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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将走上无休止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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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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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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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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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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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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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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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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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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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内容啊?

发表于 2013-1-16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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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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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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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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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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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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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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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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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到底

发表于 2013-2-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的四川阆中七里七品芝麻贪官刘明著对失地残疾人残酷无情

    可恶的四川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南池居委会的刘明著:他的当选是上级的任命,根本未进行民主选举而产生,上任10年来,工作不认真负责. 以私心为重,拉帮结派,腐蚀干部,亢害群众,特别是对残疾人心狠手毒,利用职权欺压贫民百姓。尤为典型的是董朝双被他折磨得死去活来,上访当地政府要求解决残疾人的生活特困问题无果。无奈只有到北京上访,可遭其北京的一伙流氓地痞. 进行截访,甚至诬陷上访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判刑十八个月。这些结果完全是刘明著给我造成的。
    刘明著一手庶天. 以权压人,真是不共戴天,当地社民对他意见颇大,可是当地政府却官官相互,为刘明著歌功颂德马屁拍尽. 使他不千刀万剐。一直保护刘明著不丢官帽。
    作为一个居委会的七品芝麻官——刘明著,上任几年来. 未真正为民办一件实事,未将群众利益放在眼里,记在心上。我们贫民百姓无奈只有祈祷于上帝. 诚恳依靠看不见摸不着的上天真神。
    当地可恨可恶的贪官污吏太多,腐败现象不胜枚举----。
    中国共产党的旗帜是永远不会褪色,飘扬在祖国首都——北京的上空。但是唯有的个别腐败分子尤如寄生虫侵袭肌体,从上到下传染许多人,特别是我们山区的一个小城市,打着红旗反红旗,支长不明真相的人攻击贫民百姓,唆使所谓的公安机关人员披着狼皮的羊,打着善意的晃子,正义的旗号,唱着颂歌,做着黑心的事将有反抗精神的市民抓进拘留所拘禁。
    诸多的事实太多,伤天害理的缺德事也丧尽天良,无耻的当地官员如此欺负百姓,他们的良心何在?
    求助新闻媒体前来采访,求助网站善心人帮我伸张正义!
                                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海棠村三组董朝双

发表于 2013-2-2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2013-02-10 18:48:09)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谈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政法[2006]10号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党纪、政纪处分:

  (五) 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年度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 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扣压、隐昵、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蔽,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 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对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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