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即通常所说的投标有效期内,变更项目经理。
该期间处于投标阶段,尚未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约束,除非拟投入项目经理死亡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必须变更项目经理,其它任何变更项目经理行为均违反《招标法》。
在“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施工C2标段”招投标活动中,三明公司申请变更及招标人同意变更甘岱华项目经理的日期(2013年10月25日)处于中标人公示期,此时尚未发放中标通知书,故该变更违反《招标法》,属违法行为,变更无效,至于清流县水利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何时审批核准该变更事项均属违法行为,出具的变更证明也为无效、违法证明(证据:四川省水利厅官方回复、中国政府采招网“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施工C1、C2标段中标公示”、投诉举报人所见信息)。
四川省水利厅却以此为据,认可该违法变更事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强势保护三明公司通过违法变更甘岱华项目经理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狸狐洞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非法竞标、骗取中标。
上述内容是基于假设四川省水利厅单方面陈述的甘岱华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真实。但是整个过程中四川省水利厅拒不向投诉、举报人出具甘岱华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充分说明该变更证明材料有问题,完全可能是三明公司伪造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2.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至施工合同履行过程期间变更项目经理。
全国各地为防止中标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保障招标项目施工建设,杜绝中标项目经理“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专业投标项目经理行为”,通过严格执行变更前置条件审核、网上变更公示公告、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等措施,规范项目经理变更。三明公司甘岱华项目经理在短短45天内,在闽、川、徽三省连续竞标,且违法变更,就属于“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就是“专业投标项目经理”,四川省水利厅却给予包庇纵容,其中必有重大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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