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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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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gkarl在2007-12-25 17:16:00的发言:

张律师:

你好!

《恶霸村长 群众受不了》所说的问题没有一点虚假,要是遇到这种问题我们该向什么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官官相为的行为,作为老百姓,我们该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12-2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2006年,甲将父亲遗留下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没有约定违约金,在卖之

前甲在电话上当着乙征求了在外地工作哥哥的意见,哥哥表示同意,于是甲乙双方签订

了买卖合同,乙立即支付了五万元房款,并约定在三个月内由甲办完两证交接时乙方付

清余下的五万元,由于甲方迟迟没办好证件,房价就涨了一倍。这时,哥哥就反悔了,

其理由是,父亲遗留的房是公证给自己的,而甲只是代为哥管理,而今甲私自卖了实属

非法,于是哥将甲乙诉诸法院,当然甲乙输了官司。

请问:甲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违约?乙以什么理由起诉为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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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sd1227在2007-12-26 19:26:00的发言:

请问律师:

    2006年,甲将父亲遗留下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没有约定违约金,在卖之

前甲在电话上当着乙征求了在外地工作哥哥的意见,哥哥表示同意,于是甲乙双方签订

了买卖合同,乙立即支付了五万元房款,并约定在三个月内由甲办完两证交接时乙方付

清余下的五万元,由于甲方迟迟没办好证件,房价就涨了一倍。这时,哥哥就反悔了,

其理由是,父亲遗留的房是公证给自己的,而甲只是代为哥管理,而今甲私自卖了实属

非法,于是哥将甲乙诉诸法院,当然甲乙输了官司。

请问:甲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违约?乙以什么理由起诉为好?

             谢谢!

乙以甲违约作为起诉理由为好.

发表于 2007-12-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学到好多哈,顶一下噻

发表于 2007-12-2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我是一家通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进公司有一年多时间了,公司规定要转正后满一年才能给员工购买保险(这是合理的吗?),这些我们都忍受了,可眼看就到年底了,快发年终奖了,公司又开始裁员,明摆着就是不想发年终奖,没有任何的补偿,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谢谢张律师能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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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angq在2007-12-27 17:31:00的发言:

 还可以学到好多哈,顶一下噻

欢迎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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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jl19840829在2007-12-28 11:50: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我是一家通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进公司有一年多时间了,公司规定要转正后满一年才能给员工购买保险(这是合理的吗?),这些我们都忍受了,可眼看就到年底了,快发年终奖了,公司又开始裁员,明摆着就是不想发年终奖,没有任何的补偿,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谢谢张律师能给点意见!

1.公司规定要转正后满一年才能给员工购买保险不合理.

2.快发年终奖了,公司又开始裁员,明摆着就是不想发年终奖,没有任何的补偿------这是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建议你们向当地劳动局举报,必要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发表于 2007-12-3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传:本人于95年调仁寿县板燕乡基层畜牧兽站工作,2000年调回仁寿县獒陵乡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至今。其中96年10月被仁寿县畜牧局招聘,试用期一年,于次年转正并农转非,土地被村上收回,98年至2009年被文宫畜牧兽医中心站 分期聘请。

然而在今年年底的本系统机构改制中,才发现我的名字被列在畜牧局内招的“临时工”一栏,就连2007年12月25日由改制的由人事局组织的参考资格都没有,更不属于此次改制招收的对象。

我农转非后已经失去了土地,现在又面临无辜失去工作,尚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不谐时事的孩童,人到中年又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07-12-31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我有一事不明,请告知!感谢!

   我今天做火车回家,被乘警查到电脑中存有黄色录像,被告知我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要对我进行处罚,马上开出的罚单是这样的:要扣留我的电脑,罚款:1000元,这是否妥当?  后面我申辩说:我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想又没有利用这个来宣传,等作其他盈利之用,只是从网上下到自己的电脑中自己看看,到后来被处罚:500,(当时我的钱包里只有600多),感觉很有点冤!奇怪的是:我被处罚后,开给我的单子乘警要求我马上销毁掉!    

  在此:兄弟恳请各位朋友帮忙告知一下,这样我心里就踏实了很多,如真违法,希望我的经历能告知大家以后类似的情况请加以重视!!!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12-3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12月中旬我失业了,但是我又马上找到了工作,现在想问下我能不能拿失业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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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要上帖在2007-12-30 14:22:00的发言:

代传:本人于95年调仁寿县板燕乡基层畜牧兽站工作,2000年调回仁寿县獒陵乡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至今。其中96年10月被仁寿县畜牧局招聘,试用期一年,于次年转正并农转非,土地被村上收回,98年至2009年被文宫畜牧兽医中心站 分期聘请。

然而在今年年底的本系统机构改制中,才发现我的名字被列在畜牧局内招的“临时工”一栏,就连2007年12月25日由改制的由人事局组织的参考资格都没有,更不属于此次改制招收的对象。

我农转非后已经失去了土地,现在又面临无辜失去工作,尚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不谐时事的孩童,人到中年又该怎么办?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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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haolu0315在2007-12-31 18:45: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12月中旬我失业了,但是我又马上找到了工作,现在想问下我能不能拿失业金啊!

不能.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表于 2008-1-2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

请问楼主:

1 旧城如何界定?

2 什么是旧城改造?相关法规有那些?

谢谢!

 

[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

发表于 2008-1-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成铭,男,现年56岁;吕玉群,女,现年59岁。天成乡七村三社村民(系唐彬宸的公公、婆婆)。
我孙唐彬宸(离异独生子,现年12岁是兴旺小学六年级一班在校学生),于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上午十点左右在唐国洪家与他的儿唐川东(8岁)、女唐佳佳(13岁)玩耍时被他们用木棒打在头上,致使唐彬宸下楼出门走了约一丈多远倒在住宅门前的三合土地坝上。被当时有本村一社唐一琼、周启富、唐玉华赶场路过此地发现。去看才知道是唐彬宸倒在地上,唐一琼大声问:“唐佳佳,唐文子(唐彬宸的小名)怎么了?”唐佳佳从楼上下来说:“唐文子刚从楼上走下来就倒在那里的。”事发后,唐佳佳、唐川东二人躲藏至今连人影都没看见。难道就像唐佳佳的公公说的那样,自己跳楼死亡?
经事后了解,当时他们三人手拿木棒戏耍斗殴,刘福相、唐淑华还喊过:你们拿来那么大的木棒,打倒人怎么办?当时抢救医生郑心强将唐彬宸送到兴旺医院打过B超化验,脚、手、腰部都有没伤痕,只有头部有一个包,又没出血和破皮。请问社会同胞们,被母亲离异遗弃的12岁唐彬宸,年仅12岁,原本应是无忧无虑无牵无挂,却在他12岁,还没进入他所想要攀登的世界、创造未来,就被一场人为的灾难悲惨的死亡。死亡后还背着一个惨无人道的骂名(跳楼自杀)到另外一个世界去,连抢救费都没有人给。从出事到孩子死亡他家的人没有去看一下,没有安慰一下死者家属,就连孩子到死的时候都没有吃到那家最起码买的一个苹果!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到目前为止,唐国洪一家对死者家没有一个说法,一直在逃避!!!难道从一个十月怀胎,到养成了十二年的孩子,连一个猪、狗都不如吗??人心都是肉长的,如果死的是他家的孩子,请问他还能坐视不管,两耳不闻吗???
请各界人士给唐林宸儿童死亡一案予以公道,文明社会主义国家的仁道、公平处理。也恭请唐国洪面对事实合谈解决。

           请问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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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886411在2008-1-2 0:15:00的发言:

请问楼主:

1 旧城如何界定?

2 什么是旧城改造?相关法规有那些?

谢谢!

 

[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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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湘西土家情在2008-1-2 13:21:00的发言:

唐成铭,男,现年56岁;吕玉群,女,现年59岁。天成乡七村三社村民(系唐彬宸的公公、婆婆)。
我孙唐彬宸(离异独生子,现年12岁是兴旺小学六年级一班在校学生),于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上午十点左右在唐国洪家与他的儿唐川东(8岁)、女唐佳佳(13岁)玩耍时被他们用木棒打在头上,致使唐彬宸下楼出门走了约一丈多远倒在住宅门前的三合土地坝上。被当时有本村一社唐一琼、周启富、唐玉华赶场路过此地发现。去看才知道是唐彬宸倒在地上,唐一琼大声问:“唐佳佳,唐文子(唐彬宸的小名)怎么了?”唐佳佳从楼上下来说:“唐文子刚从楼上走下来就倒在那里的。”事发后,唐佳佳、唐川东二人躲藏至今连人影都没看见。难道就像唐佳佳的公公说的那样,自己跳楼死亡?
经事后了解,当时他们三人手拿木棒戏耍斗殴,刘福相、唐淑华还喊过:你们拿来那么大的木棒,打倒人怎么办?当时抢救医生郑心强将唐彬宸送到兴旺医院打过B超化验,脚、手、腰部都有没伤痕,只有头部有一个包,又没出血和破皮。请问社会同胞们,被母亲离异遗弃的12岁唐彬宸,年仅12岁,原本应是无忧无虑无牵无挂,却在他12岁,还没进入他所想要攀登的世界、创造未来,就被一场人为的灾难悲惨的死亡。死亡后还背着一个惨无人道的骂名(跳楼自杀)到另外一个世界去,连抢救费都没有人给。从出事到孩子死亡他家的人没有去看一下,没有安慰一下死者家属,就连孩子到死的时候都没有吃到那家最起码买的一个苹果!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到目前为止,唐国洪一家对死者家没有一个说法,一直在逃避!!!难道从一个十月怀胎,到养成了十二年的孩子,连一个猪、狗都不如吗??人心都是肉长的,如果死的是他家的孩子,请问他还能坐视不管,两耳不闻吗???
请各界人士给唐林宸儿童死亡一案予以公道,文明社会主义国家的仁道、公平处理。也恭请唐国洪面对事实合谈解决。

           请问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

可以双方协商或提起诉讼.另,因加害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8-1-3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峨眉山普通公民;我的身份证号码在2007年10月以前都是511181。。。。。。,所有的合同,证件也是用的这个号码;但我新的身份证号码是:5190004。。。。。。;我现在到银行去办理以前的事情,银行通知没有旧身份证的号码。我用新的,银行告知和以前不一样。

======================================================================================================

当地公安局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私自改了,而且给我造成很大的麻烦。我原来的身份证有效期是20年,2000年才办理的。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我明天去公正了,换了,过几天又改我号码。我们是不是又从复一道手续。。。。。。这样可以来回折腾我们老百姓。

发表于 2008-1-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首先感谢你开通的咨询专帖

  我是巴中基层畜牧兽医站的一名职工,我当兵退伍后分配到畜牧兽医站工作的,可是自从我上班至今单位从来就没有给我们所有的人发过工资,我们也曾经去上面的主管部门问过,可是他们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靠我们自己收了才有工资,工作十多年了,单位不光没有工资,我们还得自己交钱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办我们的养老保险,至今我们还没有医疗保险。我们曾经去问过我们市里的某些领导,可是他们说这是我们单位的事要我们单位自己解决,而且告诉我们这是合法的,请问版主,象我们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发表于 2008-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精通法律,不辞辛苦为民分忧解难,办了不少实事,堪称“见义勇为之士”、真正的“人民公仆”!

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聘请张律师为“网上法律顾问”,且负给月薪3000元(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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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楼兰王子在2008-1-3 22:21:00的发言:

我是峨眉山普通公民;我的身份证号码在2007年10月以前都是511181。。。。。。,所有的合同,证件也是用的这个号码;但我新的身份证号码是:5190004。。。。。。;我现在到银行去办理以前的事情,银行通知没有旧身份证的号码。我用新的,银行告知和以前不一样。

======================================================================================================

当地公安局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私自改了,而且给我造成很大的麻烦。我原来的身份证有效期是20年,2000年才办理的。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我明天去公正了,换了,过几天又改我号码。我们是不是又从复一道手续。。。。。。这样可以来回折腾我们老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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