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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乱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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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反映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乱判案,我于2009711日在巴中市庆园房产老观桥路[鑫龙花园]项目A栋,B,1B2栋第一户购房,当时还没有谈拆迁.又在201096经区房局协调,与庆园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巴中建设网备了案.备案号56111.备案合同受行政法规及房地产法保护.总房款22万,已付购房款21万.交房时间为2011115日,今年2月份我起诉到法院要合格的商品房及违约金.201245日开庭时对方突然拿出一份复写签字的拆迁协议,没有在主管部门案。拆迁户是李国兴,是开发商,打通过道已经给李国兴还了4套住房在A栋4分别是B,C,D,E.王显强法官说这4套住房与本案无关.2012426日我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庆园公司[鑫龙花园]A栋,B1B2栋房屋认购,拆迁,出售的明细表原件.王法官说不该他调取,2012621日我又书面申请贵院鉴定第三人的笔迹真假,笔迹形成的时间.王法官说只有检材无样本,无发鉴定.201283日我再次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被告持有关键证据和责令被告和第三人提交鉴定的参照物材料,王法官没办.我依法从巴州区拆迁办,市住建局提出的明细表中载明该房是普通商品,不是拆迁预留,我又依法从区房管局提出2010年9月6日当天的行政笔录。王法官没有真实证据【一份复写签字的拆迁协议,没在房管局备案】就把房屋判给第三人李国兴.还我房款21万及利息,冤案,已上事情是真时的.请纪委及主管部门查办.电话18008271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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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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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5333
QQ截图20121225215333.pn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人李国兴在中院法庭上对合议庭说【审判长是侯庭长及主审法官是肖强】,在那里房屋是拆完了的,是还了的,房还在桃园楼,在那里没有房屋,只有一扇院墙是红星2社的。也拿不出原件,【是复写签字的协议】在主管部门没备案,在鑫龙花园A栋已经陪了4套住房,【A栋4套住房有原件,在主管部门已备案】。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不问清时事就判案,歪,李国兴在中院第2次开庭才出现,李国兴在区法院及中院第1次开庭都没有出现,,,可想儿知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5067
QQ截图20121225215607.pn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1月12日中午12点10分,中院王强院长亲手把材料交给肖强法官说,要依法公平公正办里李湘这个案子

发表于 2013-1-28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法侓都不懂,咋在当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1434
QQ截图20121225221434.png

发表于 2013-1-2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合同都有,法官乱弹琴

发表于 2013-1-3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6579552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0528
QQ截图20121225220528.png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0528
QQ截图20121225220528.png

发表于 2013-1-3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里有据,法官还在乱搞,

发表于 2013-2-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法侓都不懂,咋在当法官

发表于 2013-2-2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该跟据法侓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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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4: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贴,确实这个人有点离谱了。我支持你捍卫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 2013-2-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3-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2-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有待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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