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绝地狙击

[群众呼声] 通江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20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4-20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我们一家人在这8年的漫长等待中,先后失去了两位亲人,如今母亲的身体也是一身的病.你们却还在继续采取推委拖延的战术来"解决问题".既然如此.我今天就当着全论坛上的朋友们做出如下申明.
恳请通江人民法院尽快对此案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毕竟在这8年的维权路上,我母亲在失去了两位亲人的同时,.自身也是一身心俱疲.如今得来的只是一身病痛.眼下看,这栋楼的房产证也别想拿到.不过,我现在也不需要那东西了.我.我们这个家,说白了,就是通江腐败的受害者.
...既然你们让我们这一家人无法平平静静的生,那就轰轰烈烈的去死....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完我母亲,再来说说我自己吧。。。安定的生活谁不想过?况且我只是一个无党无派的平头百姓。从根本上我是并不关心政治上的事。但这么久,因为某些人的私心利欲却让我背上一个无形的“破坏国家安全”的罪名。我之所以这么说,公安局的同志应该清楚是怎么回事吧,去年过年头一天,将我的住地进行无故搜查。并拒绝出示搜查令。这就是我家8年维权路的等待结果。既然你们如此的冤枉诬陷我,那么,我今天就在这里把话给你们挑明了,我今后是个好人还是坏人。就看我们的政府是否是一个为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如果是,就请你们对这场长达八年之久的遗留问题进行公平公正的彻底解决。而不是像如今这般采取推委拖延的方式将矛盾激化扩大!如果不是。你们就继续这样推委拖延吧。反正老子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到时候,谁都别想有好日子过。这就是我为什么8年来不耍朋友不结婚的原因。。。老子一个赚你们十几个也值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信,我们5.12就可见分晓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微尊严 发表于 2012-4-20 1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通江法院对网友“绝地狙击”关于“通江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贴
                    ...

一审审限: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一)公告期间;(二)鉴定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二审审理期限:a.判决: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b.对裁定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请你们就在这里说明,现在到了什么阶段?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审限: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一)公告期间;(二)鉴定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二审审理期限:a.判决: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b.对裁定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请你们就在这里说明,<王玉珍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到了什么阶段? 是否已经超期.
盼回复为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呐喊王 的帖子

: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12-4-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纯粹是个杂皮模样

发表于 2012-4-23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4-2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法院都说了:叫你去或者打电话,号码都给你说了,你在叫唤一个神马!

发表于 2012-4-2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安心处理事情的,会主动去找相关部门处理的,没有安心处理问题是故意胡闹,混淆视听!楼主你是哪一种!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咱们都珍重 的帖子

谢谢。我只是业余爱好随便拍起耍的哈.

发表于 2012-4-2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成为第二个布鲁维克,因为百姓是无辜的哈。

发表于 2012-4-2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time::time::time:还有三天又该放五一大假了哦.祝院长大人在外玩得开心愉快!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马识图 的帖子

绊我者 我让他永远别站起!扶我者 我让他永远别倒下!

发表于 2012-4-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学拉登同志,这样你会终身背上恐怖恶名,而麻烦的制造者会终身罩上烈士的光环!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