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巴府发〔2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三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3.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