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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必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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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7月25日
本帖最后由 demo235 于 2013-8-23 20: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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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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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齐鲁社区#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你这个无赖!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辽宁省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 ... http://url.cn/BNFkAk
dmm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以为当今世上还有包青天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已经成为历史,一去不复返!

发表于 2013-8-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长春论坛#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我在#齐鲁社区#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辽阳 ... http://url.cn/H3gSG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半岛社区#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辽阳 ... http://url.cn/EPMixl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 传播评论 - 大众论坛 http://t.cn/z8Z1VyT

发表于 2013-8-2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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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掉垃圾桶

 楼主| 发表于 2013-8-3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克思说过,“一切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而我国法治体系的形成和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体系的形成,都是由于这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有矛就有盾,这就叫“矛盾”!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警民交流 - 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t.cn/z84mWIn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一看便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有错误,涉嫌造案、作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错误的,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或者”。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公然扭曲、破坏法律,枉法审判,重新造案、作案,又按照一审程序作出了一个“穿越时空”的枉法判决。天啊!太有才了!!!太恐怖了!!!太可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9-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是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就是“以权利监督权力”。权力不受人民的监督必腐败。物以先腐,而后虫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捏造事实枉法审判大曝光 【猫眼看人】 - 凯迪社区 http://url.cn/COohbS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但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上访大军所反映的问题便是明证。司法腐败所暴露出的问题正如走过路过就要说说的网友所称,“造成权力的行使者,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恣意妄为,指鹿为马,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所欲为地滥用权力;敢于公然地干坏事、错事;敢于欺压人民,鱼肉百姓;敢于随意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权力的行使者来说,他们对所做的这一切,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相反却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这种制度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对这些权力行使者没有约束力,完全失去可预见性的功能。”此话振聋发聩,惊天骇地。没有亲历事件的人,没有对社会洞察力的人,没有社会责任的人,没有爱憎分明的人,是绝对说不出这样的话。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楼主| 发表于 2013-9-1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事实程序遭质疑 - 中国网-互动中国-北京论坛- http://t.cn/z8Rz61R

 楼主| 发表于 2013-9-2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也是最无私无畏的。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 - 中国网-互动中国-新闻论坛-鹰眼求实: http://t.cn/z8Dycar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常在私底下说“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的腐败”。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千真万确!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曝光监督-民生曝光台-中国网互动中心 http://url.cn/UGC3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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