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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内江渔民挖出来的,政府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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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江渔民挖出18件乌木 政府称归国家所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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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吊装乌木。

最大一件长约12米,政府将对乌木储量进行勘探

政府专门请了乌木专业人员鉴定,这些木头初步认定为阴沉木,超过2000年历史,一共有18件。

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这批乌木进行了保护,还将对苏家湾镇乌木凼附近的乌木储量进行勘探。

“一排黑色被碳化的疑似乌木泡在码头边。”昨日下午,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码头,当地政府派来一辆吊车和两辆大货车,将这排疑似乌木运走。

据该县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专业人员鉴定,这些黑色的木头初步确认为阴沉木(乌木),有超过2000年的历史。一共有18件,其中最大一件长约12米,直径超过1.2米。这些乌木是9位渔民经过半个月时间,在当地著名的“乌木凼”附近打捞起来的。

■发现:

多次打鱼渔网被勾住

昨日下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来到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码头,码头边泡着十多根大小不一的黑色木头。

“我们怀疑是乌木。”几名发现和打捞这些黑色木头的渔民,看守在一旁。

渔民谢照忠说,早在一年前,就已经知道水下有树枝,因为多次在乌木凼附近撒网的时候,渔网会被勾住,扯都扯不动。

“10月29日早上,我们9个渔民,就想看看水底到底是什么东西。当时潜下深十米的水底,通过手摸发现确实有树枝。将钢丝绳拴在树枝一头,然后用大船把树枝拖出水面。”谢照忠说,“当时打捞起直径二十多厘米的黑色树干,疑似乌木。紧接着第二天又打捞起一根,距离上一根的水下距离有十多米。在接下来的半个月内,不断有树干被打捞起,一共有十多根。直到11月12日,最后一根树干被打捞上岸。”

■处理:

联系买家没谈好价钱

谢照忠和其他8个渔民,都常年在资中沱江沿岸打鱼,他们几人都来自附近的乡镇。“当时打捞起来,我们将木头堆放在乌木凼岸边。12日,又通过货船,将木头转移到苏家湾镇码头。”谢照忠坦言,“最开始也曾通过朋友联系到成都的乌木买家,到现场来看看木头的质量。但是对方看了木头之后,对木头的质量不满意。在谈价格时候,对方以每立方5000元左右的开价,但是我们认为价格太低,没有谈拢。”

据谢照忠介绍,他们打捞起“木头”的事情被政府知道后,当天晚上政府就派了人来调查,派出所民警也一直在现场看护。

■打捞:

出水乌木最长约12米

昨日下午,资中县当地政府派来一台吊车和两辆大货车,将泡在水里的木头吊装上岸。

“昨天我测量了一下这根木头的直径,至少有1.2米。货车车厢近10米,从目击来看,这根木头长约12米。”苏家湾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说。

据资中县副县长李勇均介绍:“政府专门请了乌木专业人员鉴定,这些木头初步认定为阴沉木,超过2000年历史,一共有18件。”

■政府:

将对乌木储量进行勘探

李勇均说,12日接到群众反映,苏家湾镇有渔民打捞起乌木。当晚,水务、国土、公安等部门就进行了调查。后经过专业人士初步鉴定,这些木头为乌木。政府的态度很明确,乌木属于国有,渔民没有资格擅自处理乌木。于是,政府立即对这批乌木进行了保护。接下来,还将对苏家湾镇乌木凼附近的乌木储量进行勘探并实施保护。

昨日下午,在乌木被吊起的过程中,9名渔民情绪激动,甚至出现了两度阻止吊装乌木的行为。

对此,谢照忠说:“我们现在的想法就是,如果打捞出来的木头是‘文物’,那么我们愿意捐给政府。但是在打捞的过程中,每人的投入约1万元,共计花费9万多元。包括租用两艘大船、三艘小船还有聘请潜水员等。如今政府要将这些木头吊走,却没有补偿的措施,我们不能接受。”

新闻链接

乌木凼历来盛产乌木

据苏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刘裕平介绍,一听“乌木凼”这个名字,就知道与乌木有关。

“乌木凼附近,每过几年都会发现乌木。最近几年,发现乌木的频率比前些年高,这主要是因为采砂船采砂的缘故。沱江底的砂子被挖走后,乌木就会裸露出来,渔民打鱼时候,渔网很容易勾到乌木。”刘裕平说,“出现乌木和地形、地质有关,乌木凼是一个回水湾,而在很早以前,那里并不是河道。乌木凼附近地形是经过沉降之后,才形成了河流。”

刘裕平还透露,乌木凼已经被成都乌木加工厂所熟知,他们与渔民、采砂船老板都还有联系。


==========


简评:

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柳经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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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钱,你说呢。。。。。。。。。。。。。。。。。。。。。。。。。。。。

发表于 2012-11-2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的。

发表于 2012-11-23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国家,你人都是中国的,何况是其他东西!

发表于 2012-11-2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保护的就叫GJ的,那么现在很多人拥有GJ保护的东西,怎么GJ不去抢回来呢

发表于 2012-11-23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教授说得对。如果乌木属于国家,那么有一天你在山上把蘑菇挖多了,也有可能坐牢的。

发表于 2012-11-2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说是他们的,就是他们的吧,谁你斗不过他们,
发表于 2012-11-2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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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说是他们的,就是他们的吧
发表于 2012-11-2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处都是政府,苦难是老百姓:)
发表于 2012-11-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认了吧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2-11-2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3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2-1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乌木的物权归谁所有,法学家们慢慢去界定,但这些渔民们的劳务工资一定要给。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2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有一句古语: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发表于 2012-11-24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民争利,不要脸,啊呸!
发表于 2012-11-24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悲哀,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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