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中,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沒有捺印等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本院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书面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篡改询问笔录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张雍处刑十年。如果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汇报材料,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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