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价字费[1999]117号 | |
| 关于发布《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117号 |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 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 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指住宅小区项目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各项附属工程,如物业管理房、消防和配电及供水设施、自行车棚等建设费用(凡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重复计收公摊面积费用: 6、管理费。包括开发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公杂费、差旅费、劳保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管理费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按成本1—5项之和的20%以内计取。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另行制定。 7、贷款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信贷资金利率,按投资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8、其它费用。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方可进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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