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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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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请广安区政府的领导和广安区国土局的领导不要执迷不误了,该冷静的时候了,该到花桥镇过问一下征地供地中的情况了,该与农民百姓交交心了。

发表于 2013-3-3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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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的镇长是镇政府的一个职位,在这个职位上任职的人,在当今中国的法治社会里,至少要有基本的法律修养,说些违反法律的话,偏离法律为违法人员开脱责任,做些本不是乡镇一级政府职权内的假证据,会弄巧成掘。花桥镇党委专职还负责维稳一位付书记,也不是一位正派人物,把公章带在自已口袋里为违法行为编造文字的东西欺骗上级。
这些人是怎么上去的?组织部门又是怎么考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不要始终认为是对的,老百姓始终是错的,人民法院有判决,就已经说明问题了。

发表于 2013-4-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地问一句,这种事情到底应该找哪个“相关部门”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证据只能欺上瞒下。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行政的也是社会不和谐的制造者。

 楼主| 发表于 2013-4-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视目前情况,只能纠错,想千方百计绞辫,只能是绞绳,越套越紧。

发表于 2013-4-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少去华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用歪理邪说改变不了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为掩盖违法行为真相卖力者,或多或少都有些腐败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3-4-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7月12日就发布了政策,对群众信访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4-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到如今,只有弱智才东窜西窜,一窝人订立公守同盟予以隐瞒。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及其区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如实公开征用或征收花桥镇于家院子等集体土地的上报材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批准征地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等法定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才能说明问题,用这个证明,那个座谈,什么习惯面积,什么农转非了,来掩盖不了集体土地的性质。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和区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在所属辖区内的花桥镇征用或征收的集体土地,不但没有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文,就是有批文的部分,也没有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所以法院判违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违法了,作为县一级的区人民政府就应该查查是不是违法了,违法的事问题出在区政府里的什么人身上,违法行为又出在区国土局的什么人那里?要看到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要纠正,不纠正,甚至隐瞒,问题就更严重了,越滑不可收拾。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7日是清明小长假后的第一天班,花桥镇违法用地的违法人员,利用清明节拜祭了他们的''先人''后,于上午在区上有人的指使下,又到花桥镇政府打花桥镇农民集体土地的主意了,或是订攻守同盟来对抗国家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把自己的权力看得太大,权力也应在法律的规范内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不允许在征用集体土地上的腐败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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