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通过一个市环卫处的朋友找了一份政府关于征收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因没有扫描仪,特把大家关心的问题看了一下,摘录如下:
内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的规定,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内江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贸市场管理者、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外来暂住人口。
二、征收主体
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广电局、市区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及两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户/月,4.5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人/月,2元,按职工人数计征,严禁向学生个人收取;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床/月,5元,按实有床位的50%计费;
(四)摊点、门面等经营性场所,饮食店、餐厅、鸡鸭加工点加一倍收取。
1、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
2、11—30平方米,每月,10元;
3、31—50平方米,每月,15元;
4、51—200平方米,每月,50元;
5、200平方米以上,每月,100元。
(五)经营性汽车:
1、大客车,辆/月,20元;
2、中客车,辆/月,15元;
3、货车,辆/月,5元;
4、出租车,辆/月,5元。
(六)工程建设、房屋修缮装璜:
1、住宅房,平方米,1元,房屋修缮、装璜按建设面积计算收费;
2、工程建设、非住宅房,平方米,2元,含拆迁施工、门面装璜,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
(七)收费范围外自运垃圾,吨,50元,经垃圾场计量为准。
四、强化征管
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城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应尽的义务。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除低保对象、特困户免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交、免交。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每逾期一月,处以10%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内江市人民政府
另:经市政府研究,为便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委托代收。市广电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受市环卫处委托,在收取城市电视光纤费时代收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市环卫处解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是清扫街道路面的“清扫费”,垃圾处理费用于将居民的生活垃圾每天从城区运往填埋场(处理厂),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