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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道酬勤哈

中国人寿,我静等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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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的好汉,支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向保监会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向保监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低价竞标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甘肃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罚款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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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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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兽有没有骗人,我还在等中国人寿、保监会、保监会消保局、保监会信息公开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的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兽有没有骗人,我还在等中国人寿、保监会、保监会消保局、保监会信息公开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的答复!而且我还在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16日绵阳人寿说的下周给结果看来是忽悠我的了!这是为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百度帖吧里的三个帖子被删除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知道是不是中国人兽怕了???:lol:lol:lol:lol: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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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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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们,看帖怎么没有掌声呢?: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寿,保监会,神马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提示:五年前,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员工的推荐,遵义市文联主席赵剑平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履行期为5年。今年3月16日,合同履行期满,赵剑平原本以为可以领到一笔可观的分红资金,可是保险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为212200元、红利为12753.33元,共计应给付224953.33元,并称不应给付利息。这让赵剑平大失所望。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剑平以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存在着明显的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作为第二、第三被告一同告上法庭。昨天,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期对审判结果进行宣判。
  保险公司未履责 赵剑平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载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公司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投保人。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保险公司确定的红利累计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赵剑平提交《理财产品确认书》,确认书的第三条载明:“本产品具有保证利率、不上利率税,每满一年享受年度分红和免费赠送几倍保险保障”。

  赵剑平认为,他在与保险公司合同签订之日就交了20万元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而保险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存在着明显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未按照约定告知赵剑平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及原告享有的年度分红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向他兑现约定的保险金、红利极其复利、利息等保险利益。

  为此,赵剑平向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满期保险金212200元及利息。二、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红利10万元、复利22102元及利息。三、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20万元保险费的利息。四、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围绕焦点 双方展开唇枪舌战

  在庭审现场,原、被双方围绕原告提出的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红利金额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20万元保费是否应支付利息、第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各自的陈述、举证和辩护。

  庭审焦点一:原告认为应支付利息,理由是: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被告未在年生效对应日(即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支付满期保险金,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故未付款的过错在原告而非第一被告,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焦点二:原告认为红利金额应支付10万元,理由是:根据网上收集信息,被告于2007年的分红比例约为10%,第一被告未能完整提供第二被告2008-2013年期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也未能提供第二被告在该期间的红利分配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应依照原告的主张确定红利分配金额。被告认为原告本项主张违法,红利分配方案属于机密,不能提供,原告所享有的红利为14015.15元,是被告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红利金额。

  庭审焦点三:原告认为应支付20万元的利息,理由是:第三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理财产品确认书》,属于保险合同组成部分,而且本分红型产品的商业功能强于保障功能,被告应按照《理财产品确认书》关于“本产品具有保证利率、不上利率税”的约定,支付按照商业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贷款利息。被告认为不应支付20万元的利息,理由是:《理财产品确认书》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依据《理财产品确认书》的内容支付20万元的利息。

  庭审焦点四:原告认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第二被告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对第三被告的授权不明,第三被告应对其代理销售第一被告本保险产品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认为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第三被告认为第一被告对其授权明确,第三被告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贵州黔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永松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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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总算是收到绵阳人兽的答复,但是条款内容都是TXT格式的,是可编辑的,我怎么知道是不是在保监会备案的呢,我要求其提供有备案章的扫描件,再说了,05年已经备案的条款,为什么在09年及10年对条款表述进行修改和变更呢?还是两次变更,我要求其进一步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监会的第二份信息公开申请十五日过去了,没有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理财型分红保险——金融创新亦或是金融垃圾,相信十年以后自有公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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