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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光闪烁

[社会•争鸣] 【有良知的人必须关注:触目惊心—发生在盐亭十字街令人发指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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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懵懂de承诺 发表于 2013-8-31 1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真想说禽兽啊

他们本来就是禽兽。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包客殷十三 发表于 2013-8-31 10: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孩子是无辜的

看到那个孩子,真的很心痛。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美女爱太阳 发表于 2013-8-31 10: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好久发生的事啊  我有段时间没有上街了   这个男子和这个小男孩是什么关系    小朋友怎么可能睡一天呢

最值得大家怀疑的就是这个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夜清雨 发表于 2013-8-31 1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

清雨,人都被放走了哦,法律条文对他还有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所不为 发表于 2013-8-31 1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不忍心看那些照片,关注后续报道。盐亭好人多。

“不为”兄弟:其他有蹊跷等因素我都不多说了,最可恨、可气的是居然有人说我们网民众多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简直没人性。
试想,假如这个孩子是他的,他还会这样无动于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哥baby 发表于 2013-8-31 1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我啥都不想说,当你说这话的时候只要你良心过得去就行了。

发表于 2013-9-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关注真相!

发表于 2013-9-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光闪烁 发表于 2013-9-1 19: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据云溪派出所的人经过打电话了解,说是他的孩子,您相信吗?

真是他的,职业要钱的,还有他女人一起,大肚子至少六个月了,人以走了。住哦店里。你们不闹我还可以多挣两天住宿费哦.......;P:P:P;P

发表于 2013-9-2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好坏哟

发表于 2013-9-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人真TM可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全国伤害小孩子的禽兽太多了

发表于 2013-9-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命太苦了。
发表于 2013-9-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如果调查是事实,要从重从严处理
发表于 2013-9-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9-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奶水倒了,奶瓶残留物也可作为检材料对象,检测成分,为什么不做有没有给小孩使用安眠药等成分的东西;小孩身体伤痕如何形成的。
对于这种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甚至有伤害小孩的情况,该归哪个部门管理。
当然涉及此事的工作人员处理此事件并无不妥之处,按照正规流程一步一步处理的,特别是确定是亲身父亲,即使想帮助小孩也有些尴尬。
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而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建议由本板块负责人,发动当事人所在地论坛热心网友对此事进行跟踪关注,如果此父亲在带孩子到其他地方进行类似乞讨,是否可以满足上款:“该条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也许我们的一举一动给小孩一个不同的人生。

发表于 2013-9-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9-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把人都放了,还说什么交给民政局送回去的,
根本没有的事。 就是让龙某自己写的一个承诺书·
  ,内容是这样的。


   我承诺,能够带着自己的子女返家。  承诺人:龙志勇
   


简简单单的一个承诺书,派出所把人放了。 还说什么民政局送回去的。
早上我和派出所那天处理这个事情的人通话,我问他为什么疑点那么多·你们不查
不掉监控器, 他回答说·又不是什么大案子

  这就是我们人民警察,简直不是人。
  什么事情才叫大? 非要杀人放火才算?
  我估计真杀人放火了你们也破不了案

发表于 2013-9-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峻溢的妈妈 发表于 2013-8-31 17: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  十字街有天网,喊警察掉出来,他们居然说没法   那天网弄来爪子?
           怕麻烦嘛?丢的不是 ...

就这样回去了,那孩子就又处于水深火热中了,好可怜。

发表于 2013-9-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我们的人民警察办案不太服众啊。一个电话,就放人了,事实都不用核查蛮。只可怜了那孩子,恐怕又陷于水深火热中了。真希望你们那边有好心人,跟踪报道一下,看那个天杀的人把孩子带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13-9-2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孩子上学事几天没来论坛了,原来还发生了这么一件大事,关注中,坚决支持几个坛友正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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