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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城嘉陵江

[群众呼声] 南充市法院最佳审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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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3-12-3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由以下理由和证据证实:

发表于 2013-12-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4-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杂种还没有查出来哦!

发表于 2014-1-4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充分吗  如果证据不充分肯定中央不的受理的   找中纪委来

发表于 2014-1-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发表于 2014-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句句是真情,字字泪盈盈

发表于 2014-1-6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水经验的,够不够15字,我飘过

发表于 2014-1-7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09:08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发表于 2014-1-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发表于 2014-1-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啊!:@

发表于 2014-1-9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一条龙的腐败

发表于 2014-1-1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民主立法、增加群众参与、重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可减少道义立法、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否则,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条款只能装潢门面!

发表于 2014-1-1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好听的又违背了客观事实。

发表于 2014-1-1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第二次文化大革命,交给群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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