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没收了我们的土地并断绝了我们的生路?! 百多村民的诉求与国土的回复到底谁是谁非?!
我于今上午到县委县政府去找书记县长反映自己于5月13日被从成都接回后,至今问题还没得到解决时,书记县长未找到,后却反见我所在的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3---40位失地农民,代表123位失地农民在县信访局反映实际问题如下:
一丶1998——1999年间,县公安局、中医院在我组征地,先后总计解决我组村民就业安置123人,后我组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计划准备农转非人员就没有了承包地。至2001——2002年间,两个用地单位先后都是叫我们在其单方拟定统一格式并已打印好的“自谋职业协议” 上一一签字时,我们这批没有文化和文化低下丶毫无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123人,当时都想到这是党委和政府行为,大家都相信党委和政府,加之在其工作人员的急切地催促下,所以,喊签字就都在其指定的位置上签了字,签字后又都按要求将签字协议交了回去。后直到2007年我们发现自己的户籍不知何时被谁给农转非了,才去办理失业保险;到此时才知道自己既无协议又无公证,因此更是办不了失业保险;进而到县公证处去查档并复印后才知道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应各执一份而我们当时签字时都按要求交回去了以及应该公证而未公证。致使我们后来连失业保险都无法办理时,才知道签字时不让大家看清内容并及时收回我们乙方的签字协议,是一种欺骗手段。
二丶2011年县统征办对我组土地进行了全部统征,而我们123人长期经营的自留地、屋场地、宅基地等零地人均大约半亩以上被一并统征,而我们123人的这些持证土地未得到分文赔偿和安置,一夜之间被没收,成了国有土地。我们123人农转非失地后,政府和用地单位从未考虑我们的养老生存、生活、就业、安置、保险、等实际具体问题,我们这批人的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至80岁左右了,没有了土地,现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十分艰难,其中有的已经因困而亡。因此,请问我们123人的土地,有没有被没收的政策?有没有对持证土地不进行分文赔偿和安置的规定?我们123人的生存、生活、医疗、就业如何解决?
由于当时自谋职业协议都是在我们未看内容的情况下,在其工作人的催促指定位置上签的字,以及签字后又都按要求将签字协议交回了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未进行法律公正,政府不承认,国土统征办不认可,已经成为单方的霸王条款协议了。
我们123人以法律为准绳,以和谐和稳定为主题,共同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诉求如下:
1.请求按照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将至今尚未建用的土地无偿退还给我们复耕救命;
2.也可重新报批征用并解决我们123人的生存、生活、就业等实际具体问题。但是,得到的书面答复和口头解释,都是完全否定了大家的诉求,但不知谁是谁非?因此我有疑问如下:
(1)当时给每个被安置人员一次性永久性安置补贴费壹万肆仟元的法规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2)村民为此上访始于2007年,为何至今才答复:“《自谋职业协议》经双方申请,由蓬安县公证处对其进行了公证”?
(3)国土局今天解释的是,后来是集体给钱到县公证处去公证的。因此,请问集体能否有权代表每个村民到县公证处去进行此项公证?
(4)征地时我县未出台相关失业保险政策。因此,请问有关这123人的生计问题到底该不该或者如何解决?
陸大椿
2012年5月21日于蓬安
电话:15390292672
特注: 附公安局、中医院“自谋职业协议文图”和“部分联名图”及“国土资源局回复文图”。
自谋职业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蓬安县公安局
(以下简称甲方)
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社员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修建办公、侦技综合大楼的需要,依法征用了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的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对乙方进行安置,经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多方考虑,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活来源,能够自行谋取职业,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就业安置费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正,作为永久性就业安置。
二、乙方领取就业安置费后,其就业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由乙方自行解决,从此后乙方的生活费、伤、病、残、亡等一切事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新的任何要求,如乙方再次提出,甲方有权拒绝。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五、协议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部门一份,县国土局一份,公证处一份,周口镇人民政府一份,城南村村民委员会一份。
甲方:蓬安县公安局 《蓬安县公安局印章》 (盖章)
法定代表: 侯瑜俊私章 (签名)
乙方: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 (签名)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自谋职业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蓬安县中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社
被安置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县城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了乙方户口所在社的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被列为被安置对象。经乙方及家庭成员商定,向甲方申请对自己采取一次性领取全部安置补助费,实行自谋职业的办法。特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文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农转非,使乙方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员。
二、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作为该员永久性安置补贴。补助费由乙方出据领取。
三、乙方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今后的生活来源和工作一切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新的要求,若乙方提出,甲方有权拒绝。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统征办一份,存查备案。
甲 方:蓬安县中医院 《蓬安县中医院印章》
院 长: 成虞德私章
乙 方: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社
被安置人:
乙方所在村社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相如镇原黎家店村二组黎治建等人的信访回复
黎治建等:
2012年4月24日蓬安县信访局转来你等的信访材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安县200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国土[2001]247号),蓬安县中医院与蓬安县公安局分别同原黎家店村二组于2000-2002年签订了《征用土地协定》,该协议双方约定:人员安置费每人壹万肆仟元,并由用地单位办理被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手续,现被安置人员均已按协议全额领取了永久性安置补贴壹万肆仟元。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蓬安县中医院、蓬安县公安局与原黎家店村二组符合征地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2002年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双方申请,由蓬安县公证处对其进行了公证。
我局认为《自谋职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属于有效协议,请协议双方积极与公证处联系,以便及时领取协议公证书。
经查实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蓬安县公安局和蓬安县中医院在征用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我县未出台相关失业保险政策。因此,你等要求解决失业保险不符合当时征地政策,不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如果你等对此回复不服,可在接到本回复30日内向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