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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华西都市报:通江女生出车祸 家长怪提前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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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1:27 |

     学生在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该拿驾驶员问责问罪.硬把事故责任往学校拉,纯属强盗逻辑.难道是学校的人,不管在哪里出事都找学校?那么,学校的学生更是千百个家庭的,干脆找家里负责算了.真是无知可笑!

     体罚学生如若属实,铁佛中学是该好好反省的!

发表于 2007-12-1 22:28 |

谁说的真话?反正我不在现场,不敢妄加评说………[em14][em14][em14][em14][em14][em14]

发表于 2007-12-1 22:37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4年5月17日   出处:教育部        【编辑录入:xuanchuan

教育部8月21日颁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我们应该注意的几个细节:1 铁佛学校每月只放假两天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教育部相关规定;2 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由它延伸的问题是:每个月到底是哪两天放假也完全是学校在安排,那么如果按照正常的作息制度,这起事故或许就可以避免 .所以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


发表于 2007-12-2 20:49 |

把那些歪曲报道的记者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12-2 20:43 |
    适度的体罚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不要一说到体罚老师就犯了弥天大罪。成年人犯了罪,在监狱、在劳改农场就是接受体罚教育,使他们改过自新,何况未成年人。在美国、日本、韩国等经济上高度发达,政治上民主自由,尊重人权的自由国度,现在都对犯错误学生实施适度体罚,说明适度体罚是得到发达国家教育家认可的教育方式,没有大不了的事情,新加坡对犯错误的成年男人还有残酷的鞭刑呢。我国目前人口众多,普遍国民思想道德素质低,科学文化素质低,为促进我国国民素质快速提高,为什么不可以学习美、日等发达国家教育的做法呢?如果我们一味地娇惯、纵容我们的下一代,以后他们将一事无成,甚至成为社会的垃圾、罪人,这是对他严重不负责的做法。

发表于 2007-12-2 23:11 |
有些记者唯恐天下不乱.要分清主流和支流.

发表于 2007-12-2 23:31 |

两件事没有必然联系,不要混为一谈!

因为一谈到什么体罚就追责学校或老师,客观上现在的学生很调皮、很烦,家长对孩子又比较纵容,所以老师要教好他们真是很难,这是当前教育面临的最大难题。作为家长,我同意老师还是要严管学生,包括适当的体罚!

但学校对孩子死亡不闻不问让人难以理解,也难辞其究。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发表于 2007-12-2 23:31 |

两件事没有必然联系,不要混为一谈!

因为一谈到什么体罚就追责学校或老师,客观上现在的学生很调皮、很烦,家长对孩子又比较纵容,所以老师要教好他们真是很难,这是当前教育面临的最大难题。作为家长,我同意老师还是要严管学生,包括适当的体罚!

但学校对孩子死亡不闻不问让人难以理解,也难辞其究。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发表于 2007-12-3 09:47 |
世道真是TMD不公平!现在谁说的是真的我还真糊涂了,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7-12-3 00:45 |

  请网友们看看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想想我们的学校有没有责任?

 1.《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学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第三十六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1.《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学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第三十六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川教[2004]124号规定:学校要把可能影响学生校外安全的各种情况(包括作息时间变化、临时开展活动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含监护人,下同),请他们配合做好相应工作,避免产生管理空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完善、推广行之有效的学生上放学实行“路队制”等方式,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作用”。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预防溺水事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川教电[2006]48号规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中午在校吃饭、休息学生的管理,防止私自外出下河游泳。要严格按已告知家长的作息时间安排各项教学活动,不得提前放学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作息时间的,必须提前通知到家长,避免出现监护空挡”。

发表于 2007-12-3 11:58 |

我住在学校外面,学校一直是五天一放啊。没有 "违背国家法令规定擅自把五天工作学习制",更何况"改成月休制".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12-3 11:59 |

我住在学校外面,学校一直是五天一放啊。没有 "违背国家法令规定擅自把五天工作学习制",更何况"改成月休制".

发表于 2007-12-3 12:22 |

《华西多事报》,严重造假,女生所在的初二年级,一直是每周五就放的,可被“所谓”的《华西多事报》记者污蔑为放月假,混淆视听,愚弄广大读者(比如23楼同志),换取大家的同情心,不知何居心?

新闻的生命是真实性,可不知此报纸,如此亵渎真实,有何用意?

发表于 2007-12-3 11:57 |

我住在学校外面,学校一直是五天一放啊。没有 "违背国家法令规定擅自把五天工作学习制",更何况"改成月休制".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12-3 14:29 |
现在网上不是流行“防火防盗防记者”吗?

发表于 2007-12-3 15:19 |

      不要拿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来指责行业内的许多人的行为,体罚学生是不对,但要看到有些家长连自己的孩子都管教不好(大都一个或两个吧),还不要说学校一个班级那么多学生了.我就希望老师在学校严格要求管管孩子.可能也有极其少数个别教师偶尔处罚过学生,但不是主流,教育主管部门也一再三令五申不准体罚学生的,现在还有谁愿意体罚学生呀!我看报道可能有水分的.就算是有人体罚学生,也应该思考一下学生为什么遭受处罚,(要分清处罚和体罚这两个概念.)现在有些学生也实在是无法无天,胆子太大了.也难怪老师和学校难管理.

        我觉得有些人不要捕风捉影,唯恐天下不乱,别有用心,见到一点现象就大肆攻击整个老师、学校或是主管部门。要辩证地看待问题。

发表于 2007-12-3 15:46 |

  哎呀。看到年终了,是不是学校懈怠了记者哟。

  记者不好惹哟。

发表于 2007-12-3 15:57 |
对于这起事故,我倒认为,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不过出于人道出事后学校是应该介入配合家长搞好善后工作,但现在很多家长并不都是能理解的,也许学校一参与,家长及亲属会抓住学校不放。这样的例子太多了,诸如:做好事的人救人送医院,很多会把见义勇为的人当作肇事者来追究呢,还有最近一学校出现的一个例子,两学生打架伤了眼睛,学校立即出于人道,组织资金派人与家长包车送到华西治疗(根据事实学校没多少责任),但现在学校叫家长把垫支的钱打个借条,家长都不同意,甚至扬言把学生从医院领回送到学校呢。你说现在学校咋做?!太难了,这世道。不走正道通过法律,而是糊搅蛮缠。
发表于 2007-12-3 15:56 |

据说死者是记者的亲戚哦,唉,这世道,无以言对。

发表于 2007-12-3 16:09 |
严重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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