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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诱惑

[草根·播报] 很坚强的两座房子,挡住了新营渠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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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拉斐尔 发表于 2012-4-16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位置生得太好了!

姐是生意人,果然有眼光,我们看见的就是一座弄死也不拆的旧房子,你看见的是商机,是即将到手的财富!:D
发表于 2012-4-16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過

发表于 2012-4-16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不能贪得无厌~~~要适可而止,合理就行了~~~现在的人就是自私。

发表于 2012-4-1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秘的有关部门也不管用了

发表于 2012-4-1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拦路虎

发表于 2012-4-1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这样说,虽然是玩笑话,但不适宜


------东方编辑

发表于 2012-4-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的标题就不对 不是人家不拆 是根本就没按有关法律赔偿  土地是2005年征收的,直到现在没得到任何赔偿 人家一家大小没工作 没地 吃什么  ?并且赔偿方案厚此薄彼 有的可以划地自建 有的却是 《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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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刹的车 发表于 2012-4-17 19: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文章的标题就不对 不是人家不拆 是根本就没按有关法律赔偿  土地是2005年征收的,直到现在没得到任何 ...

哦,知道了,

我发这个帖子的本意不是想说赔偿补偿的问题

更想当事双方合情合理快解决这个事情

毕竟把新营渠路建设好了,我们县城漂亮了,交通发达了

这是多么好的一件事

拍这里的照片,没有谁叫我去拍,是我那天走到那里,想看看那边的路通了没有,顺便拍的


发表于 2012-4-1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聆听夜凄凉 的帖子

  难道你就是传说中的写手

发表于 2012-4-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2-4-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东方诱惑 的帖子

  哦 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你要站在 第3方立场上讲 毕竟你不了解事情真相  你这样说给大家一个假相 “是拆迁户的贪婪阻碍了城市的建设”啊

发表于 2012-4-1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心灵飞客 的帖子

等到你真是驴顶公时人家保证会拆

发表于 2012-4-17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个是个人要求太高了还是政府不给力?

发表于 2012-4-1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一下。

发表于 2012-4-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钉子户”

发表于 2012-4-17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D:D

发表于 2012-4-1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那条街有改名营渠路了

发表于 2012-4-1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晚上陪老婆逛路还去看了的,呵呵!

发表于 2012-4-1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35楼的说法,希望老“钉”不要过高要求,合适就行了,国家建设还是要支持的。

发表于 2012-4-1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条例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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