小心点骚鸡公来琢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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