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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单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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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独二胎政策不明了,其中的合法收养怎么认定?收养法是1992年实施的,之前收养的不合法吗,有没有1992年以前的收养法?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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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不溯及即往原则,为什么要用现行的制度去规范以往的行为。30年前没有收养法,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怎么认定其合法性?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是指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有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2年之前,我们国家的收养规定,相对空白,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和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可接受事实收养。

计生部门为什么不认可1992年以前的事实收养,计生法规可以与司法解释相抵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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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政策  不明白

发表于 2014-4-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执行嘛?

发表于 2014-4-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好

发表于 2014-4-1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生二胎的好好读一下

发表于 2014-4-1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4-15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二胎政策不明了

发表于 2014-6-2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单独的没得权利,未免有失公平。唉,政策如此,算求了。

发表于 2014-6-2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4-6-29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经验,为了积分,为了看贴,为了升级,我来了,然后我又走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8-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dfghjk

发表于 2014-11-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
发表于 2014-11-2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zertrerre4r

发表于 2014-11-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二胎到底是怎么回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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