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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住房公积金中心无理拒贷 严重损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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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23:34 | |阅读模式
关于住房公积金中心无理拒贷
    严重损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投诉
乐山市政府:
9月中旬,我们按程序向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他们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人行《个人征信报告》解读说明,错误判定我的个人征信不良,拒绝发放贷款。面对我们反映的问题、提供的材料 ,依然“不作为”、“乱作为”而拒贷。在巡视组和政府的关心下,放弃了对我们“征信不良”的判定,但又以莫须有的“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糊弄上级,刁难客户,坚持拒贷。试问:判定我们“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依据何在?
一、对《个人征信报告》及政策理解不准确造成误判。
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贷款审核中因我们的人行征信报告上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有9个“1”、1个“2”,被认为是不良记录,不予贷款。其实,人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说明》中很清楚地说明:准贷记卡类型记录中“1”表示透支1-30天,“2”表示透支30-60天,透支时间60天内均为银行和客户间的正常履约,不属于负面信息。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草率地以数字“1”、“2”出现的次数笼统地武断地判定为“不良记录”而拒贷,这肯定是错误的。
二、面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提供的材料和依据视若不见。
登陆人行“网上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我们的信用报告(附件一),无一次逾期等不良记录;查询发卡行,我的个人征信为最优的A级。在接下来的几十个日子里,特别是国庆长假期间,我们放弃了原本外出旅游的计划,四处采集证据、搜罗资料、咨询相关人士。国庆节后,我们五次三番上门,和他们的经办人员、管理部负责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复说明,来回折腾,据理力争,费尽了口舌、跑软了双腿,试图说服他们纠正错误,受理我们的贷款申请。但他们不听解释、死不认理,一口咬定我的征信就是不良,不予贷款,在此情况下,我无奈地将自己写作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使用情况的问题探讨》(附件二)一文发到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详见10
月12日该网站“你问我答”栏目),市、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仍答复是不良记录不予贷款。10月15日,在他们仍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我将我的申诉材料发到犍为网和省委派驻犍为巡视组的邮箱,希望他们出面协调,妥善解决问题。
三、草率地安置莫须有的 罪名糊弄上级,刁难客户,损害我们的名誉。
11月6日,我们第N次到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门咨询贷款申请情况。在沟通交谈中,他们给我们展示了一份“通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管科10月28日《关于明确准贷记卡使用标准的补充通知》)(附件三)。这个《通知》悄悄地、不打自招地否定了犍为公积金管理部对我的个人征信不良的认定!我们的征信无一次不良行为。
按理,既然已否定了先前的拒贷理由(“个人征信不良”),就应该接受我们的贷款申请了!信用贷款,“诚信受益,失信惩戒”。但是,他们因我们向驻犍为巡视组反映了问题,不自找原因,反而怪罪于客户,再次草率地以准贷记卡使用的次数,给我们戴上“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莫须有的“罪名”, 强词夺理、糊弄上级、刁难客户、无理拒贷。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公积金管理部于11月7日,向我们送达了《拒贷通知》(附件四)
11月7日以来,我们又多次提供相关证据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犍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述我们不存在“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问题(附件五)。在焦急等待半月后,还是被乐山市公积金中心电话回复“维持原判”。
四、判定我们“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而拒贷无依可据。
1、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管科10月28日《关于明确准贷记卡使用标准通知》的通知的第四条“符合用卡规则的60天以下(含60)天的透支额不计为逾期,但贷审会在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报告时,应考虑其准贷记卡透支次数及期数所反映的还款能力信息,规避还款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风险”与国家银行发行使用准贷记卡、信用卡、贷款及正在推行的公务消费卡的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双方互惠互利)相冲突。信用卡只针对信用良好的人员发行,同时,在使用中产生不良记录的,银行会即刻中止客户用卡或下调授信额度。而且,银行鼓励用卡,多用常用才有可能得到银行更多的信用积分和额度提升奖励。不言而喻,使用准贷记卡在合约的额度和期限内不断借还,是一种正常的借贷履约行为,难道也要被怀疑“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吗?何况国家还
在向个人发行国债呢,能说国家发债就是“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吗?这与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政策法规相符吗?建议修改完善。
2、假设第四条合理合法,仅凭准贷记卡透支次数判定我们“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依据何在?标准何在?我们是二套房按揭,首付了51%多,贷款21万元。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过万元,无赡养人口,夫妻二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缴存就有3700多元,足以偿还应付贷款本息(每月2200多元),且目前我们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余额已有15万元(附件六),何来的还款能力不足?
3、我依规合法使用银行产品(准贷记卡),有效利用财务杆杠原理何罪之有?一边将家庭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定期的零存整取积累资金、投资买理财产品等,一边可使用准贷记卡在与银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临时周转,信用额度1万元,而我们的平均透支余额在1000--2000元,这就能证明我们“资金偏紧、还款能力不足”吗?这里面有无故意刁难的用意呢?是因为我们为了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反复求证、反复解释、说明、申诉了吗?还是怪帮他们纠正了错误?恳请市领导们明鉴!
请问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你们对以前办的、现在办的、将来办的公积金贷款人的资金和还贷能力要求有多高?可否举证?其实,你们就是对我特殊对待,故意刁难!因为我为了维护个人的以及准贷记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你们较真,提示并纠正了你们长期以来的错误,影响了你们的所谓“形象”!
试问天理何在!是不是只有我无辜地接受你们的拒贷,承担好几万元的损失你们才满意?才不影响你们的“形象”?或者找关系、送红包,你们才给办理?公积金中心到底是不是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天下还有讲理的地方没有?
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属于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应按统一规范的标准执行。希望及时纠正你们错误的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管好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力,为百姓办事,办好事不办坏事!少办错事!
希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能早日成为现实!希望我们的申诉能得到妥善处理。
申诉人    先 闵   袁丽梅
我们的联系方式:13350516878    08334255100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个人征信报告》
附件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使用情况的问题探讨》
附件三:《关于明确准贷记卡使用标准的补充通知》
附件四:《拒贷通知》
附件五:《关于对犍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无理拒绝贷款的申诉》
附件六: 夫妻二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明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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