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和紫苑另四位业主家于2011年2月8日晩被盗。仅本人一家就损失3万9千余元人民币(有当日下午取款凭证和其它购物凭证)。经报告蓬安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和刑警大队,刑警大队前来调查、勘察,被盗现金和财物属实。经咨询律师和法院院长,可以起诉且能胜诉。紫苑公司派来的法律顾问也认可,就是不赔偿。请问物业公司:1、紫苑小区没有修围墙,2、以收业主装修押金为条件,强行禁止业主安装防护栏,3、未按物管协议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劳务、闲杂人员进行登记,4、监控盲区太多,5、没有安全巡视到位。致使同时五户业主被盗,违背物业管理协议,没有保障业主居住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该谁负?交的物管费作何用?这样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还能继续管理吗?且在本人家庭被盗前,小区内多次发生被盗事件。除了众多业主庞大的物业管理费用供养庞大的物业管理闲杂人员,只管收物管费还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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