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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梦天涯

[我有话说] 怎么样理解安岳县教育局迷雾重重的“贫困生生活补助发放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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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不能留到再祸害下一代。

发表于 2012-4-1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不上线的资阳人 的帖子

对于政府用于补助贫团学生的补充款他们也敢侵占,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属于毒瘤中的毒瘤,必须依法严惩。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之规定,强烈请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警示哪些正在还正准备向扶贫款伸黑手的人!

发表于 2012-4-1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2-4-12 2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不上线的资阳人 的帖子

对于政府用于补助贫团学生的补充款他们也敢侵占,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 ...

支持你!

发表于 2012-4-1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
发表于 2012-4-1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4-12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约瑟 发表于 2012-4-12 1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和安岳县教育局接触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安岳县城五所小学搭车销售教辅经安岳知名网民胡代国举报, ...

无条件的支持李约瑟梦天涯反腐!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4-12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违规还是违法,这是问题的关键。

发表于 2012-4-13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

腐败的安岳教育 发表于 2012-4-12 2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些钱本身就不经过学校吧?学校实质是连卡都没给学生!这性质就是集体贪污侵占扶贫款!!

作案手法:~~>>>>两板桥中学制假名册,不是住校的写成住校的,多报,虚报!>>>>>交教育局审批>>>>>教育局根据以上情况,人数,姓名,向信用社打钱制卡,每卡/每人/500元/>>>>教育局把银行卡集中统一再送回两中>>>>两中领导及教师再分配每人拿多少卡///卡密码是统一的!>>>

发表于 2012-4-13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案手法:>>>>两板桥中学制假名册,不是住校的写成住校的,多报,虚报!>>>>>交教育局审批>>>>>教育局根据以上情况,人数,姓名,向信用社打钱制卡,每卡/每人/500元/>>>>教育局把银行卡集中统一再送回两中>>>>两中领导及教师再分配每人拿多少卡///卡密码是统一的!>>>

发表于 2012-4-13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场

发表于 2012-4-13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案手法:>>>>两板桥中学制假名册,不是住校的写成住校的,多报,虚报!>>>>>交教育局审批>>>>>教育局根据以上情况,人数,姓名,向信用社打钱制卡,每卡/每人/500元/>>>>教育局把银行卡集中统一再送回两中>>>>两中领导及教师再分配每人拿多少卡///卡密码是统一的!>>>

发表于 2012-4-1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发表于 2012-4-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1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纪委监察室,审计局干啥子去了??

发表于 2012-4-1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财政局又是咋个审核的?这么轻易的就把扶贫的钱骗到手了?

发表于 2012-4-1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迷雾重重是联手贪污。

发表于 2012-4-13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1999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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