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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希望法院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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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网上答疑的投诉:

http://cdfy.chinacourt.org/flyz/ckly.php

姓名:曾全彬
时间:2006-08-11 22:41:43
标题: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琦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留言: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琦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控告人:曾全彬,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56号。
联系电话:(028)67402009,80953648

被控告人:姜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陈晓,金堂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由: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事实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民事诉讼原则,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但控告人在今年与黄三奎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金堂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姜*就是故意不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晓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作出枉法裁判的《(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2);控告人上诉后,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姜*又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证明一审法院法官陈晓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的新证据,并且编造“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二审判决书第9页第1行)这样的谎言,从而作出故意枉法裁判的《(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
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晓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
现将据以控告的事实和理由简述如下: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始终未提交2001年8月27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供申诉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未将该《租赁合同》原件交申诉人辨认和质证。
控告人在2001年8月27日租赁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幸福路87号至89号房屋时,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0)。
2002年9月21日,控告人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1),控告人当日即在原告黄三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的原件第2页日期下面写上“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控告人一再向一审法庭陈述:称2001年8月27日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并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但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没有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来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这是因为,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上,有对原告黄三奎极为不利的内容,这就是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而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是经过原告黄三奎刻意变造的。此点仅从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印章的印文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圆形印章和方形印章的印文都是双影。并且,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文字不见了。
所以,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不敢把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以上情况,在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见附件6)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见附件7)中均有清楚的记载。
    二、本案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变造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
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晓一审判决中,公开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质证的法定诉讼程序,在原告黄三奎不愿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情况下,违背2004年4月26日《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中记录的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滥用司法权力,公开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在一审判决书中,将未经控告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违法地描述为:“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且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原告黄三奎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百货公司与曾全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见附件2 第6页第19-21行)。
所以,仅从上述事实,就足以证明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晓过利用司法权力搞暗箱操作,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典型的枉法裁判。
三、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了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控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并且是经过原告黄三奎有意变造的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以证明一审法院公开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见附件5、6、7  )。
在这两份新证据中,只有控告人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当庭提交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没有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记载,更没有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
在二审诉讼中,控告人提交上述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黄三奎质证时只是认为这两份重要证据不是“新证据”,而对于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即在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黄三奎对此没有提出过一个字的反驳意见。
并且在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即请黄三奎在这两份新证据中认真查找,找出原告黄三奎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但黄三奎始终找不出这些文字记载。
同时,在本案二审诉讼中,黄三奎也同样没有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在2004年9月13日的法庭询问时,黄三奎曾经信誓旦旦地保证,在2004年9月20日法庭第2次调查时,一定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但是,在2004年9月20日这天,黄三奎并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因为他们知道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就证明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因为在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的第2页上,有控告人亲笔书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黄三奎是根本不敢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
    四、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和这些新证据所证明清楚的案件事实,而是故意编造谎言,搞暗箱操作进行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就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明文规定,而故意进行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亵渎和践踏神圣的法律。
在本案的二审诉讼中,控告人在二审法庭的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见附件4),提交了两份既充分和又有力的新证据即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即证明了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审诉讼中所进行的以上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二审法院2004年9月13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见附件8)和2004年9月20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见附件9)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所以,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依法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无论是否采纳,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审判决书中予以阐明。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二审判决书中,却故意隐瞒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的重要事实,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只字不提,而是在二审判决书中编造出“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第9页1-2行)这样的谎言来欺骗控告人,从而故意进行枉法裁判。这是因为控告人所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对黄三奎和一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陈晓不利,对二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姜琦是同样不利。
当控告人拿着二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找到二审法院的负责本案主审的审判人员姜琦请他将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所谓“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找出并指给控告人看时,这位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袍的审判人员却立即显得神色慌张,支支吾吾,且语焉不详。不能在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找出“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可见,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二审判决书中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新证据的行为同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案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这一重要情况和法庭审理中的真实情况的目的,就是为了搞暗箱操作并故意进行枉法裁判。
二审判决书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份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庄严的国徽下搞“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种暗箱操作过程和枉法裁判的真实写照。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都是在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琦主持下明明白白地又走了一次过场。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晓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琦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故意侵犯和变相剥夺了控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处提出控告,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法院

                                    控  告  人:曾全彬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回复:对案件本身不服,可要求判后答疑、申请再审;若认为承办人枉法裁判,可向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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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和《新合同》及《金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扫描件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1年8月27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1年8月27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2年9月21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新合同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2年9月21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新合同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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