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乱判案,我于2009年7月11日在巴中市庆园房产老观桥路[鑫龙花园]项目A栋,B,1B2栋第一户购房,当时还没有谈拆迁.又在2010年9月6日经区房局协调,与庆园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巴中建设网备了案.备案号56111.备案合同受行政法规及房地产法保护.总房款22万,已付购房款21万.交房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今年2月份我起诉到法院要合格的商品房及违约金.2012年4月5日开庭时对方突然拿出一份复写签字的拆迁协议,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拆迁户是李国兴,是开发商,打通过道已经给李国兴还了4套住房在A栋4楼分别是B,C,D,E.王显强法官说这4套住房与本案无关.2012年4月26日我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庆园公司[鑫龙花园]A栋,B1B2栋房屋认购,拆迁,出售的明细表原件.王法官说不该他调取,2012年6月21日我又书面申请贵院鉴定第三人的笔迹真假,笔迹形成的时间.王法官说只有检材无样本,无发鉴定.2012年8月3日我再次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被告持有关键证据和责令被告和第三人提交鉴定的参照物材料,王法官没办.我依法从巴州区拆迁办,市住建局提出的明细表中载明该房是普通商品,不是拆迁预留,我又依法从区房管局提出2010年9月6日当天的行政笔录。王法官没有真实证据【凭一份复写签字的拆迁协议,没在房管局备案】就把房屋判给第三人李国兴.还我房款21万及利息,冤案,已上事情是真时的.请纪委及主管部门查办.电话18008271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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