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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政府居然说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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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事情弄清楚再说

发表于 2013-8-1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工伤,向人力资源局申请工伤鉴定

发表于 2013-8-17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是在自己的渔船上翻的,不是在渡船上翻的,而且当他是死者私自将船开走的。LZ现在是不去讲道理,而是跑到市政府闹,这点就是利益驱动使然了,不是简单的责任问题了。LZ描述的来看,是在白马那边死的,从责任属地来看,广安区是合法的调查主体,应该根据调查的结果,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亡的。代市镇是你认为的责任方,他最多根据结果履行责任。
闹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发表于 2013-8-17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代市聘请的,又怎么跑到白马那边去了?白马恐怕也无法对其有效管理。

发表于 2013-8-17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发生介于广安区和前锋区之间,应该由广安市政府出面解决为妥。

发表于 2013-8-17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搞清楚,你们是怎样的雇佣关系,夜间守船是否是属约定职责,带二小孩去肯定是违规的,如果政府没要求你一定要夜间守船,那就不要再闹政府了。从人道主义关怀角度出发,可以给予一定安慰。

发表于 2013-8-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祈祷省管县 发表于 2013-8-17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事发生介于广安区和前锋区之间,应该由广安市政府出面解决为妥。

说得有道理,你推我我推你,总得有个主事的出来说话!

发表于 2013-8-17 16: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直接管理这条河,这个码头,这些船工,谁就直接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关心这个事件,现在政府已经慰问过家属了,也和家属达成协议,这事就到此为止吧。都别说了吧

发表于 2013-8-17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痕剑 发表于 2013-8-16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你这种说法天灾政府就不用管,那汶川地震政府为何援建、大家为何普遍捐款?再说台风、泥石流等造成的 ...

出于同情和承担责任是两回事。有无责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不是哪一方说了算;出于同情给点抚慰金,200、300元,也可以,反正没规定。但不能强要。有道理,上法院讲。
发表于 2013-8-1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_獨_特 发表于 2013-8-17 18: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各位关心这个事件,现在政府已经慰问过家属了,也和家属达成协议,这事就到此为止吧。都别说了吧

谈妥了啊,是不是不说是谁的责任,反正赔偿钱。
赔偿了多少钱?

发表于 2013-8-1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不管什么,沾到政府就要喊赔钱,政府完全成了铁脑壳了!

发表于 2013-8-1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政府英明啊,赶紧成立前锋区,这样办事就可以互相推诿。

发表于 2013-8-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事情真相,所以不便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3-8-1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占到便宜了。

发表于 2013-8-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祈祷省管县 发表于 2013-8-17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事发生介于广安区和前锋区之间,应该由广安市政府出面解决为妥。

这就是原广安区分家的结果,有问题能推就推吧,那些官老爷扯蛋吧,还有以后流杯滩大桥通车后,安全问题渠江两岸政府相互推责的事还会发生。

发表于 2013-8-1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因为是临时工:@

发表于 2013-8-19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雇佣关系是不管是否有文字合同的,口头合同也算的。只要发生雇佣关系,在工作期间因公伤亡都由雇佣单位负责的。两个孩子不属于雇佣关系内的,应该是监护人承担责任。

中间必须搞清雇佣关系,还有伤亡期间是否是工作时间内。人道主义的救助这个不能强迫的,但从是否救助上面可以看清楚政府怎么样!


我代表我个人表示同情,赔偿方面还是建议家属仔细看看劳动法,把事实责任分清楚,要陪的坚决要求赔偿!可怜的孩子真是白死了,这样的情况肯定是没赔偿的!

发表于 2013-8-1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爷爷是广安市前锋区代市政府聘请的渡工(公益性岗位)。"有没有合同、工资方面的资料,如果确认是政府聘请的,那就按工伤死亡索赔。什么天宅人祸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工作期间人身安全负责。

发表于 2013-8-1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应该为民服务,但有的老百姓认为有靠山,不管责任在哪方,狮子大开口,聘用的工作时间内属工伤,下班时间责任由自己负责,都是成年人了,有辨别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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